倡議與行動
這裡會有廢死聯盟的新聞稿及倡議行動。
從冤錯案救援觀點評謝志宏案再審無罪判決(下)
文/林慈偉(廢死聯盟法務主任)
二、郭俊偉不利謝志宏證述之評價
其次是關於同案被告也就是敵性證人郭俊偉不利謝志宏證述之評價的部分。對此,謝志宏及辯護律師團隊
主張,郭俊偉對謝志宏的不利證述不可信、郭俊偉通過測謊的測謊報告也不具證據能力,因為郭俊偉有反社會人格,又是共犯,有誣陷謝志宏的高度動機與人格特質。就這個部分,無罪判決則花了超過整份判決書三分之一的篇幅(18/47頁),析論郭俊偉對謝志宏不利的證述與卷內客觀事證不符合、其憑信性(可信程度)令人懷疑之處等。就此部分,簡單摘要判決理由四點如下。
第一,關於郭俊偉和謝志宏如何共同殺害陳寶珠的證述,包括郭俊偉刺陳寶珠的刀數及部位、謝志宏刺殺陳寶珠的情形,有前後不一以及與客觀事證不符的部分:(一)先刺陳寶珠腹部說:根據法醫鑑定報告,陳寶珠最先遭刺之部位應非郭俊偉所說的腹部,而是背部; (二)二人凶刀交換說:郭俊偉所述交換凶刀給謝志宏殺害陳寶珠之情形,都提到郭俊偉曾將蝴蝶刀置放路旁, 如此將使得路面上有血漬產生,但現場並無此跡證存在;(三)二人菸蒂說:郭俊偉所描述謝志宏在馬路旁抽完菸即跳到陳寶珠身邊猛刺陳寶珠,惟此並無客觀跡證可以佐證。
第二,關於郭俊偉就謝志宏殺害陳寶珠動機之說法。郭俊偉曾表示自己不知道謝志宏殺害陳寶珠之動機,但後來卻又表示謝志宏告訴他是因為陳寶珠不肯給他「虧」(此為謝志宏所否認),然而依客觀事證來看,當天謝志宏僅有短暫1、2分鐘與陳寶珠獨處,因此謝志宏應不太有產生殺機之可能。
第三,關於郭俊偉和謝志宏如何共同殺害張清木的證述。郭俊偉先稱與謝志宏共同殺害張清木,但後來於現場模擬時又表示張清木是他一人殺害,甚者最後一次偵訊再改說詞稱係謝志宏單獨殺害。郭俊偉之證述,不僅前後不一,且與事實及常情相違背。此外,郭俊偉陳述謝志宏是從正面刺殺張清木胸部,但張清木面朝地上倒地後應未再翻動過,否則背部應會沾染泥土或血跡, 所以此等說法均與客觀事證不符。
第四,不能以郭俊偉通過測謊即認定郭俊偉對謝志宏的不利證述可採信。嘉南療養院鑑定郭俊偉具反社會人格,且按研究發現,反社會人格者對測謊測試之電子反應較為遲鈍,是以郭俊偉之測謊結果應較不可信。
以上是無罪判決就郭俊偉不利謝志宏證述之評價之部分,而於開啟再審審理程序後,有兩次重要的開庭。一次是2019年6月28日法院傳訊鑑定人藍錦龍股長以鑑定人的身分到庭接受交互詰問;另一次是,2019年12月2日傳訊敵性證人郭俊偉到庭詰問。這兩次開庭的詰問內容也正是後來法院無罪判決理由中對應、評價郭俊偉證言之真實性的重要程序及證據調查過程,茲進一步說明如下。就2019年6月28日法院傳訊藍股長之部分。於臺南高分院裁定本件開啟再審3個月後, 2019年6月28日,法院依檢察官聲請,傳喚藍股長到庭接受檢辯雙方交互詰問。藍股長自其血跡噴濺、現場調查與重建等領域專業角度,逐一回答本件被害人遭刺殺之刀傷順序及部位,再透過出血量與血流方向分析,推論證實郭俊偉之前所稱刺殺部位等證詞與客觀事實有所不符、缺乏證據支持。此外,藍股長更發現了過往不曾留意到的「張清木左腋下深入9公分的刀傷」,就此刀傷,其實正與郭俊偉於案發後第一次檢訊筆錄即曾自白有刺向張清木左腋下的說法相符。這一點將會對應至被告自白是否可信的疑慮,因為一般而言,被告之自白是否可信,會以該自白是否已暴露了僅有實際行為人才可能知道的犯案細節來判斷,換言之,藍股長此一刀傷新發現正與20年前郭俊偉的自白陳述相呼應。當時藍股長也說明,其根據鑑定與現場物證認定「極可能是郭俊偉一人所為」,逐一拆解郭俊偉所稱本案是二人輪流持刀殺害陳寶珠的證述。又藍股長亦認為現場並無任何證據顯示凶刀曾經在郭俊偉、謝志宏二人之間移交,並表示根據現場證據,郭俊偉提到二人接力行凶的過程實缺乏物證支持。
就2019年12月2日傳訊敵性證人郭俊偉到庭詰問之部分。至今我仍印象深刻的是,當時交互詰問郭俊偉的法庭現場,呈現出一種劍拔弩張的氛圍。由於本件同案被告郭俊偉自始即緊咬著謝志宏有下手殺害陳寶珠、張清木,對於郭俊偉而言,謝志宏與其是敵對關係,而郭俊偉則是轉為證人的共同被告。於該次開庭之交互詰問, 面對郭俊偉,謝志宏的辯護律師即直接切入重點,請郭俊偉盡可能詳細地陳述案發當晚的前因後果。不過面對詰問,郭俊偉時而迴避問題,時而回應不知道、沒注意等,有時甚至不耐煩貌地對律師說:「你問的問題很奇怪!」不過,在律師的詰問下,這次開庭再次從郭俊偉的口中確認了「沒看見謝志宏跟陳寶珠對話」、「持刀是防身,而謝志宏不知道其持刀動機」、「因為陳寶珠要找其他男性友人而起意殺人」等關鍵事實。
就郭俊偉對謝志宏不利的證述,無罪判決認為,郭俊偉的證述與卷內客觀事證不符合,郭俊偉證述之憑信性(可信程度)令人懷疑。另外,就測謊部分,無罪判決也認為,測謊結果亦僅能提供偵查參考,不能憑此定罪,況按嘉南療養院鑑定郭俊偉具反社會人格,且研究亦指出反社會人格者對測謊測試之電子反應較為遲鈍, 所以郭俊偉之測謊結果應較不可信,依此法院無法以郭俊偉通過測謊鑑定即認定郭俊偉對謝志宏的不利證述可採信。於此我們也不難看出,就測謊於謝志宏案的意義上,無罪判決相當程度採取了檢辯雙方於本件辯結程序所提出的主張,亦即,同案被告郭俊偉被鑑定為反社會人格傾向,在測謊結果是否準確仍保有相當大的疑慮下,有罪判決仍以「測謊結果之可信性固非絕對,然事實上仍有相當之準確度」認定其所言為真,林檢察官在當時辯論程序時就直指郭俊偉之測謊報告證明力薄弱、沒有參考價值,而辯方則說明欠缺科學性的測謊根本就不應該採為判決有罪的基礎。
本件無罪判決最終認定:「惟查,郭俊偉經原審送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鑑定結果,認『其有明顯反社會人格特質,對自身之行為欠缺內疚感,對被害人亦欠缺同理心,衝動情緒自控力差……』,有該院90年7月17日鑑定報告在卷可查(重訴卷271頁);而依學者之研究發現『反社會人格與社會化差的個體,對於測謊之電子測試,反應確實較為遲鈍,』(黃富源『測謊及其限制探討』一文15 頁,轉引學者Gudjonsson 之研究,更三卷二202 頁)、
『……對社會性格犯罪者而言,測謊時比不曾犯罪的一般人更不容易被測出來……對反社會性格罪犯而言,他們或許對說謊行為本身並無強烈的道德焦慮,因此有可能難有罪惡感產生……』(沈勝昂等人所著『反社會性格罪犯之 測謊反應與道德認知發展的關係』一文,研究數據見『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三七期』290頁,上述引用文字見同學報296頁,更三卷二208、209頁),可見郭俊偉對於測謊之電子測試,反應較為遲鈍,其測謊結果是否可信,非無疑問。況如前所述,郭俊偉有關謝志宏如何共同殺害陳女之證述,先後不一,且其所述二人共同殺害陳女之細節,與卷內客觀事證顯示之可能狀況相違。本件自不能無視郭俊偉之人格特質、有關謝志宏共同殺害陳女之不利證述,先後不一,與客觀事證不符且有違常情等情事,僅因上述測謊鑑定報告,即認定郭俊偉不利謝志宏證述為可採。」
總之,本件無罪判決,法院除了逐一檢視檢辯雙方的主張,肯認郭俊偉之指述前後歧異、刺傷順序也與專家證述不合,而認為原判決對於謝志宏的殺人動機並無根據之外,這份無罪判決更從近期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定,測謊結果僅能提供偵查參考作為補強的小證據而不能憑此定罪。
值得一提的是,郭俊偉既被判死刑,那麼郭俊偉繼續死咬著謝志宏不放的動機為何?就此,無罪判決書雖未提及,但於2020年5月15日宣判時,黃建榮審判長於宣判庭上即主動提及了其審理本案之心證歷程,其中,就共同被告緊咬被告之例及心態,黃審判長說自己原本也不能理解,是讀了講述冤錯死囚徐自強平反後所出的書《1.368坪的等待:徐自強的無罪之路》後,才恍然大悟這樣的事情是可能發生的,而徐自強案中的共犯至死都緊咬徐自強是共犯,就是鮮明的前例,謝案亦然。
三、「凶手有一人以上」之推論乃不可採
「事莫大於人命,罪大莫於死刑,殺者抵,法故無恕,施刑失當,心則難安,故成招定獄全憑屍傷檢驗⋯⋯,倘檢驗不真,死者之冤未雪,生者之冤又成, 因一命而殺二命,仇報相循慘何抵止。」──宋慈《洗冤集錄》
除了「謝志宏二次的警詢自白、郭俊偉歷次指證和通過測謊」之外,最後則是,法醫鑑定所謂「刀傷深淺不一應不只一人所為」之說法,應如何評價等問題。於無罪宣判現場,黃建榮審判長引用了宋慈的《洗冤集錄》並感嘆道出,為免因一命而殺二命,驗傷判斷極為重要,而原起訴書雖認為,郭俊偉與被害人陳寶珠發生性行為後應體力不支,故不排除有第二人為殺人犯行,但審判長對此存疑,並提及,就「不排除」應如何解讀,先前有經平反之冤錯案陳龍綺案的前例可循,再加上藍錦龍股長和石台平法醫的意見,均可得知,本案乃郭俊偉一人殺害等結論及理由。
於2020年3月30日,法院傳訊鑑定人石台平法醫以及王約翰法醫,就先前幾份寫著刀傷深淺不一應不只一人的法醫報告說法為詰問。法醫在謝志宏案中扮演相當關鍵的角色,因為法醫先前幾份寫著「應是二人所為」、抑或是較保守的「不排除二人所為」的意見書,都讓本案究竟是一人犯案,抑或是二人犯案陷於迷霧風雲。在謝志宏遭判有罪的法醫證據中,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曾以刀傷方向研判二人行凶,讓二人接力持刀殺人的說法有了「科學」上的依據。不過,後來到更六審時,法醫研究所有更正意見即「單由刀傷的數量、深淺、方向或傷口型態,均無法據以推斷行凶人數」,而儘管在當時該份意見已讓「二人殺害說」失去了科學憑據,但後續法院仍然認定謝志宏有罪。
因此,本件再次審理時,臺南高分院於2020年3月30日也傳訊了石台平法醫以及經手過本案的王約翰法醫, 兩位法醫以鑑定人身分出庭,接受檢辯雙方的詰問,當時,王約翰法醫重申,法醫職責是分析屍體客觀呈現的狀態和事實,至於行凶人數、現場的血跡勘驗、血流方向等等皆不屬於法醫的專業範圍,所以本案法醫報告寫「不排除二人以上所為」的意思是,一人、二人或二人以上都有可能,依此可知,王法醫的證詞確認了「在本案,法醫無從自刀傷來判斷行凶人數」。而石台平法醫則進一步說明,法醫無法推定行凶人數,所以「不排除二人」的說法,也不應該呈現在報告上,因為「不排除」的意見仍然可能會使法院作出不正確的推斷。
此外,石法醫也透過被害人出血量與血流順序研判被害人陳寶珠之受傷順序,這些研判結論均與藍股長的分析相同,像是背部先中刀、胸腹中刀時心臟應該已無力等等,而石法醫的陳述支持藍股長的分析,讓藍股長的意見也有了法醫學的依憑。二位法醫的結論均指向, 郭俊偉所稱「二人接力殺人」之說法,愈趨薄弱。
經過此般詰問及調查程序後, 最後的無罪判決綜合所有事證認為,原起訴檢察官用以推論殺害陳寶珠、張清木之凶手有一人以上的理由不可採信。詳細理由為: (一)根據法醫研究所函覆,陳寶珠之傷勢無法排除一人以上行凶所造成,該所函文,從刀傷數量、深淺、方向或傷口型態,無法推斷行凶人數,鑑定人們也都在本院一再重申此意義;(二)關於刀具的血溝( fuller,刀上凹槽),法醫研究所認為其功用通常是要減輕刀具重量, 但是否會影響刀具插入人體後拔出力道大小,現尚無相關文獻資料可參考,因此並不能以該蝴蝶刀不具血溝, 來推論無血溝的刀械刺入人體後會被肌肉所夾緊,拔出時需較大的力量,進而認定當晚徹夜未眠又進行性行為的郭俊偉沒有體力用以單獨殺害陳寶珠;(三)郭俊偉表示會回家拿取蝴蝶刀是為防身,而殺害陳寶珠之動機是因陳寶珠整晚態度反覆即一下要過夜、一下要回家、一下要去找男性友人,因而郭俊偉最後心生不爽,起了殺機。而非在那之前於廢棄磚窯處吵架時就和謝志宏有了共同殺害陳寶珠之動機;(四)原起訴檢察官認為郭俊偉毫無醫學知識,所以無法編造謝志宏參與殺人之過程, 但是郭俊偉對謝志宏刺殺陳寶珠之部位,不僅無法說清楚,郭俊偉自身的供述也前後不一;(五)原起訴檢察官認為郭俊偉明知自己的行為應負死刑刑責,因此應該沒有必要誣陷謝志宏以求免死,但是從郭俊偉的證述,不難發現郭俊偉有規避或減免自己刑責的心態;(六)根據國立成功大學函覆以及現場模擬重建資料,謝志宏距離陳寶珠遇害現場30至40公尺,確實仍能聽見如其所述陳寶珠遭刺後所說「你不要殺我,我會當你女朋友,不會將今天的事情講出去」等話語。
基此,判決最後認定:「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提謝志宏不利於己之警詢自白,不具證據能力;共犯郭俊偉對謝志宏之不利證述與卷內客觀事證不符,有瑕疵可指;謝志宏所為郭俊偉單獨殺害陳女、張清木之辯解,復有鑑定人石台平、藍錦龍之鑑定報告可據;另卷內證據亦無法證明謝志宏確有幫助殺人或共同持有刀械之犯行。從而,本件依檢察官所舉及卷內所有直接、間接之證據,就謝志宏所涉之殺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尚未達到使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本諸無罪推定原則,謝志宏之犯行自均屬不能證明。法院自應就檢察官前開起訴之殺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為無罪之諭知。」
肆、結論:謝志宏案再審無罪判決的三個關鍵
「我從死牢走出來,所以我知道,身居死牢,為冤罪尋求再審,尋求在陽光下的審判,是多麼艱困,多麼難熬的一件事,所以我希望能夠藉著我們這些無辜者的親身經歷,來再次檢視所謂罪證確鑿的案件,請不要以罪犯來看待,而是以人來看待,讓他們也能跟我一樣,接受到陽光下的監督與審判。請支持邱和順特赦,支持王信福再審,支持許倍銘老師的案件,支持平冤所有尋求再審開啟的聲請人,謝謝你們。」
──謝志宏案無罪宣判日記者會謝志宏發言
一、社會各界的共同救援
若從救援觀點而言,我認為, 謝志宏案再審無罪判決的第一個關鍵是,社會各界的共同救援。謝志宏於2011年遭判處死刑定讞後,他未曾放棄自己的清白。在這些年,除了謝志宏自己以及律師團隊的不放棄之外, 也有許多民間團體、學者專家,以及關注司法的夥伴共同參與(更組成了「死囚謝志宏救援大隊」),透過文章、建立論述、判決分析、演說、活動等方式,不厭其煩地讓社會各界更瞭解這個案件的疑點。此階段有如料理前的備料、熱鍋等事前準備。
於此要特別強調的是,社會各界共同的支撐力量對於冤錯案的救援相當重要。因為,除了當事人無辜者本身、律師團隊不放棄之外,社會各界的不放棄,是謝志宏案救援過程中的重要支撐動力。這個支撐動力以及不放棄,包括了:(一)救援前的策略計畫以及對於喊冤者的「相信」,社會各界要先「相信」無辜者,對於冤錯當事人不放棄,冤案當事人才能長出信心,有動力走下去; ( 二) 救援過程中,一路相伴冤錯案當事人、心理支持,與各種法律救濟的研擬嘗試,在這當中,特別是, 對於無辜者及家庭成員關懷、陪伴與培力,乃至於修復或重建家庭及社會關係、減少無辜者家庭社會復歸的困境等,於我國實甚少為人所理解與關注,但此等無辜者的心理支持需求卻是冤錯救援行動裡相當重要的環節; 以及( 三)救援成功後的「社會平反」,司法平反固然重要,但對於冤錯無辜者的救援,無罪判決並不是句點, 後續的社會平反、標籤去除,更是重要。協助無辜者及其家庭走向冤案平反與社會平反的道路,這些都需要投入更多資源修復,以彌補無辜者及其家庭在冤案中所失去的人生缺角。因此,就謝案的經驗即可發現,營救冤案死囚,需要社會各界的力量。事實上,除了有幸獲冤獄平反的謝案外,我國至今還有許多死囚冤錯案的當事人,例如死囚王信福、邱和順等,現仍在看守所中等待救援,他們的案件也非常需要社會的關注及努力。
二、司法及國家機關的協力合作
本案再審無罪判決的第二個關鍵則是,司法及國家機關的協力合作。此階段猶如備料、熱鍋等準備工作之後,還需要專業的廚師們來掌廚料理。所幸,於檢察官為謝志宏聲請再審之前,2018年7月,監察院提出了謝志宏案調查報告,於王美玉監察委員調查、諮詢相關專家,出具調查報告後,監院並將調查意見送請法務部, 再經由臺南高分檢林志峯檢察官負責調查並囑託藍股長提出鑑定意見,藍股長的意見正式進入司法系統,後來林檢察官為謝志宏聲請再審。謝志宏案是繼鄭性澤案後,司法史上第二件由檢察官為死刑犯聲請再審的案件。如今回頭看,若不是檢察官願意重啟調查,並親自前往案發當時承辦此案的歸仁分局, 找到了警方未移交、隱匿19年不曾曝光的重要證據(像是,謝志宏親手寫的「行蹤交代稿」、郭俊偉畫像等),而檢察官也重返現場,發現判決疑點,並囑託鑑識人員進行現場重建等關鍵證據,那麼謝志宏案的再審開啟或許仍遙遙無期,更遑論最終的無罪判決。至今仍令我印象深刻的是,於本件再審審理程序最後一次開庭時,林檢察官在法庭上作出無罪論告並堅定地說:「謝志宏只是一個進退無據、不知所措的血案目擊者,請求法院判處謝志宏無罪」、「平冤懲惡,是檢察官的天職」。檢方與辯方不應該永遠處在對抗的兩方,在面對被冤的無辜被告時,檢辯也可以協力合作,共同彌補過去司法的錯誤; 而法院則秉持無罪推定,重啟謝案審判程序,並讓冤錯的無辜被告獲得平反,避免其錯遭執行死刑,更屬關鍵。
法院在這般案件中的角色究竟為何,承審法庭黃建榮審判長當時於謝案再審宣判庭說,本案自更七審死刑判決確定,一直到檢方與被告共同聲請再審,後來一年多的重新審理,黃審判長認為,這是檢方具公益色彩為被告尋求冤屈平反,而在檢辯雙方意見一致的情形下, 法院仍須兼顧被害人權益,就不爭執事項仔細調查。這些具體的調查,以法院檢視調查郭俊偉對於謝志宏的不利證詞為例,因該證詞涉及對於刺殺的過程描述,法院傳喚了郭俊偉到庭,呈現郭俊偉的個性以及與謝志宏的對比,然後再由法醫再行確認而傳喚王約翰法醫、石台平法醫二人到庭說明,並排除掉兩份無證據能力的不利自白,以匡正偵查機關恪遵偵訊手段之正當程序,避免冤抑。於此,法院並不是偏頗哪一方,而是恪遵刑事訴訟法結合直接審理及觀察互動形成心證,達成真實發現。所以在這當中,從監察院、檢察官、法院,我們可以看到,本件冤錯救援成功的第二個關鍵是,司法及國家機關的接力、協力合作。
不過,僅由民間團體救援或個案式地由檢察官接觸案件而發現冤錯,實非長久之計。數年前,羅秉成律師曾說「台灣不缺冤案,卻沒人研究冤案。這不只是台灣司法『審、檢、辯、學』的共同怠惰而已,更是法律專業靈魂的集體墮落」,一語道出冤錯案救援的困境與長久以來的不受重視等問題。而謝志宏案,乃至於歷來的案例,也都再再顯示出,司法系統最大的問題乃,只有當某案因緣際會地受到大眾矚目,法院才使出無罪推定、嚴謹的證據法則與正當法律程序來處理,而這些案例中所造成錯誤的因素,在其他案件裡依然繼續存在, 因此冤獄繼續產生。所幸,近年來,隨著民間社團的持續倡議、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的成立,以及若干個案順利平反的同時,在法律社群學界,逐漸地,亦有明確指出司法冤錯案乃出於系統性問題以及應革新再審救濟制度等討論,乃至於也有諸多建議如我國應設立「司法錯案研究中心」、美國「定罪完善小組」建置之借鏡、我國應建立完善刑事證物保管制度等討論, 這些趨向、反省與改變,同時也會為上開,不論是社會共同救援,抑或係國家機關協力合作,帶來力量及形成好的循環。
三、立即暫停執行死刑並重新盤點受冤抑可能之爭議案件
謝案之無罪判決,還有一個簡單且重要的意義是「幸好謝志宏沒被槍決」。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沒有米,再好的廚師也做不出好飯。要救人,缺乏必要條件,也難以完成,即便事後平反,生命也無可挽回。而一道料理的完成,除了事前備好料、專業掌廚之外,還需要最基本的「材料」。在謝案中,謝志宏就是一條活生生的生命、一位等待救援的「人」。自從謝志宏於2011 年死刑定讞後,我國幾乎年年執行死刑,在這當中,不論是已經獲得平反但也已被槍決的江國慶、太陽花學運後被執行的杜氏兄弟,都是政府槍下無可回復的冤魂。一個簡單的道理是,死刑若業遭執行,生命將無可回復。因此,謝案之所以可以開啟再審,甚至最終獲判無罪的前提,也萬般慶幸的是,謝志宏在這些年未被挑選為死刑執行的對象。
試想,若謝志宏果真被執行死刑,那今日又何來無罪判決?死刑永遠存在著錯殺的風險,而這個風險來自於司法的誤判。謝志宏案再一次告訴了我們,司法錯判的後果,所付出的可能就是一條活生生的「性命」。正如謝志宏在無罪宣判日當天所說的那句鏗鏘有力的話:
「請把我們當成人,而不是罪犯來看待。」唯有透過暫停執行死刑,重新盤點死刑定讞案件中可能的冤抑案件,才可能讓無辜者重獲自由,洗刷冤屈。事實上,於2009年兩公約內國法化之後,我國政府除應依具內國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範恪遵廢除死刑之義務外,總統亦應妥適行使其赦免權力,懸崖勒馬, 而法務部更應立即停止執行死刑,以儘速全面審查所有潛在死刑冤錯爭議案件,並及時展開救濟,始為妥適。
總之,謝志宏案的再審無罪結果,讓我們看見司法的自我覺醒,希望謝案可以鼓勵更多含冤待雪受苦的人繼續堅持下去。最後,我也想以這篇文章獻給謝志宏,
「阿宏,望你未來的日子,一切安好。」
(本篇原文刊載於《刑事政策與犯罪防治研究專刊》第2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