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的故事
每個生命都是故事,一連串因果關係造就了現實。犯罪者的人生也充滿故事,沒有人是天生的罪犯。透過瞭解犯罪者的人生背景,非以「點」而以「脈絡」的方式體會他們始終也是人,不過因為種種原因走上與你我不同的道路。
讓人求死得死的司法體制:我看《第三度殺人》與李宏基案
文/李佳玟(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為了主持廢死影展校園場的播放,我看了電影《第三度殺人》兩次,在看的過程中我不斷想起台灣的李宏基案。對,就是去年九月一日被執行死刑的那個李宏基。
先說《第三度殺人》。
律師重盛一開始接受同僚的拜託時,自白殺人的被告三隅被認為是在搶劫後殺人。換言之,三隅的殺人動機是為了錢。但是當重盛檢視證據之後,發現錢包是在屍體燒了之後才被偷,顯示三隅並非為了錢殺害被害人。而三隅在案發前被被害人解僱,重盛因此認定三隅殺人動機其實是出於怨恨,想要以此爭取減刑。在日本的審判體制內,被告殺人動機至關重要。為了錢殺人會被認為罪無可赦,但是為了仇恨而殺人,判生判死則有斟酌餘地。
但在此時,三隅卻受週刊訪問,主動爆料說自己是受被害人妻子的拜託,暗示與被害人妻子另有姦情,重盛百思不得其解。但當重盛進一步調查之後,發現三隅跟被害人女兒有著不錯的交情,被害人生前非常可能性侵自己的女兒,被告或許是為了被害人女兒而殺人。重盛也發現,開設食品工廠的被害人事實上使用黑心材料製造食物,被害人妻子匯款給三隅其實是代為購買黑心食材的材料費。但是當被害人女兒準備到法庭上說出所有真相時,三隅卻在這個時間點上向律師否認殺人,說偵查中自白殺人是被以前的律師哄騙。
律師重盛雖然對三隅此時翻供起疑,也知道三隅這時候翻供,反而會被法院認為毫無悔意,被法院判處死刑的機率很高,但是為了「尊重」三隅的意願,即便那個意願是阻止被害人女兒當眾揭發自己被父親性侵的悲慘經歷,律師重盛決定為三隅如此向法庭主張。
導演在這裡並沒有直接給三隅死刑的結果,而是給了一場關鍵戲。當三隅改變口供,檢察官有意回到普通程序重新審理,而非直接進入量刑調查時,法官卻私下暗示這樣會造成司法體制的負擔;鑑於殺人的證據確鑿,法官的心證不會因而改變。檢察官在身旁檢察首長咬耳示意下,檢辯雙方點頭通過,審判照原訂計畫繼續進行。
三隅在法庭上否認自己犯罪,死者的女兒也沒有講出本來想講的真相。三隅毫無意外地以任意翻供,毫無悔意被法院判處死刑。在此導演想要暗示明示的是,本片的「第三度殺人」(三隅曾有殺人前科,本次又殺害自己的前雇主)不只是三隅的自殺,還有其他人的參與,他人包括案件量很大,不想為個案浪費寶貴時間的法官與檢察官,以及「尊重」被告意願的律師。換言之,被告三隅的第三次殺人,不只是自殺,還是眾人合作之下的,合法的司法殺人與國家殺人。
始終把律師重盛玩弄於股掌的三隅,像是熟知日本司法體制會怎樣走似的 — 一開始所構築出的「為錢殺人」如果行不通,那就改稱自己是「共謀情殺與詐騙保險金」吧!如果這個計畫還是不可行(律師重盛實在是太能幹了!!),真相有可能呼之欲出時,三隅乾脆翻供,讓自己看起來更加狡詐惡劣,毫無悔意,最後終究在司法體制的幫助下,求死得死。反正當三隅的妻子與家人死亡時,他的心早已死去。
《第三度殺人》跟李宏基案有什麼關係?
在2018年8月31日執行死刑的李宏基,被控殺害妻女,在之前對妻女還有家暴行為,被外界認為十惡不赦。但先前在一審時,高雄地院合議庭發現,李不是個好逸惡勞的人,婚後他尚且跟隨妻子南下定居,在妻兄公司任職期間盡忠職守,還上夜校進修。地院合議庭認為他的家暴行為是因為婚姻出了問題,他也曾為此就醫治療。而李燒炭時本來打算與女兒同死,與其他殺害子女案件的惡性並不相同,所以判處李宏基無期徒刑。
但是在一審「逃過一死」的李宏基並不領情,他在二審之後的審判程序裡,一再揚言出獄後報復前妻家人,被法官認定毫無悔意。法院並非對李宏基的話照單全收,更一審時法官曾起疑,在李宏基車上發現3張黃色紙人,都是李怨恨造成他婚姻破裂的對象,其中並沒有前妻的家人,李宏基在偵查及一審時也從未說過要報復妻子的家人。法官問李宏基為何從二審轉變,出現報復言論?李卻回答:「這不是轉不轉變的問題,本來就這樣想了,只是有說或沒說而已」。因為李這樣回答,法院又判了李宏基死刑。
李宏基不只在法庭上口出惡言,讓法官認定李無悔意,當更審法院依據最高法院的要求,不能單以被告言行來判斷,應客觀地釐清被告是否仍有教化可能性時,李宏基卻拒絕被鑑定,律師發現,李不想因為鑑定,回想起自己殺害女兒的過程。更審法院並沒有追問沒有精神鑑定的原因,僅以結果來認定,只要被告犯行嚴重,沒有一定要客觀調查被告的教化可能性不可。或許由於先前鄭捷案也沒有把教化可能性當作必要的量刑因子,因此更審法院的這個說法被最高法院接受,李宏基的死刑就因此定讞了。
李宏基或許沒有像《第三度殺人》的三隅這樣聰明,可以三番兩次玩弄律師,但他顯然也掌握台灣司法制度的眉角,只要看起來毫無悔意,只要「表現得」沒有教化可能性,想死的話,法院還是會如被告所願,給個死刑。即便在這個案件裡,律師盡心盡力地希望阻止這樣的結果,卻也改變不了李宏基想死的意願,以及法院認定李宏基「該死」的決定。當去年夏天一連幾宗殺人分屍案,使得政府面臨強大的社會壓力時,拒絕一切援助的李宏基就被挑出處死了。
《第三度殺人》是個虛構的案件,但是李宏基案卻真真實實存在。如果台灣與日本一樣,為了種種理由無法拋棄死刑制度,如果我們不追問國家死刑制度的存在是否鼓勵更多的殺人事件,因為這些犯罪者不敢自殺,想讓國家殺了他們(例如:鄭捷案),我們起碼要追問的是,立法者以及最高法院該建立何種死刑量刑標準、程序以及審查程序,包括客觀充分的量刑報告,以及一個單獨的死刑量刑程序,讓被告與辯護人都毫無罣礙地進行量刑辯論,才能確認被判死與執行死刑的人的確罪無可逭,而非讓法院與國家便宜地、簡單地,不自覺地,或甚至是不在乎地,成了想死之人的自殺幫助犯?
如果我們真的希望死刑制度在這個社會是正義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