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分析
廢死聯盟近年出版的死刑判決報告,除呈現死刑判決概況外,也就特定死刑判決子題,如死刑精障判決,進行深入分析研究。希望透過死刑判決文本的識讀及研究,讓我們更具體了解台灣本土死刑個案的樣貌及可能的問題點。
【2018死刑判決研討會】圓桌論壇(一)死刑個案與法庭辯護 活動報導
文/ 張智凱(廢死聯盟實習生) 攝影/ 陳佳菁
「此人沒有教化可能性?」台灣死刑判決研討會第一場圓桌論壇由羅秉成政務委員主持,其他六位與談人分別為律師林俊宏、黃致豪、黃淑芳、薛煒育、李宣毅及林志忠,他們各自分享了其辦理死刑案件的實務經驗及看法。
林俊宏律師首先提到最高法院自2012年12月就死刑案件開啟的生死辯(第一件即為「吳敏誠案」),以及自吳敏誠案後迄今,最高法院對於死刑量刑基準的見解。林俊宏表示,最高法院過去對於所謂「教化可能性」及刑法第57條量刑事由間的關係及使用相當混亂,並沒有一定的參考基準。不過,近年來,自從引進「永山基準」及「吳敏誠基準」後,最高法院就重大刑案逐漸發展出「先判斷個案是否為最嚴重犯行,再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是否論以死刑」的兩階段判斷標準,使死刑量刑更為細緻。
林俊宏提及,自己曾在台南遇到過一個死刑案件的法官,將被告學經歷、家屬、甚至就醫紀錄等看似與案件不相關的資料都調閱,整體分析被告可能行兇的原因,而不若過去「孤立式審判」。不過,實務上也還是有法官只想盡快結案,甚至有在70日之內就審結下判決的真實案例。
林俊宏認為,死刑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律師在接案之前必須做好盡全力辯護的心理準備,不能有所猶豫,並且建議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於死刑案件的派案應該建立篩選機制,以避免律師未做足充分準備就匆忙接案上場。
近年來承辦多起死刑案件的黃致豪律師則表示,死刑案件裡的辯護律師,其實是一個相當吃力的角色,有時甚至是「一打五」的狀況—要面對法官、檢察官、被害家屬、媒體及告訴代理人的不友善。律師可能要擔心,如果言詞上得罪法官,此種不利益會不會因此轉嫁到當事人身上?可是如果因此在辯護時有所保留,可能就會損及被告的權益;又,被告如果有好幾個案子,其中一件被判死刑,其他案件法官在審理時可能就會相當草率,這對司法的公信力也是一種傷害。
黃淑芳律師則是提出,實務上,檢察署、警方不遵守偵查不公開,洩漏案件偵查進度,進而損及被告權益的例子相當氾濫。例如八里分屍案的咖啡店老闆就是一個相當典型的案例。黃淑芳說,曾碰到被害人家屬本身也是被告家人的情況,在兩面不討好的狀況下陷入兩難。甚至,如果當事人自己希望被判死刑,律師又該如何進行辯護等實務上的難題。
而面對動不動就喊死刑的台灣社會,林志忠律師表示這樣的環境太過肅殺,導致政府為了安撫民意,而透過執行死刑來樹立威信。林志忠舉例道,鄭捷為什麼會隨機殺人?答案我們無從得知,因為鄭捷已經在沸騰的民意叫囂下,匆匆被執行了死刑。沒有人知道是什麼樣的原因促使他萌生殺人念頭。
死刑案件中還有另一個問題。李宣毅律師提到,國家為了滿足新聞媒體,往往將案件進度的第一手資訊透漏給媒體報導,而被害人家屬卻毫不知情,甚至常是看電視才知道進度,這讓被害家屬感覺相當不受重視。為此,李宣毅提出,司法在審理死刑案件的時候,應該建立一套讓加害人、被害人家屬與社會連結的系統,適度地給予告訴代理人(被害者家屬)足夠的資訊,極力避免審判流於形式。
最後,薛煒育律師則表示,社會大眾往往將怒氣轉嫁到辯護律師的身上,也因此死刑案件律師常被冠上「魔鬼代言人」的汙名。薛煒育進一步指出,其實死刑案件往往包含很多複雜的議題,但死刑不是為了要對誰有交代,而應該是最後手段的刑罰。法官在量刑的時候,必須先考量有沒有其他如保安處分或有期、無期徒刑等更有效解決犯罪問題的途徑,不能僅因罪刑重大就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