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救援
冤案是許多人接觸廢死議題的起點。時至今日,司法瑕疵導致的冤獄仍不斷發生。我們了解司法並不完美,也熟知國家輕易用一發子彈奪走無辜生命的遺憾,而誰又敢保證自己不是下一個遺憾。
盼望著那萬中無一的清白
1988年,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依「秘密證人」的指述,循線逮補邱和順等12名被告,指控他們共同犯下1987年12月的柯洪玉蘭分屍案,與同年12月震驚台灣社會的陸正案。然而,檢方的控訴基礎竟只建立在被告288份的自白筆錄上,且無其他實質證據可證明他們確實犯案。全案充滿瑕疵,不僅自白相互矛盾、與客觀事實不符,甚至自白筆錄是由警方透過刑求而來。相當罕見地,柯洪玉蘭的頭顱與四肢至今仍未尋獲,陸正也仍行蹤成迷。
由於該案疑點重重,國際特赦組織曾於2016年04月致函給時任法務部長的羅瑩雪,要求依《刑事訴訟法》與《刑事妥速審判法》撤銷對邱和順的死刑判決並釋放,待未來符合國際標準之審判予以重審。甚至,監察院也於2013年06月發表調查報告,指出該案之疑點,建議法務部檢察總長提起上訴。此案可謂不只在台廣受熱議,更是受到國際關注。
一夜之間,開啟30年獄中人生
1987年12月21日,新竹市小四學生陸正於補習班下課後被歹徒綁架,家屬即接到3通勒贖電話。但家屬交付贖金後,卻始終不見孩子平安歸來。隔年09月,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依循秘密證人的線報,逮補邱和順等人,取得自白,逕自宣布破案,並交由檢察官羈押。應訊時,邱和順等人亦承認犯下在同年11月尚未偵破的「柯洪玉蘭分屍案」。檢察官根據邱和順等人共288份的自白,將兩案合併起訴,在同一程序中審理。
遭羈押的剎那,開啟邱和順近30年的獄中人生。其中23年堪稱台灣司法史上最長的羈押期間。從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一共審了25次,經歷11次更審與42位法官的審理。來回審了這麼多次,應該不可能是冤案吧?但此案卻完全證明審級監督完全失靈,淪為審級抄襲,判決越抄越長,變成胡亂增生的惡性腫瘤。2011年底,死刑定讞,六年後的今日他仍被關押在獄中,等待執行。
混亂的自白為主要證據?兇手在哪?
如前述,檢察官的起訴基礎僅是被告的288份自白筆錄,並無其他相關實體證物的支持。被告自白、判決理由與客觀事實相互矛盾之處甚多,多次審理皆難以釐清事實。下表為其相互矛盾之處:
自白內容/判決理由 |
客觀事實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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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洪玉蘭案 |
邱和順自白:柯洪玉蘭係受騙後被押至旅社投宿 |
該旅社並無相關投宿紀錄,且旅館人員也證稱,當天並未看到兩人前來投宿 |
自白與事實矛盾! |
邱和順曾自白:「我用手抓她頭髮站起來,林坤明即持刀刺她太陽穴」 |
楊日松博士研判被害人為遭掐脖子窒息而死。 |
自白與事實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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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中記載兇器為繩索一條、尖刀三把。 |
兇手將兇器棄置於遺體旁的黑色塑膠袋內,為殺豬刀、長方形小刀及獸用注射針筒 |
物證與判決理由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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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正案 |
被告等人自白:陸正當日乘坐高級私家車到校 |
陸正當日是搭公車上學 |
自白與事實矛盾! |
被告透過自白供稱八個棄屍地點 |
儘管在所提及地點附近積極搜索,都無法找到陸正遺體 |
自白與事實矛盾! |
除此之外,邱和順等人在陸正案中更有不在場證明。根據警方調閱的租車契約,陸正失蹤當時,邱和順等人正在苗栗租車,且有證人吳錦明作證。但對法官來說,此不在場證明的事實,竟如浮雲,不予採納。
再者,陸正家屬收到的勒贖字條及信封上所採獲的7枚指紋,和所有被告、被害人家屬與承辦人員無一相符。柯洪玉蘭遺體尋獲前三天,兇手打電話到她女兒工作的地方,告知「青草海邊有一個被分屍的人,可能是你媽媽」,顯示兇手與柯家熟識,但邱和順與被害人家屬素未謀面。兩案之犯案者恐另有其人。
檢警的違法與疏失竟不見於法官判決?
此案最令人詬病之處,在於其起訴基礎竟為「刑求」所取得的自白筆錄。前法務部部長王清峰女士,在擔任監察委員時,親自聆聽了卷內尚留存一百多份筆錄的警訊錄音,並於1994年9月以「強暴脅迫」及「草率結案」為由,提案糾正負責承辦的10名警員和2名檢察官。1998年,法院依妨害自由及偽證罪,判決其中4名員警有罪確定。意即,法院已承認,邱和順等人當年確實是在刑求逼迫下完成自白筆錄。
刑求所得來之筆錄不宜被採納。原因在於,我們無法確定該筆錄的內容是被告真誠的事實陳述,還是配合警方刑求手段(如灌辣椒水、言語辱罵、威脅、欺瞞、毆打等)的劇本演出。
由於刑求自白充滿高度不確定性,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不得作為有效證據。因此,若要以自白做為證據之一,檢方首先必須證明被告之自白不是在「出於外力強迫之下」所做成,而且為確保自白之真實性,再依據同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檢方仍須尋找其他相關物證予以支持。畢竟,人很有可能因為時間久遠而記錯了,或是為了脫罪而欺瞞,被告的「坦白」也可能會出錯,需要有物證補強自白的真實性。
然而法院審理邱和順案時,卻只排除了錄音帶中有「明顯刑求」的部分,仍將其他部分的自白內容當作證據。法院似乎忽略了,刑求一但開始,被告心中的恐懼不會因為刑求的「暫時停止」而退散,反而仍會使被告繼續配合警方,說出警方想讓他說出的,寫下警方想要他寫下的。況且僅憑錄音帶之內容,難保刑求的確沒有發生。在此過程中,檢方也並未主動提出證據,證明所採納的自白沒有刑求。歷次的審理也並未釐清事實,「七拼八湊的證詞」成了法院最後認定的真相,儘管它與事實多有矛盾。
更令人難以置信的是,諸多關鍵證物竟在審判過程中,下落不明。於柯洪玉蘭遺體旁尋獲的殺豬刀、長方形小刀與獸用針筒案等關鍵證物,竟因警方保存不力而遺失,無法重新鑑定。陸正案中錄有歹徒聲音之勒贖錄音母帶,在起訴後即已不知所蹤,無法再重新鑑定。
再者,陸正案歹徒勒贖電話錄音之聲紋鑑定亦是有失專業。鑑定報告內所附的聲文圖譜,已遭鑑定人裁減、切割,而非原始圖譜,無從判斷其真偽。若要做出歹徒與被告有很高機率為同一人之結論,根據調查局規範應至少要有「40個不同字」相似。然而,鑑定人做聆聽比對法時僅找出其中「19字」可被認為「相似」,卻仍做出如此結論。縱使該鑑定充滿爭議,案子經起訴後,錄音母帶也已不知去向,無法重新鑑定。
儘管邱和順案爭議重重,死刑定讞,卻是法院認定的最終正義。綜上所述,全案起訴基礎為警方透過刑求而得的自白筆錄,相關物證不是未能支持自白,就是在起訴後消失無蹤,無法重新鑑定。甚至,自白、判決書內容與客觀事實多有矛盾,但審理法官卻未有道德勇氣,作出無罪判決,不願承認審理與偵查過程的種種錯誤。
速審法殺了邱和順?
2011年,該案進入到更11審。他只要俯首認罪就能減刑,甚至換算刑期,已被羈押20幾年的他,其實馬上就可以獲得自由。但他拒絕了,他要的是無罪的自由。
該案之所以會在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間擺盪近20年,就是因為事實一直無法被釐清。自白、歷審判決文內容與客觀事實間的矛盾,都未有令人滿意的解釋。儘管如此,在事實尚未被釐清之狀況下,最高法院卻可以罕見的僅花2個月的時間,於同年7月底駁回上訴,判決邱和順死刑定讞,說這是草率斷案也不為過。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便質疑,最高法院是受到了《刑事妥速審判法》羈押上限8年之規定,將在隔年5月生效的壓力,深怕若不提早審結,則要釋放邱和順。該法原本是要保障被告被迅速受審的權利,但卻成了法院迅速判處邱和順死刑的壓力來源,成了殺死邱和順的幫兇。更諷刺的是,「速審法」救了蘇建和,但卻不明究理的將邱和順推進死刑的深淵。兩起冤案,竟是截然不同的命運。
平冤還在路上
邱和順死刑定讞後,律師團曾三度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四度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但都被駁回。直至法務部前部長羅瑩雪於2016年3月指示成立「爭議死刑案件救濟審查小組」,經最高法院檢察署審酌本案,由檢察總長顏大和於2016年7月,主動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拖了一年,「最高法院審理認為,邱的非常上訴理由均在爭執犯罪事實的認定,不符合非常上訴制度的目的」,因此於2017年07月底予以駁回。他曾經滿懷希望,以為法院終將還他清白。然而,這是他在獄中度過一萬多天難熬日子後得到的答案。
他隨時都可能被執行。一但法務部長批准,邱和順便可能含冤而死,封殺司法救援的可能。這即是為何廢死聯盟致力於推動廢除死刑的理由之一。死刑的不可回逆性,是冤案救援中最大的敵人。畢竟,不論何時,法院都可能製造冤錯案。
或許,有人會認為由於科技進步,冤案已是過去式。但請別忘了,儘管證據佚失、被告自白與事實明顯矛盾等誇張情況,近五年內的審理法官仍判決邱和順死刑。徐自強、鄭性澤與謝志宏等案,也有相似狀況。司法的不完美性是不容反駁的事實,冤案一直都有可能發生。繼續維持死刑制度,便是支持「寧可錯殺一人」。但生命不應如此廉價,可以玩弄於司法之間,或是平白無故要徘徊於鬼門關頭,要叫人民怎能心安?
其實,你我都有可能是下一位邱和順。明明與撕票案、分屍案毫無關係,但卻忽然間牽扯進來,被檢警指控犯案、被報章雜誌狠狠定罪,最終坐在獄中度過一萬多天焦躁的日子,期待渺茫的清白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