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罪證確鑿的殺人犯為什麼不在確定判決後直接殺掉就好了?還要拖那麼久?
首先,判決的作成有其一定的法律程序,並不會因人而異。即便是【北捷隨機殺人案】這種看似「罪證確鑿」的案例,也不能因此更改既有的司法程序。在法官做最後的判決前,仍必須經過偵查、審判,乃至於上訴救濟等程序。換言之,檢察官必須先調查相關證據,並在調查足夠的證據後向法院提起公訴;之後再由法官進行裁判。所以「速審速決」的要求不僅不符合程序正義,反而對現有的司法體制造成破壞。
再者,刑事訴訟法並沒有規定死刑判決定讞之後,法務部長要在幾天之內簽署死刑執行令,僅規定法務部長簽署執行令後要在三天內執行槍決。不過,雖然法律賦予法務部長決定是否要執行死刑的實質裁量空間,而且法務部長也毋須為未簽署執行令之決定作出說明,但是簽署執行之前,其仍需一一檢視死囚有無進行非常上訴、聲請再審或是有無聲請大法官釋憲等等續。
最後,我們必須對所謂的「罪證確鑿」很小心。因為在殺人事件發生後,於社會上難免會有群起激憤的心理,再經過媒體對案情的情緒性渲染,這種激憤心理會不斷地被放大,最後造成的結果往往會使得未經查證的錯誤事實,加上媒體具有的「話語權」,而使大眾輕易相信。像是【鄭性澤案】--警察取證有重大疏失;檢察官的證據並未齊全,也有所矛盾;法官也以「有罪推定」的思維模式進行判決,可是媒體斷章取義、腥羶色的報導內容卻讓社會大眾真的相信鄭性澤就是殺警的兇手。
延伸閱讀:
法務部長不簽署死刑執行命令是否違法?
死刑誤判的理路
延伸問題:
2. 為何律師要幫忙加害者辯護?幹嘛要保障加害者權利?
5. 廢死可不可以不要每次都扯冤案?如果要避免冤案不是應該要進行司法改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