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與修復式正義
被害人與修復式正義
作者:aile (曾任板橋高中學生議會副議長)
2020/12/1
今天在人權行動方案課程中,我們得到一個難得的機會—由林作逸老師來到板中,分享他的生命經歷。父母同被一位女性殺害,是多麼痛心疾首的一件事,大家應該都耳聞過,故不再在這部分多著墨描述。
「以被害人為角度」及「修復式正義」
經過老師的分享我才比較了解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台灣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1998年施行,隔年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政府應該將保護被害人視為自己的責任,而不是以施捨、賠償的態度來看待補償。因為對被害人來說這些傷痛不是金錢或判處加害人死刑就得以平復,而是需要更多的配套,讓他們覺得自己不是在事件後就被社會冷落的群體。
這個配套就是所謂修復式司法,修復式司法即是跳脫法律的角度,以社會衝突或人際關係的衝突的觀點來化解犯罪事件。
「我是受害者家屬,連我想要知道我女兒怎麼了,都等不到答案,卻是媒體先知道了。」(小燈泡母親 王婉諭)這是一直令我印象深刻的一段話,不只刻畫出被害人的無助,更點出現行司法制度下被害人知權利的不足,這就是我們應該努力提升的方向。
其實我真的很喜歡這種能和平常不會接觸到的人交流的機會,很難得。這個主題跟之前辯論比賽的辯題—我國是否應廢除死刑—有點相關,我就想到之前查的資料,例如其中一個,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學原理,和裡面隱含的應報理論—為此我查了頗多資料—這是傳統支持死刑常被拿來引用的論點。但在經過多種看法角度後,我更支持不應以死刑作為最終懲罰手段,而是推行能正視、解決社會問題的修復式司法。
人們在社會新聞的跑馬燈結束後一哄而散,真正需要幫助的人還是被陰影的枷鎖壓迫著,真正的正義怎麼會是在死刑結束後得到伸張?
最後引用一段文字:
相對於以刑罰為中心的傳統刑事司法制度,修復式司法關注的重點不在懲罰或報復,而是國家如何在犯罪發生之後,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並賦予「司法」一種新的意涵,即在尋求真相、道歉、撫慰、負責與復原中伸張正義。
—《法務部推動「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