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約
兩公約是什麼,兩公約施行法又是什麼,可以吃嗎?台灣政府在相關議題上是否符合以及司法系統有無確遵人權公約基準,特別是生命權、公平審判,乃至於其他人權規制,這些都是廢死聯盟持續關注的方向。
羅部長的「指示」~回應「法務部長指示最高檢成立爭議死刑案件救濟審查小組」新聞稿
羅部長的「指示」
~回應「法務部長指示最高檢成立爭議死刑案件救濟審查小組」新聞稿
2016/03/25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新聞稿
根據法務部於2016年3月24日發出的新聞稿,法務部長羅瑩雪「應顏檢察總長之提議,指示檢察總長於最高法院檢察署成立死刑案件救濟審查小組,對於目前判決死刑確定但具重大爭議而尚未執行之案件,再一次主動審核,以查其是否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事由,並據以提出救濟,貫徹法務部保障人權減少死刑使用之政策。」這樣的「指示」讓人覺得「食之無味,棄之可惜」。
這個「指示」應該和鄭性澤案有關。台中高分檢檢察官針對死刑冤案鄭性澤提出再審聲請,雖然是台灣司法史上頭一遭,但更可以證明,若檢察體系願意為死刑冤案盡一份心意,已經有機制可以運用,且鄭性澤案的律師團已經發出新聞稿,做出具體建議,檢察體系應該可以參考。若探究鄭性澤案為何能夠在2016年創下歷史紀錄,關鍵點在於台灣2006年至2009年之間停止死刑執行,同時在2010年廢死聯盟研究本案發現疑點,和冤獄平反協會共同組成救援團隊展開救援。若非如此,鄭性澤於2006年死刑判決確定的時候,就可能被執行。
因此,廢死聯盟認為法務部除了發出這樣的「指示」之外,更應該積極的讀懂2009年通過的兩公約,不要錯誤理解兩公約對於生命權保障的要求。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稱公政公約)第6條的規定,台灣現在對於死刑的政策不應該只是「減少死刑使用」,而應該有具體政策朝向廢除死刑的方向邁進。公政公約就生命權的剝奪建立高門檻,並不是認同只要通過這些門檻,就可以判處死刑;而是認為死刑應該要廢除,但尊重每個國家的努力及其進展。這點從公政公約第6條第6項「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就可以看得出來。僅「減少死刑使用」但沒有訂定具體政策,太過消極,根本也無法保障人權。
此外,根據新聞稿,最高法院檢察署成立死刑案件救濟審查小組僅就「受判決人否認犯罪且於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具重大爭議」之死刑案件進行審查,此太過自我設限,亦無法達成保障人權的目標。
本聯盟曾於2015年底發表《台灣死刑判決報告:75位死刑犯判決綜合分析》,發現死刑判決的瑕疵非常多,包含「罪」的判定(有罪與否),更有「刑」之量處(是否應該判處死刑)。在兩公約的規範下,判處死刑除了必須是最嚴重的犯罪此一前提外,更重要的是,尚須不違背公政公約第6條生命權及第14條公平審判等規定,否則即不得判處死刑。因此,在該等人權標準的檢視之下,每一件遭判死刑之案件都具重大爭議,至少就未適用到公政公約的案件、未經最高法院言詞辯論的死刑案件、雖經最高法院言詞辯論但被告未出庭的案件、對心理或智能障礙者判處死刑的案件,都屬重大爭議的死刑案件。甚而,待決死囚中亦有因適用2003年修正前刑事訴訟法及大法官釋字582號解釋公佈前審理確定之案件,更有因為刑事訴訟法施行法7-3條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取得但未經被告對質詰問之證據而判處死刑之案件。這些均應重新以符合兩公約人權基準及精神的法律,重新審判!廢死聯盟僅就判決進行分析即能發現這麼多問題,那麼,若檢察官願意針對個案全面進行審查,則將會知道台灣的死刑判決有多麽的脆弱。
我們呼籲檢察總長在成立死刑案件救濟審查小組之前,應參考學界及民間意見,並清楚說明該小組將會如何組成及運作,對爭議死刑個案之審查標準及程序為何,不能再以對公政公約的錯誤理解或不完整的程序,進行死刑個案審查。
最後,羅瑩雪部長到現在超過兩年的法務部長任內,有許多機會可以落實兩公約對生命權的保障,卻都沒有任何行動,何以在內閣即將改組前夕才做這樣的「指示」?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相關司改人權團體、律師,曾多次向羅部長陳情、說明台灣死刑判決的問題及危險性,但羅部長還是在其任內執行了11人死刑,包括被認為非常可能是冤案的杜氏兄弟及劉炎國。我們非常擔心這樣的「指示」只是為了要合理化未來的死刑執行。羅部長身為看守內閣,我們嚴正呼籲羅部長不應該對死刑是否執行做出任何決定,應該留待新任法務部長提出完整的政策說明。
據報載,邱太三先生有可能是下任法務部長的人選,他在台灣大學國發所博士論文中曾經提到「政府對於社會刑罰權的思考,不能只是透過刑事法律所具有的強制性格獨自完成。而必須全面思考刑法制度是否發揮社會功能,而不是強調國家最嚴厲的刑罰制裁權,以威嚇產生制壓與嚇阻犯罪之功能。」(邱太三,《臺灣政治民主化下與刑事人權法制之立法變遷》,結論章,196頁以下)我們期待新任法務部長能如同這篇論文的內容一樣去思考死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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