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我們現在的假釋制度夠安全嗎?
先想想,什麼叫作「安全」的假釋制度?
假釋制度存在的意義在於讓已經悔改的受刑人可以在刑期期滿前提前離開監所,是現代矯正機制中非常重要的一環;而假釋制度本所設定之制度目的,便是欲藉此可以有效地找出已經改變向善、適合重回社會的受刑人,提供一個機會讓他們可以及早迎向曙光。
不過,我們現在的假釋制度是這樣的嗎?
不是,完全不是。
以無期徒刑為例,其假釋年限已從原本的10年(民國23年法律規定)、15年(民國86年)延長至25年(民國94年),而假釋年限的設計意義在於訂出「受刑人可能改變向善的時間區間」。
受刑人須達指定年限、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並且要經過假釋審查委員會的審議才能過關。假釋審議委員會審議的就是「悛悔實據」。
所謂「悛悔實據」即包含:累進處遇的各項成績、獎懲紀錄、健康狀態、生活技能以及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出監後之生涯規劃、被害人之觀感。
台灣的假釋制度之所以不完善,很大一部分原因便是這道審核過程不透明、不明確:累進處遇制度恣意,決定權其實落在監所主管上、教誨師要交報告給假釋委員會。但一個教誨師要面對一兩百人,不見得熟悉每個受刑人,也因此報告會趨於保守。而高知識份子往往被認為「悛悔較完整」,藍領犯罪者遭受到的則是赤裸裸的階級壓迫。假釋委員會單靠書面資料審核,而不是以受刑人日常生活表現評斷,某些外聘的假釋審查委員其實並不具備內部制衡效果,客觀性令人質疑。最後,假釋審核報告是送至十萬八千里外的法務部覆核。假釋成功與否常常只是運氣使然,假釋遭到駁回也不會告訴受刑人原因:假釋制度這項應該帶來曙光的機制帶來的反而是巨大的絕望感。高雄大寮越獄事件便血淋淋地向台灣大眾揭發了這些缺失。
假釋制度在現在的台灣甚至成為了監所的洩洪出口--之所以讓受刑人假釋,竟然是因為監所沒有空間了。我們根本沒辦法保障在這樣的教化、矯正機制下,這些假釋出獄的受刑人不會再犯。受刑人不再犯是受刑人的成功,和我們的假釋機制一點關係也沒有!
如果這樣的回答讓你不安,請跟我們一起監督假釋制度的革新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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