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日趨式微的死刑

在美國日趨式微的死刑*

文/Richard C. Dieter(美國死刑資訊中心執行長)
中文翻譯/陳鉦勝、吳政霖
審校/李仰桓

導論

自2000年起,美國對死刑的使用迅速地下降。這不僅反映了死刑執行的減少以及判死的機率降低,還包括在法律中保有死刑的州也在減少(註1) 。對許多州以及民眾而言,死刑不再是刑事體系的一部份。近年來,有六個州完全廢除死刑,而且未來有更多州會傾向這個改變(註2)。

死刑的急遽減少與1980年代及1990年代有著截然不同的差距,當時的死刑率是上升的。在1976年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允許死刑恢復執行(註3) 。1977年,Gary Gilmore於審判後三個月,在猶他州受到射擊隊執行死刑。執行死刑穩定地升高,而且在1999年達到執行98件的高峰。然而,從此之後,死刑的執行量少了一半以上。(註4) 在2012年有43件,而2013年再次降低。

同樣的,美國的死刑判決也在1994年達到315件的高峰。此後,則戲劇性的減少。在2000年,死刑判決降到224件;2010年,有109件;(註5) 而在1994年,有78件(註6) ----自1994年算起,減少了75%。許多重要的州在2012年沒有出現死刑判決。於2012年,(註7) 僅四個州(佛羅里達州、加利福尼亞州、德克薩斯州以及賓夕凡尼亞州)的死刑判決數量就占了整個國家三分之二。而2013年,死刑判決有可能進一步減少。

即便常態性適用死刑的州,其使用次數也在減少。如德州在1999年有48人被判處死刑,但在過去五年,每年的死刑判決都不到10件。(註8) 該州在死刑執行的數量上雖然一直是全國之冠,但在2012年只執行40人,與2000年相較,減少了62%。北卡羅萊納州在1995有34人被判處死刑,2012年不但沒有死刑判決,也沒有執行。而維吉尼亞州則自1976年就是僅次於德州執行數的州,但也在2012任何死刑的判決與執行。現在每年平均執行數不到1件。2012年,只有9個州執行死刑,其中4個州就占了全美79%的執行。(註9)

美國死刑犯的數量也在減少,不過並不急遽,因為被執行的人數不多。在2000年,根據NAACP(美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的「法律辯護基金」的「美國死刑犯」統計,有死牢中有3703人。現在,數字下降了16%,是3108個人。(註10)

民意普遍支持死刑,但自1990年代起開始明顯降低。根據蓋洛普對此議題的定期調查,死刑支持率在1994年達到80%的高峰。現在則是60%的支持率,為近40年的最低。(註11) 同時,蓋洛普要求受訪者比較無期徒刑與死刑,死刑的支持分數低於50%。(註12) 死刑資訊中心的民調指出:相較於死刑,公眾更傾向對於謀殺案件處以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特別是如果刑罰還包括行為人強制賠償受害家屬。(註13)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介入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致力於減少使用死刑。在2002年,法院停止了對於精神障礙者的執行。(註14) 在2005年,最高法院禁止了行為時為十八歲以下少年之執行(註15) 、而在2008年,最高法院廢除了所有傷害罪的死刑,但謀殺案除外(註16) 。在最近一次限制死刑的判決中,法官Anthony Kennedy負責撰寫多數意見,他指出死刑會受到更多檢驗:「當法律以死刑作為處罰的方式,他將有突然變野蠻的風險,違反憲法的情理與謙抑原則」。(註17)

與近期個別死刑政策一樣重要的,也許是法院對憲法第八修正案中「殘忍且不尋常」條款的分析與詮釋。法院的多數意見不斷提到,他們在判斷某一刑罰是否符合當代倫理標準(standards of decency)時,會關注各州立法的情形,以及該刑罰實際上被適用的程度(註18)。未來,如果廢除死刑的州持續增加,而執行與判決的數量持續減少,以當代倫理標準來評價死刑本身的時機便以成熟。**

近期各州立法情形

從1965年開始,就沒有任何州議會投票廢除死刑,直到2007年,才有紐澤西州議會投票廢除死刑。事實上,有兩個州(堪薩斯州和紐約州)於1990年中期往反方向走,投票將死刑加入。有不少州複製紐澤西州的廢死經驗,而且未來可能有更多的州會跟進。

新墨西哥州、伊利諾州、康乃狄克州、馬里蘭州分別在2009年、2011年、2012年及2013年廢除死刑。2004年,紐約州高等法院廢除該州法律中的死刑;2007年,該州最後一位死刑犯的死刑獲得撤銷。議會中不斷有人嘗試恢復死刑,不過現在該州已很明確地廢除了死刑。整體而言,過去六年來,已有六個州廢除了死刑,這表示沒有死刑的州增加了50%,亦即從12個州增加為18個州。

美國軍方以及聯邦政府也極少使用死刑。自1961年起,軍方就不曾執行死刑。涉及到所有州及地區的聯邦層級的死刑,亦有10未曾執行。全美的死刑犯中,只有2%是聯邦法院的死囚。(註19)

加州人民公投

不過,最近一項發展,看來與當前死刑日益式微的趨勢背道而馳。2012年,加州針對死刑的廢除舉辦全州的公投。倡議這項投票的陣營強調死刑的高成本-加州花在死牢的經費全國最多,卻極少執行(註20) -以及處決無辜者的風險。雖有該州領導人士的支持,這項公投終究功敗垂成。然而,公投結果顯示的並非死刑仍保有強有力的支持,而是支持死刑的程度已大為滑落。

在過去的民調中,死刑通常獲得超過2/3民眾的支持。(註21) 在這項公投中,支持死刑者只剩52%。在幾個關鍵地區,如洛杉磯、舊金山,多數公民投票贊成死刑的廢除。一些倡議廢除死刑的人士,原本是死刑的支持者,其中有許多是執法人員,如洛杉磯的前任檢察官、聖昆汀監獄前任典獄長,以及舊金山前任警長以及現任檢察官。洛杉磯前任檢察官Gil Garcetti說明了多數人對加州死刑制度的失望:「就與其他數以百萬選民一樣,當我了解到加州每年花了1億8千400萬在死刑,但卻沒什麼效果,而且有些受刑人還可能是無辜之時,我就改變了對死刑的看法。」

減少使用死刑的原因

許多降低使用死刑的原因業經提出。冤案議題的浮現可能是此項大轉變最具說服力的原因,尤其在DNA鑑定成為可行之後更是如此(註22) 。死囚走出監獄、由律師及幫助釋放他們的學生記者所迎接的畫面已對大眾就死刑的看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美國人民知道誤判的問題比原先所想來的嚴重得多。自1973年起,26州中143位遭判死刑的人於其判決被廢棄後獲無罪釋放(註23) 。

在這些案件的絕大多數中,被告於再審時獲無罪宣告抑或檢方決定撤回起訴。自1973年起,每執行9人的同時,就有1位等待執行的人是無辜的而後從囚室被釋放。就人的生命而言,這是個實質的風險。此外,冤獄的這項問題並不僅限於早期的死刑。被釋放的143人大部分是自1995年起被證明為無罪的。有三人是在2012年被證明為無罪。

這些反例並沒有證明系統是有效運作的,而是動搖了大眾對於死刑的信心。人們因為審判後的DNA鑑定而被釋放的案例完全凸顯出系統出錯的可能性。於許多DNA證據導致無罪宣告的案例中,司法系統在初步階段就已失靈:陪審團無異議地宣告每位被告為有罪且判死刑,並於上訴的無數審級中接連數年地予以維持。若是這項科技數年後才出現,很多被釋放的人可能已經被執行了。很多人在最得DNA證據之前就被執行了,其中有些可能是無辜的。

許多非DNA的無罪宣告也基於普通司法系統外的偶然情形而發生。在有些例子中,新聞系學生揭露原始證據中至為灼然的錯誤,甚至找出真正的兇手。媒體在其中一些案件裡扮演重要的角色。而在其他案件中,大律師事務所的義務律師重新調查證據與審判紀錄。他們無償奉獻成千小時,帶來死囚的平反。但這樣的關注以及隨之而來數百萬元的花費,只出現在少數案例。許多人縱使有相當證據顯示其可能為無辜,但既無時間也無資源徹底重新檢視其案件(註24) 。

其他降低使用死刑的可能原因是全國謀殺數量的下跌以及終生監禁不得假釋此一替代懲罰的出現。這個對我們的刑事司法系統來說相對新的課刑向陪審團與被害者家屬保證行為人不會被釋放,同時避免了對無辜之人執行的風險。在成為主要使用死刑的州之後,德州於2005年採用終生監禁不得假釋者後,之後死刑數量便顯著地下降。隨著死刑變得昂貴,各州在將每個系統的成本納入考量後,已注意到終生監禁不得假釋的課刑事實上比死刑要來得便宜(註25) 。

注射死刑爭議

最後一個與減緩死刑有關的問題是圍繞著注射死刑的爭議。幾乎所有在美國的執行都是藉由注射死刑所進行。二十五年多來,各州使用實質上相同的三藥物程序,從麻醉的硫噴妥鈉(sodium thiopental)開始。然而,2010年,赫士睿(Hospira Inc.)――一家美國製藥公司與此藥物的主要製造商――反對其被用於執行(註26) 。該公司後來停止此藥物所有的生產。各州匆匆到海外找尋硫噴妥鈉的來源,或於其執行中以其他藥物替代。很快地,其他製造商――許多具有歐洲有關係――也反對其產品被用於注射死刑(註27) 。

結果,注射死刑程序仍未能解決。在一些州――像是加州和阿肯色州――執行因為注射死刑的問題而已經暫停了數年。在其他州,執行則繼續,但可期待有進一步的改變。過去兩年當中,所有進行注射死刑的州都單獨或與其他藥物使用戊巴比妥(pentobarbital)。現今,該藥逐漸難以取得。雖然大眾似乎不如關心誤判與不公這般關心用於注射死刑的藥物,但這起爭議是造成死刑的拖延與不確定性的又一項問題。

地方層級上死刑的使用

美國的每一州都分為數個郡。這些郡都有一個地方檢察官(District Attorney,簡稱D.A.)負責起訴於該區域觸法的罪犯。幾乎所有的死刑州,都是由當地的D.A.決定是否在某個案中求處死刑。在美國有3,143個郡,但僅其中的一小百分比固定在使用死刑。例如,2013年初的所有3,125位死囚僅來自美國20%的郡(註28) 。換言之,這些美國轄區的將近80%沒有人是死囚。相似地,自1976年至2013年1,320件的州執行來自僅美國15%的郡的案例。美國不到2%的郡是大多數執行的原因(註29) 。

即便是在德州,死刑的使用也集中於某些地區。該州將近60%的郡已經超過20年未施加任何一則死刑,而德州大多數的郡已超過40年沒有一個案件導致執行。

根據死刑資訊中心(Death Penalty Information Center)於2013年十月2日的一份新報告《2%死刑》:「死刑主要由非常少數積極加以使用的州所驅策,但美國大部分的郡完全不訴諸於此。」(註30)

因為個別的D.A.就其對於死刑的依賴有大的差異,在某個案中是否求諸死刑經常取決於犯罪發生在哪一郡。有些D.A.寧願將他們有限的資源花在大量需其關注的犯罪上,而非揮霍數百萬元美金在特定一起死刑案件上。科羅拉多州圓石郡(Boulder County)的D.A.――斯坦・賈奈(Stan Garnett)說道:「起訴一個死刑案件直到審理法院的判決會花上檢方遠遠超過100萬元美金……我在這個單位全部的執行預算是460萬美金,而藉此我們每年起訴1,900件重罪。(註31) 」

雖然並非每項有關死刑使用的數據都逐年下降,整體的趨勢卻很清楚。自1995年起,沒有一州採用死刑,並且有六州已將其中止。許多其他州於2013年提出法案以廢除死刑,而其中有些接近通過,像是科羅拉多州、德拉瓦州和內布拉斯加州。美國死刑使用的降低可能將繼續,雖然在可預見的未來,這或許仍會是個審慎、逐州的過程。

死刑是否仍合乎時宜?

隨著死刑降低使用,其亦逐漸較不適切作為犯罪的一項回應。美國每年有大約14,000件謀殺案。2013年,美國可能判75人左右死刑並進行40件的執行。如此鮮少被使用的處罰無法合理地被正當化為對於謀殺的嚇阻或是對於謀殺的必要應報。倘若我們真的仰賴死刑來嚇阻潛在的兇手或為謀殺被害者家屬報仇,我們每年將會進行上千件的執行才是。

死刑在社會上向來扮演較為象徵性的角色。歷史上,絞刑舉行於有數百名觀眾的公共廣場。執行乃戲劇化且根本殘忍的行為,媒體並詳加報導給未能參加之人。(註32)

今日,執行已被隱藏於監獄內,只有少數人觀看其過程。注射死刑於取走囚犯性命前冷冷地使其睡去。在當地媒體報導之外,典型的執行鮮少被注意。即便是在有死刑的州,許多人並不知道死刑還存在。

當大眾已轉向例如就業與醫療等更為迫切的議題,死刑即退而成為一項政治競選動的議題。支持死刑不再帶有相同的政治影響力,因為該議題比起之前更加微妙。死刑的支持者必須承認:有無辜之人可能遭處決的風險,死刑並不總是被公平地執行,而其乃加諸被害者家屬數年的不確定性且經常是失望。許多政治人物仍然支持死刑,但少有候選人將之作為其競選活動的一項核心議題。

2009年,維吉尼亞州――一個堅定的死刑州――選出提姆・凱恩(Tim Kaine)為州長,儘管其表示反對死刑以及其身為死刑辯護律師的經歷。即使於其現任保守黨籍的州長――羅伯・麥唐納(Robert McDonnell)――之下,執行與死刑都已降至歷史新低。

加州――國內死囚最多的州――選出傑瑞・布朗(Jerry Brown)為州長,即便選民都知道他畢生反對死刑。他們也選出卡瑪拉・哈里斯(Kamala Harris)為檢察總長,縱其於地方檢察官任內未曾訴諸死刑。馬里蘭州州長馬汀・歐麥利(Martin O’Malley)與康乃狄克州州長丹諾・馬洛威(Dannell Malloy)告訴選民死刑該結束了。他們皆獲當選,而死刑於此兩州被廢除。

即便就最十惡不赦的犯罪而言,也鮮少加諸以死刑。在國內許多最惡劣的殺害中,行為人不是當場死亡就是精神如此失常以至於沒有施加死刑。傑瑞德・拉夫納(Jared Loughner)在亞利桑那州殺了六人;泰德・卡辛斯基(Ted Kaczynski):大學炸彈客;艾瑞克・魯道夫(Eric Rudolph),於亞特蘭大奧運進行謀殺;查凱瑞亞斯・穆沙威(Zacharias Moussaoui)――共謀911攻擊之人,皆遭判無期徒刑。波士頓一則最近的民調顯示,當地居民強烈反對予以佐哈・查納耶夫(Dzhokhar Tsarnaev)死刑――被控犯下波士頓馬拉松爆炸案之人。(註33)

死刑不被仰賴為對於犯罪一種規律或可預測的處罰形式。訴諸死刑時,其無可避免地導致數年的延宕、不確定性與巨額的開銷。其更完全不是迅速或可靠的處罰。死刑作為我們象徵上最糟的制裁,於駭人聽聞的犯罪後被運用,但判刑後的數年,卻鮮有人在乎其是否曾被執行。終生監禁不得假釋的課刑滿足大眾的需求,亦即危險的殺手永遠遠離街上並且為其犯罪付出代價。死刑在我們的刑事司法系統中完全不合時宜,並且很快地更加如此。

 

* Paper draws extensively from my piece in the Criminal Law Bulletin, Vol. 50, No. 2 (2014).
註1:See generally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Capital Punishment, 2011—Statistical Tables” (2013) [hereinafter BJS].
註2:John Wagner, "Petition drive to halt Maryland's death penalty repeal falls short," Washington Post, May 31, 2013 (six states ended the death penalty in past six years).
註3:Gregg v. Georgia, 428 U.S. 153 (1976).
註4:See BJS, supra note 1, at 14.
註5:Id. at 19
註6:Death Penalty Information Center (DPIC) research, reported in “The Death Penalty in 2012: Year End Report” (2012) [hereinafter DPIC Year End 2012].

註7:See id.
註8:See DPIC, Sentencing, at < http://www.deathpenaltyinfo.org/death-sentences-united-states- 1977-2008> (updated through 2012).
註9:See DPIC Year End 2012, supra note 6, at 1-2.

註10:See NAACP Legal Defense and Educational Fund, < http://www.naacpldf.org/death-row-usa> (quarterly reports) [hereinafter DRUSA].

註11:See Gallup, Inc., < http://www.gallup.com/poll/1606/Death-Penalty.aspx>.
註12:Id.
註13:See DPIC at http://www.deathpenaltyinfo.org/pollresults.
註14:Atkins v. Virginia, 536 U.S. 304 (2002).
註15:Roper v. Simmons, 543 U.S. 551 (2005).
註16:Kennedy v. Louisiana, 128 S. Ct. 2641, ___ (2008) (“As it relates to crimes against individuals, though, the death penalty should not be expanded to instances where the victim's life was not taken.”).
註17:Id. at 2650.
註18:Id. at 2650–51.

** 譯者註:這裡”standards of decency”一語應源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Trop v. Dulles, 356 U.S. 86: “The Eighth Amendment must draw its meaning from the evolving standards of decency that mark the progress of a maturing society.” 即憲法第八修正案中「殘酷」的定義,應根據代表當代成熟進步社會進化中的倫理標準而定。在Furman案中,聯邦最高法院以死刑的「程序」武斷、恣意且具歧視性,因此是殘酷的刑罰,但並非指死刑「本身」殘酷。但作者在此指出,如果反對死刑的趨勢日益明確,則以「當代成熟進步社會進化中的倫理標準」來檢視死刑本身是否殘酷的時機,便已成熟。以上請參見王玉葉,2010,〈美國最高法院審理死刑合憲性原則──試看Furman、Gregg與Atkins三案之軌跡〉,收錄於氏著,《歐美死刑論述》,91-133,台北:元照。

註19:See DRUSA, supra note 10.
註20:See Arthur L. Alarcon & Paula M. Mitchell, “Executing the Will of the Voters?: A roadmap to mend or end the California legislature's multi-billion dollar death penalty debacle,”44 Loyola of Los Angeles Law Review S41, Special Issue (2011). California’s death row (731 inmates) is almost twice the size of the next leading state, Florida (412).

註21:David Greenwald, “What Does Narrow Loss of Prop 34 Mean for Death Penalty in California?” Vanguard Court Watch, http://davisvanguard.org/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58....
註22:See Frank Baumgartner et al., The Decline of the Death Penalty and the Discovery of Innocence, New York: Cambridge (2008).
註23:See DPIC, Innocence, http://www.deathpenaltyinfo.org/article.php?did=412&scid=6.
註24:See DPIC at < http://www.deathpenaltyinfo.org/article.php?&did=2238>.
註25:See generally, Richard Dieter, “Smart on Crime: Reconsidering the Death Penalty in a Time of Economic Crisis,” Death Penalty Information Center (2009).
註26:Letter from Hospira, Inc., to Ohio Dept. of Rehabilitation and Corrections, Mar. 31, 2010, available at http://www.deathpenaltyinfo.org/documents/HospiraMarch2010Statement.pdf.
註27:See Makiko Kitamura and Adi Narayan, “Europe Pushes to Keep Lethal Injection Drugs From U.S. Prisons,” Bloomberg Businessweek (Feb. 7, 2013).
註28:See R. Dieter, “The 2% Death Penalty: How a Minority of Counties Produce Most Death Cases at Enormous Costs to All,” at 6-7, DPIC (2013) (print version of report).
註29:Id. at 3-7.
註30:Id. at 2.
註31:Stan Garnett, "DA: Death penalty not practical in Colorado," Daily Camera, December 16, 2012.
註32:See Stuart Banner, The Death Penalty: An American History 24-52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註33:Brian MacQuarrie, "In Globe poll, most favor life term for Dzhokhar Tsarnaev," Boston Globe, September 16,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