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約
兩公約是什麼,兩公約施行法又是什麼,可以吃嗎?台灣政府在相關議題上是否符合以及司法系統有無確遵人權公約基準,特別是生命權、公平審判,乃至於其他人權規制,這些都是廢死聯盟持續關注的方向。
依法判決 法官可直接適用兩公約
依法判決 法官可直接適用兩公約
苗博雅(廢死聯盟法務主任)
據自由時報6月28日刊載「姦殺葉小妹,林國政免死,法界撻伐」及「引兩公約精神改判免死,學者轟修刑法前不宜」二文中,引述學者批評最高法院不應援引兩公約作為刑事裁判基礎,有必要加以澄清。
兩公約為聯合國1966年通過之兩項重要國際人權公約,分別為及。台灣立法院於 2009年3月31日完成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審議,總統於4月22日公布「兩公約施行法」並於5月14日完成兩公約批准程序,12月10日施行。
有論者認為,聯合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內之唯一合法代表」為由,拒絕台灣存放兩公約批准書,因此兩公約在台灣並無效力,此見解實為謬論。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清清楚楚揭示兩公約就是台灣國內法律,兩公約已經由立院程序內國法化,不論聯合國是否接受台灣存放批准書,都不會影響國會立法的效力。就筆者所閱覽過的各種官方文件或民間研究,皆肯定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效力。法務部甚至多次公開表示兩公約效力高於其他法律,僅低於憲法;司法院也鼓勵各級法院法官裁判時應適用兩公約;學界共識也認為兩公約已內國法化。法院可直接援引兩公約條文作為裁判基礎,才是真正的法界共識。所謂「兩公約的效力在台灣有問題」一說,不知有何論據?
兩公約條文既有國內法律效力,則對全體政府機關都有拘束力,當然也包括各級法院在內。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兩公約已是國內法律,自然也是法官審判的依據之一。而兩公約為特別法、新法,若兩公約與刑法有所牴觸時,不須修改刑法就應直接適用兩公約。更何況,我國刑法已無唯一死刑之規定,援引兩公約而判處林國政無期徒刑,並未違反刑法規定。若最高法院在林國政案裁判中直接援引兩公約,也僅是依法引用,盡法官適用法律之職責。
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是法官最莊嚴的憲法承諾,若最高法院確實如媒體所報導,引用兩公約作為裁判基礎,應給予肯定。由於本案性質特殊,為保障被害人隱私,言詞辯論及判決皆不公開,因此本文不評論判決的正確適當與否,僅在澄清「法官是否能直接援引兩公約」之爭議,其他犯罪事實及量刑考量,皆須看過判決後才能進一步研究。至於部分立法委員、名嘴,沒有看過判決卻大肆批評法官「瘋了」、「恐龍」,筆者對於他們隔空抓藥的功力與信心只能敬表佩服。
自由時報刪改版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29/today-o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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