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建立死刑一致決制度吧(錢建榮)
2013年01月15日 蘋果日報
最高法院首度針對死刑案件言詞辯論的吳敏誠殺人案,在司法節前夕宣判:原審的死刑判決撤銷發回。這可說是「意料之中」也是「出乎意料」的判決。
說意料之中,是因為最高法院果然還是依循往例,選擇最「安全」的判決模式──撤銷發回原審,而不願駁回上訴確定。
去年年底最高法院大張旗鼓發布新聞稿,要求死刑判決應踐行精緻的量刑辯論,並決定未來一律言詞辯論。基於此項決定,法務部本應順勢全面停止執行死刑,重新檢視所有死刑判決的言詞辯論程序,進而建立符合兩公約要求的逐步廢死法制環境。但是台南適巧發生殘忍的兒童割喉命案,民眾基於「想像上」的安全感,要求執行死刑聲浪四起。法務部長甚至就選在言詞辯論前夕執行六位死刑犯,無視最高法院關於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應公開不同意見書
即使如此,最高法院還是進行了一場精采的言詞辯論。三位辯護人與兩位檢察官面對最高法院受命法官吳燦的提問,有備而來,且互有交火。相對審判長的串場與其他三位合議庭成員的默默無語,受命法官主導的提問專業且犀利:檢察官自己代表國家求處被告無期徒刑,法院也依檢察官的要求判決,檢察官卻反悔回過頭指責法院沒有判被告死刑而提起上訴,是否違反公權力應對人民有誠信的「禁反言」原則?我國既然將不贊同死刑法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當作內國法,是否可以違反有法律效力的公約繼續判處死刑?檢察官的二審上訴理由貧乏到是否未具具體理由而屬不合法上訴?一、二審基於幾乎雷同的量刑因素,何以一審得出無期徒刑的結論,二審卻要改判死刑?以被告多年前曾經殺過人的紀錄作為量處死刑的事由,是否違反重複評價原則?
任何聽過這場辯論的人,大概都不難發現二審死刑判決難以通過吳燦法官的上述質疑。這尤其從公布的判決理由中,裁判主筆人也就是受命法官所指出,檢察官的二審上訴書僅有區區五十六字,如何反於一審求處無期徒刑的理由、又如何通過上訴合法性的門檻,俱未說明;而二審對此亦未加質疑,更不考慮被告的教化可能性,及基於比例原則,優先選擇無期徒刑實證上長達三十年監禁處分的必要性,執意科處死刑的正當性等內容,更足看出。
這也就是我認為「出乎意外」的原因。二審判決既有如上瑕疵,何以最高法院不願撤銷原判決後自為判決?不論是自為死刑以外的無期徒刑實體判決,或逕以檢察官的二審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都可以讓本案以無期徒刑確定。然而最高法院向來不樂於自為判決。不論是源自於對法律審法制及性質的誤解,或受限於內部審判傳統文化難有此選項的壓力。
依據《法院組織法》,評議固然以多數決決定,但涉及生命權剝奪的死刑,司法者何忍僅以多數決決定?當合議庭成員對於是否死刑,甚至是否有罪有不同意見時,尤其終審判決,難道不應該負責任的公開其多數與不同意見?現行《法院組織法》沒有公開不同意見書的明文,更未針對死刑評議特別規定必須一致決,是否才是這次荒謬的撤銷發回判決的主因?不得而知。但基於實質評議以提升裁判品質,更基於對生命權的尊重,建立公開不同意見書與死刑一致決制度,已刻不容緩。
作者為桃園地方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