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異鄉人」的審判?
2013年01月15日 自由時報
◎ 錢建榮
在檢察官和律師的攻防中,有許多針對我個人的討論,甚至比針對罪行的討論還多。不過,雙方的主張是否真有很大的差異?律師高舉雙臂說有罪,但情有可原,要求減刑;檢察官揮舞著雙手,也說有罪,且罪不可赦,不應減刑。有件事隱約地讓我感到為難,即使是在專注於案情的狀況下,有時我會有股想加入表達意見的衝動,律師總是告訴我:「別說話,那對您的案子沒有好處。」某種程度上,他們像是把我排除在訴訟外進行訴訟。所有的過程都沒有我參與的餘地。我的命運就這樣被他人決定,沒有人問過我的看法。偶爾我會想打斷所有人說:「拜託!到底誰才是被告?被控殺人是件很重大的事,而我自己有話要說」。
這是存在主義大師卡謬在「異鄉人」中描寫一場荒謬的死刑審判的場景。主角莫梭先生在沙灘上巧遇幾分鐘前才與他發生爭執的友人的仇家,他一時衝動開槍殺了這位對他拔出刀子相向的阿拉伯人。被起訴殺人的法庭裏所進行的言詞辯論程序,沒有莫梭插一句話的餘地,檢辯看似激烈交鋒的辯論,卻從來沒有人想聽聽他的意見,好似這是別人的審判,他就像個「局外人」(異鄉人)。
然而「大家引頸企盼的結果只關乎我一個人」,莫梭先生在等待宣判時心底的這句話,直接點出這場審判的荒謬所在。更荒謬的是,他被判了死刑。而最主要的理由可能是因為莫梭在他母親的喪禮上竟然沒有掉一滴淚,因而被陪審團認為他是個冷血的人。
臺灣死刑審判的荒謬不會少於「異鄉人」。司法節前夕才剛宣判的吳敏誠案。誰?就是最高法院首次就死刑案件言詞辯論的被告。當天的言詞辯論他根本沒有機會出庭。因為法官認為不必要,辯護人縱有意見也無能為力。至於不守「誠信」,不惜推翻之前求處無期徒刑「承諾」的檢察官,看來更不在乎是否見被告「最後一面」。
為甚麼說檢察官是不守誠信?因為檢察官起訴時代表國家求處被告無期徒刑,第一審法院也依檢察官的要求判決,經過被害人家屬請求上訴,檢察官就反悔上訴第二審,並反過來指責法院沒有判被告死刑「實有未洽」。結果第二審法院真的判了死刑。別說以被告的角度而言,就算是法官與一般民眾,當然都會有被檢察官騙了的感覺。這就是所謂的「禁反言」原則,要求公權力對人民不能出爾反爾,也就是一般人都能掛在嘴邊的「誠信原則」。而且檢察官上訴二審的理由,除了照抄一審判處無期徒刑的理由外,就只剩區區五十六個空泛的字眼,要求法院改判死刑。
荒謬的不止於此。面對最高法院法官在言詞辯論,提出檢察官的二審上訴是否違反禁反言原則,以及是否有未提出「具體理由」的違法上訴的質疑,檢察官竟可面不改色的回答,因為一審檢察官求刑時未能瞭解被害人家屬的創傷,所以未求處死刑。至於上訴理由精簡是「文字重質不重量」。更讓人訝異的是辯論後隔天,我們看見當初求處無期徒刑的起訴檢察官接受記者專訪,將所以未求處死刑的原因,全推給了當時反對死刑的法務部長王清峰!
我們對於最高法院大張旗鼓的言詞辯論,卻沒能自為判決仍覺失望。最高法院的撤銷發回是否另有「苦衷」未可得知。但是判決理由要求第二審法院審查檢察官的第二審之上訴是否合法,以及如此上訴有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則可是用心良苦。畢竟正如判決理由指出的,這涉及的是一個「活生生的社會人」而非「孤立的犯罪人」。
(作者為桃園地方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