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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的法官,也會誤判!
認真的法官,也會誤判!
專訪台南地方法院法官陳欽賢
作者:陳玉梅
認真的法官就真的就不會誤判?在台灣,反對死刑的法官如何下判斷?面對重大刑案,社會在媒體集體意識的煽風點火下,要求判死刑的氛圍如此之大,法官要如何面對這種壓力?當法官的判決不符人民的期待,又要如何堅持道德勇氣?本刊特別專訪陳欽賢法官,談談判生判死的法官,到底如何擺放心中那把尺。
曾有一個法官判了被告死刑,司法界許多人認為,這個強盜殺人案除了自白以外,完全沒有其他可採信的證據,應該是誤判,因此大家除了提起非常上訴外,也申請監察院調查警察有無刑求。但是就在監院調查期間,被告就被法務部下令槍決了。之後,監院的調查報告出來,證明的確有刑求,但是已經人死不能復生了。司法界每次討論「冤案」時,都會不斷提起這個案子。
幾年過去了,這個案子到現在都還在折磨當年那個下判斷的法官。這個法官是個嚴謹的人,無論是辦案能力、開庭態度以及細心認真等方面,都被律師公會評鑑為優等。
弔詭的是,有人認為被告被冤枉,這個法官卻確信是他做的,判了死刑,這中間為什麼差別這麼大?因為被告曾經在法官的面前親口承認過!假使被告跟律師說,在警察局時警察打他;在檢察官面前說,警察恐嚇他必須說一樣的話,法官也許會半信半疑。但是當法官親耳聽到被告說:「我有做這事!」時,要法官判他無罪,真的是太難了!
像這種案子,通常法官一定會問被告:「罪很重,你到底有沒有做?」到目前為止,還沒聽過法官刑求的,因此當這個人親口跟法官承認犯罪,法官會怎麼下判斷?法官有個盲點就是:親自調查的證據會被放大,就是他親自問的東西,他自己會比較信賴。所以,這個法官判了他死刑。
這個法官後來跟我說,他最在意的是,當初審判時應該要開合議庭,因為法官大都認為,如果要剝奪人的生命,最好是有其他法官來共同參與判斷。但是在那個時代,合議制並沒有很上軌道,你想要合議,其他法官不見得想跟你合議。至於後悔?他並沒有後悔當初下那個判斷。我曾經問過他:「你若再審一遍,會不會判死刑?」他說:「不一定,」他不知道。
這個認真的法官從此不願意再介入刑事審判,後來他不辦刑事了,老實說,我是非常希望他不要再被那個案子折磨了,他已經夠了。
當然被告可能在法庭上看到法官會害怕,所以承認……有各種可能;被告也可能是冤枉的,所以會冤枉人的不是只有草率的法官,自以為自己很認真,或是事實上也很認真的法官,也存在冤枉誤判的可能。因為法院的判決是「人的判斷」,人的判斷無法克服的就是「錯誤的風險」,即使經過深思熟慮,你真能確保每個判決都是對的嗎?我想沒有法官敢這樣講。
這就是我反對死刑的原因之一,死刑是沒有辦法回復和救濟的。當然自由無法用金錢衡量,但至少自由刑若判斷錯誤,可以給遭冤枉的人相當的金錢補償,但死刑完全沒辦法。
國家和人民付薪水給我做判斷,我就要忠於我的判斷,我必須對我的判斷負責。有哪個法官可以不負責的說:「我雖然判他死刑,但是我不確定是他。」沒有法官會講這樣的話,也不應該講這樣的話。因為法官只有相當確信,才能做判斷,制度上的要求就是這樣。
雖然我反對死刑,但我接受這個制度,我覺得我沒有能力也沒有權力否定這個制度。如果一個人的惡行重大到某一個程度,我不會因為反對死刑制度而不去考慮判他死刑,但是我會非常的謹慎嚴格,隨時保持懷疑和虛心的態度,必須認知到自己的判斷隨時會出錯。而法官要避免錯誤,最好的方法就是嚴格的遵守證據法則,盡量把自己的主觀壓到最低,讓證據說話,告訴你要做什麼判斷,也就是說,法官的每項判斷都要有證據法則做支撐。有時候,甚至你要放過可能犯罪的人,來確保你不冤枉他。
尤其當可能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時,你必須要非常非常非常地嚴格。如果這樣的證據強度在一般的傷害罪要判5、 6個月,我可能會判無罪;如果要判死刑,我可能會判無期徒刑。雖然有人認為在理論上這是講不通的,可是這是為自己考慮,因為我今天判錯一個人,那個人被宰了,我怎麼活下半輩子啊!?
但是我還是要說,我做的有罪判斷還是有可能會冤枉人,我沒有把握說我不會冤枉人。
其實刑法從來就脫不了應報的觀念,只是比重多少而已。但是以我的觀點,被告做了可以判死刑的行為,只要有一丁點讓我覺得他不應該被剝奪生命,我都不會判他死刑。這包括悔意。
我姊姊也是法官,她出家時我剛開始當法官。當初我非常好奇,她不當法官到底是什麼原因?其實我很在意她是不是因為當過法官才去出家,好幾年後我問她,她說,她出家是宗教上的理由。其實我一直存疑,十多年前的司法圈裡有非常多的佛教徒,而且刑庭法官居多,我想工作壓力是很重要的原因。
我姊姊曾告訴我,她覺得當法官沒什麼意思,叫我不要考了,她覺得頭腦清楚的應該去當出家人,才能對社會有真實的貢獻,她覺得法官認為對社會有幫助,都是自己想的。她很慶幸,自己沒有判過死刑,因為佛教徒沒有辦法接受自己做這樣的判斷。
歐陽修的《瀧岡阡表》,不是有一段話說:「汝父為吏,常夜燭治官書,屢廢而嘆。吾問之,則曰:『此死獄也,我求其生而不得爾。』吾曰:『生可求乎?』曰:『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歐陽修的父親晚上就在想有沒有辦法幫死囚找一個不判死刑的理由,確定都沒有了,他才會做這樣的判斷。我想大部分的法官是這樣的想法。有些時候,你不做死刑判斷是違背社會的期待的,有人會說這是法官的專斷,但是只要我覺得我有道理,我會繼續專斷下去(不判他死刑)。
* 原文刊登於第58期司法改革雜誌(2005/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