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式正義
以人為本的柔性司法體系
「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或稱「修復式司法」是提供與犯罪有關的當事人對話的機會,藉以表達自己感受,修復犯罪造成的傷害,並共同處理犯罪後果的過程。相對於現行刑事司法制度著重在懲罰,而修復式司法關注於療癒創傷、復原破裂關係,賦予「司法」新意涵,即在尋求真相、道歉、撫慰、負責與復原中伸張正義。透過修復式司法,可讓加害者認知其罪行造成的傷害,有機會向被害人真誠道歉及承擔賠償責任,以改善自己與被害人之關係,最後助其復歸社會。也讓被害人有機會描述其所經驗的犯罪過程、自身被害感受或親人被害之痛苦,並可直接詢問加害者關於犯罪事件的真相,減少因被害產生的恐懼與負面情緒,藉以療傷止痛、重新感受自己仍有掌握自己生活的能力,回歸正常生活。
「修復式司法」立意良善,不以懲罰加害者為唯一目的,而是希望加害者能有機會藉著這一段與受害者深度溝通的過程,願意改過自新、回到社會。受害者也有機會獲得法律之外的療癒與補償,他們也絕對需要重新拾起自我、「回到社會」。
【今日我最廢】同情心,同理心,同傷心
⊙吳思萍
修復式正義是個還很新穎陌生的概念,但卻很能夠體現對於被害者與家屬的關懷。廢死聯盟和修復式正義連線於三月初辦了「正義女神的新天平」國際研討會,分別在台北、台南、新竹各地灑下思辨的種子,並舉辦三個相關的工作坊。
高等法院的童有德法官,從自己的法庭經驗,談到促成修復式正義的幾個要素。童法官手上的案件達成和解的比率,在高等法院排名第一。包括被媒體認為「人神共憤」、「人性已泯」的徐志皓,也在童法官的庭上誠心向被害人家屬下跪道歉,並聲明放棄上訴。被害人的父母決定寬恕,全案以無期徒刑定讞。
童有德法官說,法官常常只關心犯罪的構成事實,沒有仔細看卷子裡的動機與隱情。同時,法官也要了解被害人的痛苦,否則就沒有辦法弭平這個傷害、達成和解。他常常在庭上為了促成雙方和解,自己幾乎落淚;令當事人既意外又感動,因為他們沒有料到,一個手握審判大權的法官,竟然真的在乎。童法官說,要促成修復式正義的話,要有同情心,同理心,以及,「同傷心」:真心分擔當事人的痛苦。
修復式正義必定要尊重當事人的情感,強求悔悟或強求寬恕,都不是真正的修復。高榮志律師分享他的執業經驗時提到,他有一個案子最後和解了,但是被害者的母親拿到賠償的支票時,情緒非常激動,竟然一時想不起來自己的名字要怎麼寫。他認為台灣的修復式正義平台尚未建立,法庭裡常常無法提供真誠和解所需要的溝通,像這個例子是在調解委員會裡,調解了十幾次以後,才達成和解的。
紐西蘭學者Kim Workman說,被害人或家屬渴望知道真相,但是法庭卻不是一個很好的環境。例如被告可能會避重就輕,以逃避刑責。更常見的是,家屬想要知道深層的動機,可是法庭比較在乎有沒有符合犯罪要件。紐西蘭的經驗顯示,參與修復式正義的加害者,再犯率降低了百分之十五。而參與修復式正義的被害人或家屬,也發現這個過程有助於他們重建安全感:實際認識了加害人以後,被害人或家屬理解到,對方並不如想像中那樣的殘暴邪惡。
Kim Workman另外提出頗具啟發性的觀察。他認為紐西蘭自從八零年代末期從福利國家轉向市場經濟以後,對於犯罪的容忍力就直線下降,刑期加長了百分之五十,假釋門檻也提高。可是研究顯示,監禁期間愈長,犯人的再犯率愈高。換句話說,為了追求利潤與效率而施行嚴刑峻法,並不會改善治安,反而令治安惡化。
近年來法務部在推動「修復式司法」,不過被害人的抱怨時有所聞,覺得被告沒有誠心認錯,檢察官或法院卻一意要求雙方和解。被害人感覺自己沒有在法院得到公道,所謂「修復式司法」,變成「和為貴」、「息事寧人」這一類舊思維的新包裝。這實在是對被害人或家屬的二度傷害。這三位實務工作者都提醒,每一位被害人的療癒,有他自己的步調,我們應該用最誠懇的心去陪伴,才能真正幫助被害人。
延伸閱讀:
追求修復式的正義——對話昂山素季(楊瀟)(「昂山素季」就是「翁山蘇姬」!同樣使用中文,中國的譯法陽剛雄健,台灣的譯法婀娜多姿。)
* 本文刊登於《第四期廢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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