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巴萊

2012-03-15 蘋果日報 (林鈺雄)

位於台北市長沙街的最高法院,是台灣司法實務的火車頭,民刑案件的終審地。這棟建築的二樓有一座大法庭,但卻鮮為人知,因為它的實際作用和台鐵倉庫裡報廢的蒸汽火車頭一樣,憑弔或可,上路免談。台灣的刑事被告,即便是死刑犯,也沒有機會在赴刑場之前,看一眼這座大法庭的真面貌,當然也看不到定讞他們生死的最高法官們。最高法院民事庭上一次開庭辯論已經是嘿嘿嘿的陳年往事,刑事庭更是鳳毛麟角,成了不折不扣的最高蚊子法庭。

閉門審理有失公正

何以淪落至此?向來抗拒開庭言詞辯論的說詞,就是最高法院是法律審而非事實審,法律審根本沒有辯論的必要。適用法律問題果真都如此簡單,難道台灣各大學法學院四年教的是如何當福爾摩斯嗎?長沙街的建築師,難道是把大法庭蓋錯地點了嗎?最高法院頻頻以適用法律不當為由將原判決撤銷發回更審,又如何自圓其說?更何況除了《民事訴訟法》的開庭規定之外,《刑事訴訟法》第389條也有「有必要者,得命辯論」的明文及以下關於如何辯論的程序規定!

事實上,法律審必要時也開庭,早已是現代法治國訴訟程序的最低標準,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猶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都是法律審,但同樣也開庭審理;超國性的歐洲人權法院,從來不過問內國法院的事實認定,但還是一樣開庭聆聽訴訟雙方的法律辯論。開庭,這個在歐洲兩百年前改革刑事訴訟時建立的起碼共識,在21世紀的台灣,竟然還是狗吠火車頭的司改呼籲,只能說不知今夕是何年!其實,如果真要找比較法來壯膽,司法界恐怕要追隨政商界「兩岸大步走,取經向中國」的快捷路線,才能在對岸最高人民法院找到「德不孤、必有鄰」的依循範例。

相較於開庭的要求,千夫所指、日前甫被司法院拍板廢除的保密分案,只是最高法院邁向現代化訴訟程序的「末流」問題而已。保密分案自始就是添附在不開庭法律審的法治國違建,一旦開庭審理成為常態,從法官到程序一切都公開透明,本來就無從保密分案,其他附隨的法官迴避、律師閱卷等問題,自然會迎刃而解。

更重要的是,法律審開庭辯論,也會連動到落實辯護協助權及重建司法信賴感的核心問題。

由於向來不開庭的結果,台灣辯護律師面對最高法院,作用僅止於替被告撰寫上訴書狀罷了,即便代理強制辯護等重大案件,也沒有其他的揮灑空間可言,應景而已。諷刺的是,無論在下級審辯護得如何轟轟烈烈,案件結果終究還是最高法院說了算數,辯護制度在法律審空轉的結果,等於是辯護制度終究的空轉。羅馬雄辯律師普利尼在元老院前那場滔滔不絕、扭轉終審判決的經典法律辯論,對於兩千年後的台灣辯護律師,仍是遙不可及的天方夜譚。簡單地說,這已經不是台灣最高法院要不要改革的問題,而是整部刑事訴訟能不能有現代法治國面貌的抉擇問題。

司法不只是要公正,而且也要「看起來」是公正的。一個分案保密又不開庭審理的最高法院,從一開始就在外觀上喪失了公正的印記。奠基在這種基礎上的終審判決,猶如流沙上的城堡一樣,能夠自保已屬僥倖,遑論博取社會大眾的司法信賴。

案牘勞形的最高法院法官們,在錯愕司法院「落井下石」之際,何不撇開孤臣孽子情結,主動展現其轉型為有格局終審機構的決心與能力?轉型,就先從開庭辯論做起吧!畢竟,不開庭就無法成為真正的最高法院,而沒有「最高法院.巴萊」,就沒有「法治國.巴萊」!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