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為什麼這些律師都不站在受害者家屬那邊,只會幫被告?

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屬公訴罪,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檢察官擁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同時可以運用政府的資源,調動警察,進行案件偵查,蒐集各種相關證據、釐清案情。相對而言,被告通常不具有法律背景,只是單獨一人或少數人,而且往往在案件審判時就已被羈押,根本無法充份準備辯護,因此在整個司法訴訟的過程中,處於極為弱勢的地位。為了確保被告獲得公平審判,法律上都會規定被告享有律師協助辯護的權利。若請不起律師,必需由國家為其指定律師。這種制度上的設計,使得社會上認為律師總是與被害者或其家屬對立,而只幫被告說話。

檢察官不僅僅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在台灣的制度設計上,法務部更是犯罪被害者保護的主責機關,各地的犯保協會執行長也都由主任檢察官兼任。若被害者感受不到檢察官在訴訟上的盡心盡力,該檢討的應該是檢察官是否扮演好應有的角色?

廢死聯盟也建議引進德國的「訴訟參加」制度。 德國的訴訟參加制度,賦予被害人家屬可以自行聘請律師在法庭上辯護,並且擁有和檢察官幾乎完全相同的權利。這些訴訟參加的律師可以調查、可以閱卷、可以上訴,更重要的是,他們讓被害者家屬在法庭上比較不那麼無助、孤單。同時,若被害者需要,國家應提供法律扶助資源聘請訴訟參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