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開「下跪道歉等於真兇」的迷思(2011/08/17 PNN)
拋開「下跪道歉等於真兇」的迷思
文 / 李佳玟 來源: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在台灣社會對江國慶案仍記憶猶新時,司法體系卻再度傳出冤案醜聞。只是這一次被告紀富仁「比較幸運」,因為在他被當作嫌犯羈押的那段期間,真正的犯人仍持續犯案且遺留精液證據。雖然紀富仁還是被起訴,甚至被求處死刑,法院在數度更審之後,最後宣告紀富仁全部無罪。紀富仁留住了生命,法院留住了名聲。
輿論事後一面倒地將責任放在當時草率起訴的檢察官,以及草率保管證物、延遲繳交鑑定報告的警察。紀富仁案確實讓我們心驚,原來我們的刑事偵查起訴程序如此隨便。只是這個案子更大的問題,毋寧在於司法實務對於被告自白過度重視,特別是過度放大被告下跪道歉的意義。正是因為相信被告下跪道歉就等於真兇,檢察官可以不用等到鑑定報告就起訴求處死刑,警察至今不認為自己有錯。
司法實務之所以高度放大「被告下跪道歉」的意義,與其重視被告自白有關,而被告下跪道歉是被告自白的終極版。司法實務重視被告自白,主要因為自白代表被告承認罪行,在「沒做怎可能承認」的簡單前提下,一旦被告自白,檢警就能對外宣告「找到真兇」與「破案」,法院在證據調查也可節省時間。
只是「沒做怎可能承認」的假設雖然符合一般的人性,司法實務卻似乎忘了其他的可能性。例如:被告為他人頂罪、被告推卸責任於其他共犯、被告另有所圖,或甚至被告本身的認知有誤,受到誤導(譬如誤信偵查機關的話,認為自己一定會被定罪,只能向長官認罪求饒以免一死,或是下跪向性侵被害人請求結婚就會「沒事」);被告的精神狀況有異,對事情無法做出正確的陳述;被告為了出名,承認自己並未犯下的罪行,更不要說,被告自白自始就是偵查單位以刑求等不正方法取得,但被告卻難以證明。眾多的可能性雖然不見得經常出現,但一旦存在了,就可能取走一條無辜的性命,或是被告多年的青春。這也說明了,為何刑事訴訟法除了要求法院必須調查被告自白是否出於任意性之外,更要求法院必須找到足夠的補強證據,才能使用被告自白,判定被告的罪責。立法者早已體認,被告說謊的動機或許難以為外人所理解,也找不到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的錯誤或許連被告本身都不自覺,自白的內容很可能謊言與真相夾雜,虛實難分。只有透過對於補強證據的要求,才能夠避免冤案的發生。
被司法實務看做是終極自白的下跪道歉,也與「沒做就不可能下跪道歉」的人性預設有關。只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被告下跪道歉其實還是被告自白,只是被告用比較激情的行動來承認犯罪。然而,一旦能辨認被告下跪道歉也是自白的一種,下跪道歉便不能用來補強被告的自白,其真實性仍必須依靠其他非自白的補強證據來確認。否則,倘若認為下跪就足以說明一切,法律上等於用被告自白來補強自白,就好像是一個人把話講一百次,就能夠因為講很多次而宣稱自己講真話。或是一個人改用比較激動的方式來講,就能主張自己講的一定真實。江國慶案與紀富仁案不都證實了,被告下跪道歉了,也並不保證他就是真兇嗎?
司法實務對於被告下跪的迷信,讓檢察官草率起訴紀富仁,也讓江國慶失去生命。那麼,對於同樣因為共犯下跪,但欠缺補強證據卻被判死刑的邱和順(陸正案被告),司法實務難道不該重新反省自己對於被告下跪道歉的迷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