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法網恢恢,只有法網花花(2011/05/02 中國時報)
沒有法網恢恢,只有法網花花
中國時報 / 2011.05.02 / 張升星
蘇建和案的再審程序,最高法院三度撤銷發回,因為拖延二十年了,社會對司法凌遲麻痺無感,民眾的集體記憶模糊不清,以致輿論反應異常冷漠。顯然對於落後顢頇的司法體制,台灣百姓早已習慣逆來順受,無可奈何。
蘇建和等究竟是不是真凶?各界正反意見南轅北轍,尖銳對立。這種見仁見智的司法爭訟,並不是台灣社會所獨有,世界各國類似的司法懸案,比比皆是。不過無論案件如何棘手,在法治先進國家的司法體系,透過權責界定和專業擔當都能有效處理這些爭議。但是台灣的司法,無論是檢察部門還是審判體系,高居廟堂但推諉卸責,貌似莊嚴而怯於承擔,令人失望透頂!
先複習一下歷史。民國八十年,檢察官起訴蘇建和等共同強盜殺害吳銘漢夫婦,歷經地院、高院及最高法院的審理,一路走來,「死」終如一。隨後辯護律師和人權團體集結聲援,強力批判司法體系草菅人命,時任法務部長的馬總統拒絕批准死刑執行,檢察總長三度提起非常上訴,均遭最高法院駁回。雖然死刑定讞,可是宥於輿論壓力,三名死囚成為司法的燙手山芋,只好改依再審途徑救濟。被告等首次聲請再審,但遭駁回。二度聲請再審獲准,可是檢察官卻表示不服而提起抗告,最後在八十九年底准予再審確定,全案起死回生,重新開始。
再審程序中,高院先判無罪,但是檢察官不服而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於是高院改判死刑,結果換成被告上訴,最高法院還是撤銷發回;後來高院二度判決無罪,檢察官又繼續上訴,最高法院還是撤銷發回。而今輿論普遍預期高院可能三度判決無罪,然後依據「速審法」規定,限制檢察官上訴而告確定。社會或許以為這麼複雜的法律程序,都是為了發掘真相所必要的延宕,其實這些歹戲拖棚,完全是司法濫權的傲慢與偏見!
首先,檢察官不是法官,不受「審判獨立」的保障,反而必須遵守「檢察一體」的約束,因為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當然應該統一意志,堅定立場。但是檢察體系在蘇案的表現,只有「荒腔走板」可以形容。求處死刑的是檢察官、要求非常上訴的也是檢察官、反對再審而提出抗告的又是檢察官、再審判決無罪提起上訴的還是檢察官!檢察官的立場竟然如此反覆,真是豈有此理?如果認為蘇建和等有罪,那麼提出三次非常上訴是為什麼?如果認為蘇建和等無罪,那麼再審判決無罪後又提出上訴是為什麼?到底是媚俗表態還是本位主義?先要「就地正法」,然後要「槍下留人」,現在又要「就地正法」,這種左右搖擺,前後矛盾的檢察體系,不是國家濫權不然是什麼?如果在法治先進國家,檢察官早就因為濫權追訴而彈劾去職,如何奢言執法?
當然,最高法院也是舞文弄墨,虛應故事,橫豎就是一招:撤銷發回!判無罪撤銷發回,判死刑也撤銷發回,吃這個也癢,吃那個也癢,推諉卸責而缺乏擔當,除了折磨被告和下級審法官,能夠發揮什麼定紛止爭的功能?司法院為了籠絡法官的陞遷需求,放任最高法院惡性膨脹,搞了七、八十個最高法院法官,人數全球第一。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這才是司法延宕的罪魁禍首。又因為不敢得罪既得利益,就搞個「速審法」替最高法院遮羞。如果要靠高院判決三次無罪才能解套,那要最高法院幹什麼?要治嗽,不是含涼涼的就有效!
討論台灣的司法議題,除了法學專業,還要有史學眼光,冶於一爐,方能窺其全豹。現在這種司法僵局到底是啥咪碗糕?看到眼睛花去,嘛是看攏嘸。作家張娟芬曾以蘇案為背景寫作〈無彩青春〉,而整個司法程序就是活生生的報導文學〈無品司法〉。沒有法網恢恢,只有法網花花!(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