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救援
冤案是許多人接觸廢死議題的起點。時至今日,司法瑕疵導致的冤獄仍不斷發生。我們了解司法並不完美,也熟知國家輕易用一發子彈奪走無辜生命的遺憾,而誰又敢保證自己不是下一個遺憾。
蘇建和案,最高法院一錯再錯!
蘇建和案,最高法院一錯再錯!
文 / 蕭逸民(蘇案義務辯護律師團助理)
本文轉載自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儘管輿論一再呼籲司法當局,應讓纏訟20年的蘇建和案就此落幕。昨天(21日)最高法院依然撤銷無罪判決,全案發回台灣高等法院繼續審理。這是最高法院第三次撤銷蘇案的再審判決,其中二次無罪,一次死刑,這種判生不行,判死也不行的矛盾態度,不但被告三人飽受煎熬,連高等法院的法官們也不知所措,無所適從。當年最高法院草率將蘇案定讞,事後還召開刑庭全體法官研討會為其有罪判決背書,作出史無前例的集體審判,是第一次錯誤。如今不敢面對真相,無故拖延訴訟,則是一錯再錯。
分析最高法院公佈之判決摘要,更可看出其理由的荒腔走板,擇要說明如下:
一、 最高法院以「承辦之警員亦均證稱未有刑求情事,原判決對以上不利被告之證據未說明何以不足採信之理由...,認為蘇建和所辯於警局遭刑求為可信,已嫌判決理由欠備。」為由,撤銷原判決。這種警察自稱沒有刑求,就足證沒有刑求的法律見解,竟然存活在21世紀的台灣,令人訝異。
二、 最高法院以「值以『劉秉郎、莊林勳與共犯王文孝、王文忠間之自白,有多處歧異之點,則為明確之事實』,資為諭知被告等三人無罪之理由之一,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自屬無可維持。」為由,撤銷原判決。也就是最高法院認為被告等人自白的多處歧異,應作為有罪的證據,不應作為無罪的證據。這種有罪推定的法律見解,完全違反刑事訴訟法與國際人權公約的規範。
三、 最高法院以「現場陳列之傢俱,其中:化粧台之下層僅高67公分、五斗櫃高僅108公分,椅高僅35.3公分,以被告等人之身高,亦應得以於各該傢俱上方活動。」為由,否定李昌鈺博士以空間狹窄,不足四人同時行兇的鑑定結論。最高法院法官們想出跳到傢俱上行兇的可能性,可謂是神來一筆。但這些沒有參與現場重建,也未曾見聞李昌鈺博士3D動畫解說的法官們,應該不知道現場傢俱上全都佈滿血跡噴濺痕,也沒有腳印;也不知道這個質疑,在交互詰問中,李博士早已回應過檢察官了。
四、 最高法院以「被告等三人行兇所需面積...重建鑑定報告之數值幾乎為原審實測結果之兩倍,顯非些許誤差。」為由,質疑李昌鈺博士重建鑑定報告之可信性。然而,本案犯罪現場淨空面積為12.56平方公尺,扣除傢俱所佔面積為7.12平方尺。四人同時行兇所需面積,不論是重建鑑定報告的26.21平方公尺,還是原審法院的14.66平方公尺,都遠大於犯罪現場足以行兇的面積。二者計算的差異僅在圓心位置的不同,李昌鈺博士以左腳軸為圓心,原審法院則採用檢方主張,以胸口中線為圓心;但不論如何算計,犯罪現場都不可能容納四人同時行兇,這也是原審判決無罪的主要理由。最高法院沒有仔細驗算,就誣指他人錯算,根本烏龍一場。
為什麼最高法院要以這些的不成理由的理由發回蘇案,外人不得而知,然而多家媒體報導分析,依據妥速審判法,只要高等法院再判決一次無罪,蘇建和案無需上訴最高法院,即可定讞。難道這種以鄰為壑,「死道友,不死貧道」,的策略,就是最高法院的如意算盤嗎?
近來最高法院卲燕玲法官被薦提名大法官的爭議,為社會注意者,是邵法官在女童性侵案中與社會脫節的見解。殊不知,邵法官早是1995年最高法院判決蘇建和三人死刑定讞的合議庭成員,恐龍判決其來有自。看來最高法院並未從蘇案誤判中學到教訓,司法改革仍有漫漫長路要走,也得繼續付出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和無數沈冤待雪者的大好青春,甚至是寶貴生命作為代價,令人不寒而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