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法官說了算?~回應聯合報「性侵殺人 賠錢求活...法官不甩!」這則報導

量刑法官說了算?

林欣怡(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2011年1月20日聯合報刊出一則新聞「性侵殺人 賠錢求活...法官不甩! 」對於這個判決,我認為有幾點不妥。


法律的基本原則之一,是法院對被告量處的刑度,必須適切反映其行為內涵、責任能力及犯後態度。法律雖然未規定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後被告刑度一定可以減輕,但實務上普遍都會將此列為酌減刑度的考量因素,以鼓勵被告在犯後主動、積極提出賠償,以及盡可能撫平被害人的創痛。本案中法院面對被告和被害者家屬和解並且給予四百萬元賠償,卻仍量處極刑,代表法院的量刑並未適切反映被告犯後態度;甚至會讓被告覺得,即使努力提出賠償,仍必須面臨最重的刑罰,反正爛命一條,隨便法院處置,何需在意被害人家屬感受?又何必達成和解後「債留子孫」還得被槍決?若此一判決理由成為趨勢,可預見重大案件被告將動輒拒絕提出賠償,而與司法鼓勵被告積極悔過的目的背道而馳。


其次,在先前白玫瑰運動的怒吼之後,社會各界普遍強烈呼籲司法機關應正視被害人家屬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聲音,應促進、保障被害人一方的程序參與權利;法務部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也規定,法官若未傳喚被害人家屬到庭陳述,必須在判決中載明理由。如果這是值得肯定的改革方向,那麼在這個案件,家屬都已接受被告的和解誠意,法院卻一意孤行量處極刑,那麼家屬對被告悔過犯行的積極肯定,豈非船過水無痕?在此一判決中,法院眼中似乎只有僵硬的民事賠償等權利義務關係,既抹煞背後隱含被害人一方在訴訟上的心聲,也違反促進被害人參與刑事程序的改革潮流。

此外,報導中也提及合議庭對於速審法的見解,他們認為這個案件十年尚未確定是因為案件發生現場無目擊證人,被告在法院審理中互相推諉責任,提出刑求逼供等多項抗辯,因此「法院為查明真實,難免有訴訟程序延滯情形。」如果這樣的見解成立,那妥速審判法真的只是具文。被告在司法程序中本來就可以行使正當的訴訟防禦權且不須自證己罪,而法官本來就應該在這樣的前提下「妥」、「速」審判每一個案件;而非「有罪推定」,在期待每一個被告「乖乖認罪」的前提下才能實現速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