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死刑運動在中國面臨的困難與機遇

廢除死刑運動在中國面臨的困難與機遇

江天勇   2010/2/25

(編按:本文為江天勇律師參加第四屆世界反死刑大會,於"全球廢除死刑的下一步挑戰,以美國、日本、中國及伊朗為例"會議中擔任發言人的完整發言稿) 

國際廢除死刑運動取得很大的成績,可中國2008年12月通過對聯合國關於全球範圍內暫停執行死刑的決議投反對票,再次表明中國政府對待死刑的態度,即堅定的保留死刑。儘管中國最高法院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收回了死刑復核權,中國的死刑有了較統一和嚴格的標準,這應該是中國在死刑問題上一個進步;但廢除死刑對當下的中國來說面臨著種種困難。 

廢除死刑運動在中國面臨的困難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中國的政治體制使得當政者將死刑看做是捍衛政權、穩定社會的有效的手段。

中國1979年刑法即第一部刑法典,共有28種死刑罪名,其中"反革命罪"佔到一半以上,反映了立法者十分重視用死刑武器來"嚴懲各種反革命活動"。

經過多年改革開放之後中國的實際情況是:經濟高速發展,但政治改革停滯,意識形態崩潰、信仰缺失、貧富懸殊、生態惡化,社會矛盾處於爆發期,維護社會穩定成為各級政府僅次於保經濟增長的重要任務。而中國非民主的政治制度使得社會缺乏對話和協商機制,政府維護穩定的手段多是打擊和壓制。 

中國1997年刑法規定的死刑罪名有68個,其中,有的死刑是作為選擇性刑處而出現的,有的則是作者為絕對死刑而出現的,有的甚至是以惟一刑種的模式而出現的。 

因而,保護人權從並不是中國政府的理念和追求,法治也絕非價值和信念;法律從來都是中國當政者的工具。死刑更是被中國當政者看做極具威懾力的銳利武器。不要說以往歷次"嚴打",僅是最近兩年:2008年3.14事件後、2009年新疆7.5事件後、2009年重慶的"打黑"行動中等,大量的死刑判決無不是法律工具化的實際體現,絕非法治的結果。 

二、中國司法不獨立、不透明,難以保障被告人權利,更難以遏制大量死刑判決的產生。

在國際社會和人權組織高度關注之下,西藏3.14事件後被審判的被告人和新疆7.5事件後被審判的被告人絕大多數不能自己聘請律師,他們的辯護權利沒有得到真正的保障;除了從中國官方得到的單方面信息以外,我們很難知道更多信息。中共政法委和公安部門、檢察院、法院組成專案組處理上述案件,快捕、快訴、快審、快判。中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公、檢、法相互監督制約和法院獨立審判的原則完全被破壞。最後上述案件的很多被告人被判處了死刑。 

2009年重慶的"打黑"行動中也採取中共政法委和公安部門、檢察院、法院組成專案組處理案件,律師難以會見被告人,難以閱讀和複製案卷。同樣,重慶"打黑"行動中,法院判處了很多被告人死刑。 

2008年中國上海發生了"楊佳案"。幾乎所有的中國人都關注此案;楊佳,據說殺死殺傷10名警察的被告人,被中國底層民眾稱為英雄。該案在事實和程序方面均被公眾強烈質疑:楊佳在短時間內連續殺死殺傷10名警察的過程被質疑;楊佳父親聘請的律師被司法機關拒絕,而司法機關認可的可以為楊佳聘請律師的楊佳的母親在案件進行中失蹤,後發現是被司法機關非法關押於一個精神病院,一審、二審都是由法院為楊佳指定辯護律師;上海公、檢、法的地域管轄權亦受到公眾的強烈質疑。楊佳案審判過程中,包括許多法學家、律師、學者在內的4000多人簽名反對判處楊佳死刑。楊佳最終被判處並被執行死刑。 

2007年7月9日段義和炸死情婦案發,8月9日司法機關完成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程序,一審判決段義和死刑;9月5日,司法機關走完二審、死刑復核程序,段義和被執行死刑。所有程序前後僅用58天,可謂神速!但段義和作為一個人的尊嚴何在? 

甘錦華案。2009年12月16日,甘錦華因搶劫罪第四次被判處死刑。然而,支持控方的證人、鑒定人皆未出庭參與質證,辯方申請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人出庭作證被法官拒絕,不利於被告人的口供多是在刑訊的情況下取得。該案歷經5年,被廣為關注。 

2009年12月29日,在國內外廣為關注下、在眾多質疑聲中,涉嫌販賣毒品的英國人什肯·阿克毛在新疆烏魯木齊市被注射執行死刑。 

上述案件均發生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後! 

法院及承辦法官本應依據法律獨立、公正審判案件,保障被告人權利,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司法正義。相信在此種情況下,很多被告人或許不會被判死刑。但遺憾的是,據說,上述案件,不僅承辦案件參與庭審的法官無法決定案件的結果,甚至受理案件的法院亦無權決定判決,他們必須聽從上級的指示。法律是工具,法官僅僅是道具而已。  

三、中國缺乏言論自由和獨立學術研究氛圍,加上嚴厲的媒體、網絡管制,使得中國社會缺乏對死刑存廢問題認真、深入、理性的討論和研究。 

中國至今沒有真正的言論自由,媒體一向被作為中共黨的喉舌,新興的網絡輿論常被網評員們引導,有獨立思考的評論常遭刪帖。從事學術研究的學者專家(網民譏稱為"磚家")們幾乎都被官方成功的以利益收買了;大學、研究機構及學者專家被衙門化、官僚化、級別化。如同在其它問題上一樣,在死刑問題上如何說話直接關係著研究經費和飯碗;其結果,學者和媒體多宣傳、闡述國家保留死刑的正確性、合理性、必要性。 

四、中國公民社會羸弱,對死刑存廢問題影響微乎其微。

公民社會剛剛開始發育,中國民間沒有真正的反死刑運動。 

廢除死刑運動在中國的機遇 

一、中國的民主化是廢除死刑運動在中國的最大的機遇。 

民主化是必然趨勢,而且將會在不太長的時間內有實質性進展。 

民主化雖不必然帶來死刑的廢除,但也是一個巨大機會。 

前蘇聯及東歐國家的歷史有力的證明瞭這一點。當民主降臨時,新的國家政權往往會借民主的跳板廢除死刑,或是實質性的減少死刑的適用範圍。廢除死刑是一個民主國家產生後向此前的暴政告別最好的方式。 

二、聯合國的影響及世界人權運動的興起。

中國已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近12年,來自國際社會及中國民間和體制內要求政府(全國人大)批准該公約以使其生效的壓力越來越大。該公約的生效將帶給中國的人權運動更大的活力。 

人權已經成為全世界的主流話語。全面的人權理念必將帶給中國公民對人的生命權的尊重。 

三、中國公民社會正在發展。 

NGO在成長。 

國內維權運動如火如荼。 

律師等專業人士獨立意識覺醒,開始關注包括廢除死刑等領域的行動。 

中國大量死刑冤案的受害者及其家屬將會成為反死刑的有力推動者。 

與外界的交流機會增加,有助於人權理念和廢除死刑的觀念在中國的傳播。 

四、歐盟及其他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利用與中國簽署引渡條約的機會促使中國廢除死刑。持續的努力將產生實際而深遠的影響。 

瞭解中國力圖融入國際主流社會的心理及中國發展經濟中需與各國進行司法合作以遏制經濟犯罪的要求。 

歐盟2000年12月在尼斯通過的《基本權利憲章》第19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都不能被移交、驅逐或引渡到一個可能具有判處死刑、遭受酷刑或者其它不人道有辱人格待遇或者懲罰風險的國家。" 

中國與法國、西班牙簽署有以不適用死刑為條件的引渡協議;與澳大利亞同樣。 

中國與加拿大關於賴昌星案的持續爭議和協商也給中國政府和民眾以廢除死刑的教育。  

中國廢除死刑努力的途徑 

一、加強聯合國及歐盟對中國官方和民間的影響。

歐盟及成員國與中國的各種形式的法治、人權對話;舉行專業人員間針對死刑的研討會。 

歐盟及成員國提供相應的贊助項目,培訓中國的律師、法律工作者、媒體從業者。 

關注中國每一個死刑的案件。 

支持關於廢除死刑的研究。 

支持中國民間關於廢除死刑的NGO或項目的運作。 

二、以中國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為契機,督促中國政府可觀察的、不可逆轉的貫徹慎殺、少殺的死刑政策,為最終廢除死刑打下基礎。一個最具必要性、可能性的目標是促使中國公開每年判處並執行的死刑數量。 

死刑數量仍是國家絕密。 

死刑復核權上收的客觀效果無從談起。 

即便從功利角度上,死刑的威懾作用的客觀依據無從談起,必要性不明確。毒品犯罪的死刑、職務犯罪的死刑、暴力犯罪的死刑對遏制毒品犯罪、職務犯罪、暴力犯罪究竟有多大的作用無從談起;對研究考察死刑給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也有障礙。 

中國國民的知情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到未來可能的信息公開法;中國刑訴法規定所有判決應公開宣判;死刑案件必須有律師辯護。這些都為促使死刑數量的公開提供了可能性、操作性和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