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議與行動
這裡會有廢死聯盟的新聞稿及倡議行動。
我們反對死刑
我們反對死刑
~重新思考自己對生命的價值觀,而不是陷入「只要存在就是合理」的窠臼
林欣怡(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要不要廢除死刑,最近引起許多的討論,我們覺得這是一個很好的狀況,因為死刑存廢是國家重要的刑事政策,應該要讓更多人討論和理解。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於2003年成立,但在此之前,聯盟組成的主要團體,如台權會、司改會就已經長期投入廢死運動。1989年馬曉濱案發生,1990年4月台權會就曾結合文化界發起後援會,要求政府槍下留人,並正式提出「廢除死刑」的主張;而民間司改會也因為蘇建和案、徐自強案、盧正案、江國慶案、周峋山案等有問題死刑案件,而思考廢除死刑的議題。因此,廢除死刑的訴求提出,是經過深思熟慮的結果,並非僅僅只是「盲從」世界人權潮流。
共同生活在台灣這塊土地上,愛台灣的心和大家一樣,我們除了終極主張是廢除死刑之外,也同樣關心司法改革、監獄改革、被害人保護以及死刑配套措施的提出。
我們也知道廢除死刑不可能一蹴即成,生活在一個沒有死刑的社會,並非自明之理,而是一種基本價值觀的形成與維護的過程,我們非常願意和社會大眾做理性的溝通。以下,是廢死聯盟的一些想法,供大家參考!(抱歉,限於篇幅,只能做簡要的說明。但非常願意持續對談和深入每一項議題)
1. 如果人不應該殺人,為何我們同意國家殺人?
死刑,就是讓國家殺人。國家的職責是維護人權,而不是剝奪生命。政府該做的是努力保護每一位國民不受犯罪的侵害;當犯罪仍然發生時,讓受害者或家屬得到適當的補償與照顧,而非將一切責任推給罪犯,將他處決了事。生命權是一切人權的根本,用剝奪生命的方式來保障人權,是自相矛盾。
死刑,也無法嚇阻凶手,否則,殺人案件不是早就應該絕跡了嗎?
文明與野蠻的分別,就是對生命的尊重。殺人是極度殘酷的行為,不論經過什麼程序、由誰來執行、用麻繩、電流、子彈或毒藥,都無法掩蓋死刑的野蠻本質。大多數重視人權的民主先進國家已廢除死刑,那台灣呢?
表一:世界各國死刑存廢的狀況(資料來源:國際特赦組織網站) 已完全廢除死刑的國家:95個 原則上廢除死刑的國家:9個(僅在戰爭等特殊狀況下例外) 實務上廢除死刑的國家:35個(法律上有死刑,但已經超過十年不執行的國家) 以上三類我們通稱為廢除死刑的國家,總計有139個國家廢除死刑。僅58國家尚有死刑。 |
2. 死刑不是解決犯罪問題的萬靈丹
依據Roger Hood在The Death Penalty: A World-wide Perspective一書中的研究發現,死刑並沒有嚇阻犯罪的效果。以加拿大為例,他們廢除死刑後,犯罪率反而逐年降低;另外,加強警察或檢察官辦案的正確性比事後的刑罰更能嚇阻犯罪。
認為死刑可以嚇阻犯罪的人,忽略了死刑本身反而成為犯罪的幫手。廢除死刑是為了追求一個更為合理的刑事政策,死刑本身不應成為政府解決重大犯罪問題的萬靈丹,它只讓政府懈怠了應當提出更有效治安維護政策的責任。
此外,從2000年政府提出逐步廢除死政策到2006年停止死刑執行以來,台灣犯罪率並未上升,反而有下降的趨勢。
表二:台灣犯罪率(資料來源:從警政署網站資料整理得出)
3. 冤案不能避免,死刑不能回復
死刑本身充滿了歧視。不勝枚舉的死刑濫用和執行,往往發生在窮困、弱勢者或特定種族、宗教、族群身上。死刑合理化了國家的暴力行為,終究會殃及無辜的受害者;若是司法體制有漏洞,更是無法避免無辜受害者遭到處決的風險。
自1973年以來,在美國有超過130個死刑定讞的個案,因為新證據的浮現或者是因為鑑識技術的進步,最後翻案獲得無罪判決。那台灣呢?雖然沒有如美國一樣直接的研究數字,但卻有高達88.14%的台灣民眾認為法院判處死刑有判錯的可能性。所以我們應該不要忘記:任何一個司法體系都不能夠確認司法百分之百的不出錯,但死刑一旦執行,就沒有回復的可能性。
4. 犯罪被害人的保護與廢除死刑同等重要
我們反對單純地以剝奪加害人的生命作為對被害人家屬補償的應報思維。對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保護至少應符合聯合國【為罪行和濫用權力行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之標準。
推動廢除死刑的同時,國家也應加強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保護與照顧。被害人及其家屬真正需要的是一套基於社會安全體系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令其身心之照護有所依憑,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實務運作偏重於消極且為一次性的金錢補償,顯然有所不足。我們期待配合廢除死刑的推動而能重新建構之,看見「被害者」的多重面貌、了解「被害者」的不同需求。
5. 廢除死刑是國際人權不可逆的趨勢
前總統、司法院長及法務部長,均曾宣示廢除死刑是政府的施政目標。現任總統馬英九先生也曾經在競選時所提出的【馬蕭人權政策】中也指出,世界人權宣言(UDHR)、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三者合稱國際人權憲章。他當選之後要「落實我國對人權憲章的承諾,使台灣成為國際人權的楷模」。去年(2009) 五月也正式的簽署了兩公約的批准書。台灣要成為亞洲的人權標竿國家、台灣要成為國際人權的楷模,停止死刑執行甚至廢除死刑,都是必經之路。
聯合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規定,在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之罪行的懲罰,而且必須經過司法體系合格法庭最後判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意議定書】以及歐盟【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則明定締約國應廢除死刑。廢除死刑已是國際人權趨勢不可逆的潮流。整體來看,這些國際公約都認為,生命權是人最基本的權利,不能任意剝奪。即使判處死刑,死刑犯也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同時不得判處十八歲以下的人死刑,也不得執行孕婦死刑。
6. 廢除死刑已是民意趨向
雖然民意調查有其盲點,大部分的民眾是在資訊不明的狀況下回答問題,所以總是有高達70%以上的民眾表達支持死刑的意願。但我們要強調,只要提到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替代死刑,就有超過一半的民眾表示贊成廢除死刑。因此,重點應該在於是否能夠提出讓人民安心的替代死刑刑罰。
表三:(資料來源:中央研究院2006年社會意向調查)
面對剝奪生命如此嚴肅的問題,除了寄望每位法官皆能發揮「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之精神,我們認為應先行停止執行死刑,除了讓政府可以從容規劃替代死刑的配套措施外,也讓社會大眾能夠理性思辯死刑的意義究竟何在、人權立國的理念與死刑存在可否相容等議題,以作為未來立法廢除死刑的共識基礎。相信這將有助於我們每一個人在面對國際社會廢除死刑的呼籲時,重新思考自己對生命的價值觀,而不是陷入只要存在就是合理的窠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