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美果實或坑殺毒藥?

中國時報  2009.10.22
觀念平台-甜美果實或坑殺毒藥?

林峰正

司法院首先在八月初對外公布了《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由於擬定草案之初並未經過外部意見徵詢的程序,乃自八月十八日開始,急如星火地在全國各地舉辦六場公聽會。經瞭解,與會學者的意見,多認為草案內容無法對現在久懸未決的案件有立即明顯的效果,甚至會發生其他不測的風險。司法院反而快馬加鞭,在十月十五日司法院會通過微調版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即刻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在各大媒體以各種訪問稿的方式宣傳草案的優點,大有非在立法院本會期闖關不可的態勢。

馬總統於今年五月十四日簽署甫於三月底在立法院所批准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而《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接受「適時審判」的權利,所以拖延二十二年的邱和順案、十九年的蘇建和案、十六年的徐自強案都標示了我國司法體系沒有能力面對這樣案件的事實,侵犯了兩公約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更不要說流浪法庭三十年的當事人到現在仍無法得到應有的冤獄賠償。

法院願意依照國際人權標準給予久懸未決案件的被告們依照國際人權公約應有的對待,我們舉雙手和雙腳贊成,問題在於要採取什麼樣的方法?

若以蘇建和案為例,如果這次審判結果判決蘇建和無罪,依草案的安排,檢方仍可再提上訴,若發回更審以後,高等法院第三次判決蘇建和無罪,檢察官便不得再上訴,的確可以終止本案。但若判決有罪,縱使蘇建和主張仍有事實未查明,很對不起,依草案規定,被告主張上訴的理由僅限法律問題,不再處理事實面的爭執,最高法院即可立即駁回上訴,蘇建和將面臨有罪確定即刻執行死刑的命運。難道這是我們所要的正義?以現在我國法官普遍欠缺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決心與勇氣的常態,縱使證據薄弱,真能堅持無罪推定原則判決被告無罪的又有幾人。

實則,案件拖延最大的罩門就是事實無法查明,限制被判有罪的被告再就事實問題上訴,無異鋸箭療傷。司法院若不同意以上說法,請就拖延六年(草案中得作特別處置的年限)以上的案件其拖延原因作實證研究向社會公布,又有多少久懸未決的案件曾被高等法院判決無罪三次以上,以釋群疑。現在的草案看似公平,在案件拖延六年,經過更審無罪判決三次以後,檢察官不能對無罪判決再提上訴,被告卻也幾乎被剝奪再行上訴的機會。這到底是在解決問題,還是在坑殺已被司法經久折磨的不幸被告?

為了落實馬總統力推的兩國際人權公約,司法院卯盡全力要在立法院讓《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過關。細觀草案內容,看似甜美的果實,卻包藏坑殺被告的毒藥,我們是否可以說是馬總統殺了蘇建和呢?

     (作者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