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死刑不可?/陳新民

劊子手啊!是誰賦予你如此重大的權力,來剝奪我的生命?——德國,歌德,浮士德

臺灣是否應當廢止死刑?這在國內大學法律系一年級舉行辯論會,都會被拿來當作題目的議題,早已談論了半個世紀以上,但是從來沒有被任何一個朝野政黨認真考慮過。其理由相當簡單:民眾普遍反對。歷次的民意調查顯示,都有高達七成五以上的國民對廢止死刑存有強烈的保留態度。所以要推動臺灣成為一個完全沒有死刑制度的國家,絕非易事。

因此,在我們要爭取七成以上國民支持廢止死刑的新思維,除仔細剖陳維持死刑的弊害,動之以情外,還要「動之以理」—要預先「端出牛肉」,告訴國人有哪一些可以採行的替代措施。本人曾代表一個學界的研究團隊,在一年前(二○○七年十二月底)向法務部提出了「廢除死刑暨替代方案之研究」。提出了若干建議,例如:1.繼續維持不執行死刑的政策;2.全面修改法律,將可處死刑的罪名,嚴格縮減至「以殘忍手段殺害生命者」為限;3.修改法院組織法第一○五條第一項,將判處死刑的程序嚴格規定,三審判決都應以全體法官全數,而非半數以上同意為前提;4.完善被害人保護措施,例如:增訂被害人的訴訟參加權、檢察官查扣犯罪嫌疑人財產的權力及建立國家分期給付被害人救助補償金的制度;5.確定不論戰時或平時,以及軍人或平民,都應有一律適用免除死刑的新制。此外這些建議中最重要的,則是:7.建立兩種無期徒刑制度。第一種,稱為「特殊無期徒刑」,這是「取代死刑的無期徒刑」制度,受刑人必須絕對服滿三十年,且表現良好,方有假釋的機會。而此三十年服刑期間不受減刑或大赦的影響。假釋程序採嚴格、專業及獨立制度,由法務部長就個案召集一個專門的假釋委員會,除由監獄官方代表外,心理、社會專家及被害人家屬與原審法院代表,皆可與會評估決議之;第二種為「一般無期徒刑」,受刑人需服刑滿二十年,方可申請假釋。但服刑期間得享受減刑或大赦之優待,且由傳統的司法行政制度來行使假釋權。本研究報告也曾經分析我國一九九四年至二○○五年被執行死刑者,總共一百九十八人中,其中年齡介於三十至五十歲者,占四分之三強(一百五十二人)。以最年輕的三十歲而論,如依此新制判處「特殊無期徒刑」,服刑滿三十年,且表現良好而能出獄時,也達耄耋的六十老翁。顯難有再危害社會的能力了。

「有志者,事竟成」。廢止死刑已經無疑是世界的潮流,世界上三分之二的國家已經在相當範圍內廢除了死刑。香港在一九九一年廢除死刑的立法前,也有高達七成的民眾反對,但並不阻礙香港順利的實施這種文明的制度。因此,只要能夠預先仔細籌畫「替代死刑」的配套措施,再加以努力不懈向民眾宣導,例如上述「特別無期徒刑」制度的建議,當具有相當的說服力,即使頑石,也終有為滴水穿透的一日。

「死刑存廢的新思維」一書終於要出版問世。對於長期關心臺灣廢止死刑議題的國人,又增加了許多瞭解來自德國學術界充滿哲理與法學思辯精彩觀點的素材,是一件值得振奮的事。我謹向這些來自德國學界朋友的熱情,表達誠摯的敬意。也希望國內有志一同的朋友繼續努力,讓我們的子孫永遠有免於「國家刑戮」恐懼的自由。

陳新民    
謹序於
司法院大法官研究室
二○○九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