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姦殺 判刑20年 呂金鎧DNA洗刷13年沉冤

2006-08-09 自由時報 記者孫友廉、余瑞仁、邱顯明/綜合報導

八十二年震驚全國的中興大學范姓女大學生應徵家教遭輪姦勒斃案,案情在近十三年後出現重大變化,被告之一陳錫卿昨在高等法院更七審仍被判死刑,但被判廿年、且未上訴已入獄服刑的另一被告呂金鎧,經國際最先進DNA鑑定技術,確認死者下體沒有他的精液,一舉推翻他原本涉案證據,法院認定他未犯案,終於還他清白。

已放棄上訴 須聲請再審

四十八歲的呂金鎧昨獲悉後情緒激動表示,他沒有犯下強姦、殺人罪行,且從頭到尾都不曾認罪,現在終於有法官相信他。當初放棄上訴,是希望案件早點確定,這樣他也有機會早一點假釋,在八十幾歲父母仍在世時重回社會。

若獲判無罪 冤賠千餘萬

法界人士指出,這起發生在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廿二日的案件,雖查出呂某並未涉案,但目前只是「實務上」論定,法律面則因他放棄上訴已告定讞,因此他必須透過再審聲請,重打官司才可能求得法律上的清白,待獲判無罪後還可請求冤獄賠償,依往例換算,若獲賠,初估至少可獲千餘萬元。

本案一開始,陳錫卿、呂金鎧一直遭判死刑,直到高院更四審才認定殺人部分僅有陳錫卿,呂某只有殺人未遂,開始未判呂某極刑,但兩人仍繼續上訴。今年三月十四日高院更六審宣判時,聆判的呂某得知獲判廿年,突向合議庭表示:「我放棄上訴」,讓合議庭嚇了一跳,因為呂某過去從未認罪。

高院更七審指出,呂某「平反」關鍵,是依刑事局引進美國的 PCR-STR,十六個基因位的最新式刑事DNA鑑定方法,檢驗從死者陰道以綿紗採集到的精液,發覺 DNASTR型別只與陳錫卿相同,無呂某的 DNASTR型別。

此外,合議庭也考量陳錫卿曾經供稱只有他一人所為,犯案時呂某在麵包店工作並不在現場,加上家教中心負責人也作證,表示聯絡的是陳某等情形,才首次認定呂某未性侵及殺害范女。

 

證物封存13年 科技還原真相

染色體增驗至16對

準確率大幅地提高

〔記者黃敦硯/台北報導〕刑事警察局DNA專家黃女恩組長昨天指出,民國82年時,台灣地區的DNA檢驗技術只有「人類白血球抗原」(HLADQ),只能比對人體23對染色體中的第6對染色體的DNA,而近年刑事局引進美國DNA實驗室最新技術「短質列重複序列」(STR),已可比對23對染色體中的16對染色體DNA,準確率大幅提高,STR也成為近年來刑事局最常用的DNA比對技術。

依據機率計算,依當年鑑定技術搭配血型,驗出兩個人的染色體型別相同的機率,約為數千分之一,機率很高;但新技術可以做到( 1×10的負21次方)的超低機率,以目前全球40億人口來看,幾無相同的可能性。

黃女恩強調,在82年這宗性侵害殺人案,刑事局是於去年接到高等法院的要求而檢驗,當時刑事局法醫室運用兩種比對方法,除了STR外,還另外比對Y染色體,最後在送來的證物中,只比對出陳錫卿的DNA,未發現呂金鎧的DNA。

至於當年調查局比對結果是否有「誤」,黃女恩不這麼認為,她表示,當時囿於生物科技有限,只能比對1對染色體,很可能當初調查局比對證物時,發現證物的第6對染色體DNA與呂金鎧相符,而基於證物一經鑑驗便不可再現的特性,刑事局取得的物證與調查局比對的物證絕對不一樣,她很難去評論當時所做的鑑驗結果。

幸賴證物保存得宜

黃女恩表示,這起案件雖然發生於12年前,但證物只要保存得宜,多年後仍然可以做得出鑑驗結果,而中間的關鍵在於能將證物「保持乾燥」,黃女恩說,若要完整保存性侵害案件沾有歹徒精液的證物,最好是在25至28度的室溫下先保持乾燥,一旦乾燥完成,便立即放入紙袋內封存。

只能放在紙袋

黃女恩進一步解釋,乾燥的證物絕對不可以放在塑膠袋內,一定要放在紙袋中,因為紙袋會有細孔,儘管封存,仍可透氣。反之,塑膠袋並不透氣,一旦證物當初未完全乾燥即放入塑膠袋,只要有一丁點水分,便會促成微生物成長,反而破壞檢體。

一押12年 放棄上訴為見父母

〔記者邱顯明、余瑞仁/綜合報導〕住在花蓮縣玉里鎮的呂金鎧父親呂廷煥昨天說,他一開始就相信兒子不會殺人,但事發後,兒子的官司讓他們夫妻倆抬不起頭來,不敢面對村民,10多年來幾乎足不出戶,為了救這個獨生子,已耗盡所有積蓄,他和妻子年事已高,無力再救兒子了。

呂廷煥說,他已經85歲、且行動不便,妻子羅里妹83歲、重聽,兩人沒有田產,目前就靠每個月3000元老人年金過生活。

而目前在台北監獄服刑的呂金鎧,昨天獲悉更七審法官認為他無罪,大嘆終於有法官相信他,這起性侵害殺人案,只因被害人陳屍在他的宿舍,他就背負起罪責,而他也從來不曾認罪。

他指稱,陳錫卿是他在82年間因竊盜案入獄時認識的,陳出獄找上他時,他已有固定工作與女友,好意提供地方給陳暫居,未料陳強姦殺人,還將他拖下水。

呂感嘆地說,「牢獄生活實非一般人可以體會」,何況已12年多了。對於自己有重審機會,呂金鎧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因為他已一無所有,年邁的父母根本沒錢請律師,他只希望以前的辯護律師林瑞富能幫他。

北監指出,今年6月13日發監執行的呂金鎧,雖然累計關了徒刑半數以上,但因他剛發監,累進處遇仍為受刑人最低等,目前甚至還不能對外通信。

藉口找家教 姦殺女大學生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依法院先前認定,當年范姓女大學生遭姦殺慘案,是呂金鎧提議要找女人玩樂,陳錫卿打電話給家教中心騙被害人出來,兩人合力輪姦對方,呂犯案後,還前往麵包店工作製造不在場證明;直到昨天,法院首次認定是陳某一人獨自犯案。

本案民事部分,高等法院民事庭曾判決陳、呂兩人須賠償給范父220萬多元,范母200萬元;不過,因本次刑事案出現新的認定,民事賠償案勢必也將廢棄,發回高院更審。

現年48歲的呂金鎧,因竊盜案於82年11月11日出獄後,受雇西點麵包店擔任師傅,居住在中和市一處公寓宿舍,獄友陳錫卿同年12月17日假釋出獄,前往呂某住處借住。

先前法院認為,同年月22日下午4時許,呂某提議找女人玩樂,陳在報紙分類廣告中,取得某家教中心電話,詐稱替女兒及個人找英文家教,家教中心仲介當時就讀中興大學法商學院財稅系四年級的范女前往,結果遭陳、呂兩人控制後性侵害,事後呂某以衛生褲在范女頸部打結後,前往麵包店工作,陳某見范女仍有呼吸,再打一死結,范女窒息死亡。

此次高院更七審則認定,全係陳某一人所為,他犯案後就搭計程車逃逸,拿走呂某「都彭」打火機,等呂某下班發現陳某已離開,自己的名貴打火機又不見了,為免陳某再回來偷竊東西,因此要求麵包店吳姓老闆換鎖,而當晚,睡在個人臥室的呂某並未發現另一房間有具女屍,直到隔天中午,老闆前來換鎖才發現。

冤賠有機會 恐逾1700萬

記者孫友廉、賴仁中/新聞分析

呂金鎧當初自己放棄上訴機會,選擇入獄服刑,如今他被法院重新認定未涉嫌范姓女學生姦殺案,能不能成功獲得冤獄賠償?法界人士分析,他獲冤賠機會仍然很高。

且由於5次被判死刑的呂金鎧,自83年1月8日開始羈押,並服刑至今,被關的時間比今年4月間因判無罪獲准冤獄賠償1693萬元的強盜殺人被告黃志成更長,若以黃志成的冤賠數額換算,即使日期計算到今年8月底,也將超過1700萬元。

依冤獄賠償法第二條規定,行為違反公序良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遭羈押、執行刑期等可歸責個人等情形時,將無法獲得冤賠。換言之,他自己放棄上訴,才因此讓案件定讞,算不算他個人有故意行為?

法界分析,他當初遭羈押時,仍堅稱無罪,後來被判刑定讞,只是放棄上訴,也未認罪,並不符合冤賠法第二條的規定要件,若請求冤賠,應不會被前述第二條規定而排除在賠償行列之外。
不過另一關鍵是,要先聲請再審獲准,同時再審官司獲得勝訴,等到無罪確定後,依此打冤賠官司,應可順利獲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