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國拒絕的,是殘酷
2006-6-15 蘋果日報
民間司改會執委高榮志律師
昨日(6/12)國際人權聯盟(FIDH)以「台灣讓死刑更殘酷」召開記者會,並發佈「台灣死刑調查報告」,並對政府提出46點具體的建議,其中最令FIDH調查員驚訝與不解的,就是台灣的死刑犯長期固定佩戴腳鐐,此舉非但不必要、而且明顯地違反了「聯合國囚犯待遇標準最低規範」。
當日法務部立即於網上(http://www.moj.gov.tw/ ),發表新聞稿提出澄清並強調:施用戒具予以「保護」,係發現其情緒不穩,有脫逃或自殺之虞,並非作為「懲處」之用,無違反聯合國之規範。
而且,施用戒具需陳報法院或檢察官核准;每月尚需將相關情形報告高檢署。法務部並且強調:「目前並無受死刑宣告之被告全部施用戒具之情形」!
於此,除了對法務部迅速回應調查報告肯定外,對於上述的內容,也難再有更多苟同之處。
第一,羈押法第5條第2項,非「有事實足認」有暴行、逃亡或自殺之虞者,不得使用戒具。正如法務部所言,施用戒具是「保護」而非「懲罰」,羈押法細則第19條亦明文禁止用戒具來「懲罰」。固然,受羈押的被告難免有情緒不穩之時,但是,「一年365天」皆「情緒不穩」、「有脫逃、自殺之虞」的說法,法務部真能說服自己?比起空口說白話,我們更想看到的是各看守所羈押被告配載腳鐐時間長短的統計數字。而如果數字呈現後,原來各看守所的「囚情」是那麼「長時間」的「不穩」,那麼,該下台的不是各看守所長,就是法務部長。
其次,施用戒具如果真需陳報法院或檢察官核准,相關的資料是否能夠公開讓NGO團體查核?證明法務部確實有落實?高檢署「每個月」是否也有確實查核?再依羈押法細則第19條第2款,每使用戒具屆滿「七天」,即需再報准始能繼續使用,這些「七天審核一次」的資料,是否也禁得起檢驗?
最後,法務部強調,並無受死刑宣告之被告「全部」施用戒具之情形,對全稱肯定的否定多麼容易,彷彿只需要「一個」死刑犯沒有載戒具,FIDH的報告就可以被全盤否定?依「行規」,通常在第一審判決死刑時,腳鐐就變成「生活必需品」,而近年來我國法院審查死刑案件日趨嚴謹,被告腳鐐一帶數年早是眾所皆知的事實,而死刑犯的腳鐐如果仍是用「鉚釘」釘死,根本沒有鑰匙可以開啟,七天審核一次?一個月報告一次?究竟是誰欺騙了誰?
法治國家並不拒絕處罰,拒絕的只是殘酷,就算是對有罪的被告,也不應受「聯合國囚犯待遇標準最低規範」以下的待遇,既然回應如此信心滿滿,或許,就請法務部給大家「一個」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