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讓死刑更殘酷—FIDH台灣死刑報告記者會新聞稿

台灣讓死刑更殘酷

FIDH台灣死刑報告發表記者會—新聞稿

國際人權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Human Rights, FIDH)為世界上最重要人權團體之一。1922年成立,是第一個國際非政府人權組織,總部設在法國。FIDH目前由141個非政府人權組織所組成,聯盟成員橫跨世界上各個區域,來自100多個國家。

去年(2005)九月,透過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TAEDP)的協助及安排,FIDH由副主席Siobhan Ni Chulachain律師、中國人權(Human Rights in China)執行長Sharon Hom、FIDH辦公室主任Penelope Martin律師等組成三人小組,前往台北及高雄兩地監所、會見死囚徐自強、鄭武松、訪問其家屬與受害者家屬;亦拜會總統、法務部長、國防部、司法院長及宗教界、社運界、律師、警察等等相關代表人士。所得相關資料,已經於今年六月完成《台灣死刑調查報告:邁向廢除死刑?》報告。

此次FIDH所完成之台灣死刑報告,是針對台灣第一次在國際社會上發表國家報告(Country Report),將受到如國際特赦組織(AI)、聯合國人權理事會(UN Human Rights Council)等相關組織之重視,對台灣人權保障的國際形象亦有重大影響。

FIDH副主席Siobhan Ni Chulachain女士,特地於2006年6月12日在台召開記者發表會,除了公佈調查報告內容之外,並提出國際人權聯盟對台灣各政府組織及民間單位的建議;此行,Siobhan Ni Chulachain女士也將代表FIDH拜會總統、行政院長、立法院長,當面遞交報告書。

此次FIDH台灣死刑報告中,基於死刑違背人類尊嚴與自由、死刑無法遏止犯罪及國際人權發展之趨勢,明確建議我國政府應公開宣佈廢除死刑的明確時間表、在全面廢除死刑之前,先作到實質上(法律上尤佳)停止處決死刑犯。總統可以特赦死刑犯,一律減為無期徒刑;未來若有死刑判決也都一一予以特赦,直到死刑正式廢除為止。法務部長也可以拒絕簽署死刑「執行令」。

而就目前台灣執行死刑現狀而言,FIDH亦指出台灣與國際人權保障趨勢相較,有以下五項作為應立即予以改善:

(1)死刑犯長期固定穿戴腳鐐
FIDH調查發現台灣死刑犯長期固定穿戴腳鐐。一天24小時穿戴腳鐐,違反了「聯合國囚犯待遇標準最低規範(the UN Standard Minimum Rules for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第33條有關「枷鎖或鐐銬不得當作戒具」的規定。FIDH認為,給死刑犯一天24小時穿戴腳鐐,這種待遇根本就是殘酷、剝奪尊嚴且不人道,違反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七條的規定。前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今年改制為人權理事會)針對該條款的第廿號綜合意見書明確提到︰「上述禁止事項必須擴及體罰(包括為懲罰犯罪、或為教育、管束等目的,而過當處罰)」。聯合國「保護被監禁與羈押者原則彙編(the UN Body of Principl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All Persons under Any Form of Detention or Imprisonment)」第六項原則規定︰「不得虐待受監禁或羈押的人,也不得施加任何殘酷、不人道、剝奪尊嚴之待遇或懲罰。任何情況皆不得作為這種酷刑的藉口。」

(2)死刑犯捐贈器官引發的醫療道德問題
根據國際人權標準及人體器官摘取與移植規範,要摘取器官使用,必須事前取得當事人發自內心的同意,而且未受矇蔽。如果當事人的同意不是完全出於自由意志,摘除器官的作法很明顯地違反了人性尊嚴,也有違誠信。國際人權聯盟(FIDH)與廢除死刑推動聯盟(TAEDP)認為,死刑的本質就是強迫死囚就範,因此大多數,甚至所有死刑犯,在即將面對死刑時,要他對捐贈器官表達完整、出於自由意志的同意,根本不可能。世界醫學聯盟(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曾在「人體器官與組織的捐贈與移植」聲明中提到:「必須先交換資訊、充分理解,而且沒有被迫表態的壓力,才可能作出自由、未受矇蔽的決定。被囚禁的人,不管是罪犯還是其他身分,根本無法透過自由意志表達同意,有可能是被迫同意的,所以他們的器官與組織絕不能供移植之用,除非跟受贈者是近親。」

(3)死刑執行前,未通知家屬會見最後一面
FIDH調查發現台灣死刑執行時間通常是晚上九點。獄方會在刑場內為死刑犯準備最後一餐及菸酒。在行刑前,無法確保死刑犯家屬能接獲通知,更遑論有最後會面之機會。FIDH認為此有違人道精神,應予以改進。

(4)死刑相關資訊應公開
 FIDH調查報告指出,法務部應主動公開死刑相關資訊,以供各界進行研究或採取救援行動。

(5)非侵害生命卻為唯一死刑之罪
 非侵害生命法益卻為唯一死刑之犯罪(例如「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第2項)應予以廢除,以符合國際人權保障最低標準。

目前全世界196個國家中,124個國家已經不使用死刑(廢除或停止)、僅剩72個國家仍保有死刑。台灣政府一再宣示人權立國、承諾廢除死刑,卻遲遲不願提出廢除死刑的時間表、配套措施以及必要的社會教育。國際人權聯盟與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因此共同呼籲:

停止執行死刑、勿讓台灣遠遠落後於世界上其他文明國家;
正視上述死刑相關問題,勿讓殘酷的死刑在台灣更加殘酷!

主辦單位: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國際人權聯盟
時    間:2006/6/12(一)上午十點
地    點: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議室
出    席:Siobhan Ni Chulachain(國際人權聯盟副主席)
          吳志光教授(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副召集人)
          吳豪人教授(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副召集人、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高涌誠律師(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委、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尤伯祥律師(台北律師公會理事)
          黃小玲女士(翻譯)
 

下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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