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討會 / 工作坊
透過研討會、工作坊,發展研究、自我培力、跨界交流。
死刑釋憲案:不只是朋友法庭之友綜合論壇—死囚的樣貌
整理/陳柏諺(廢死聯盟志工)
場次三:死囚的樣貌
時間:2024年5月25日(六)15:30-17:00
主持:林欣怡(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與談:黃克先(台灣大學社會系教授)
張惠菁(作家)
林慈偉(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主任)
「死刑釋憲」多圍繞在死囚的生命權、人性尊嚴等議論,但已經定讞的死囚,他們的模樣卻鮮為人知。本場次的主持人林欣怡是促成對全台37位死囚研究「死刑定讞和無期徒刑收容人訪談計畫」的核心成員,再加上台灣大學社會系教授黃克先、作家張惠菁以及廢死聯盟法務主任林慈偉,他們將從第一手的訪談經驗、社會學、文學以及死刑判決研究等視角為我們描繪出死囚的模樣。
全知的司法敘事無法呈現事實
從張娟芬的《流氓王信福》談起,張惠菁認為個人在面對國家敘事時是難以與之抗衡的。他解釋,生在五零年代戒嚴的台灣,王信福年少時因長髮、花襯衫又夜間在街上行走,遭警方以《檢肅流氓條例》辦理,送往南橫公路強迫勞動。不堪危重的工作,遂選擇逃亡,這是第一次,也成為後續不斷入獄的開端,反反覆覆,認識其他流氓,自己也成為「流氓」,更積累出對國家司法的不信任。國家為他貼上的流氓標籤,似乎也預示司法的死刑判決。
張惠菁坦言,在司法面前說出自己的故事,可能不是對所有人來說都是容易的。他指出,當年的時代氛圍、國家體制如何去干涉一個人的生活,人生到底受到什麼力量的擺佈與影響,王信福自己也說不出來。這些種種是張娟芬在檔案中翻找,經過許多研調後才能拼湊出的全貌,那些敘事並非如此理所當然。
張惠菁強調,要抵抗司法套在身上的敘事非常困難,國家對這群人有一種斷定,認為他們不值得。但這樣的斷定顯然大有問題,也正是因為死刑的存在,所以人們會被放進這樣的處境之中。
回到自身的司法經驗,張惠菁說,過去協助故宮南院的國際競圖,與一般公共工程採購有別,卸任後三年,突然接到傳票,手上沒有任何資料。偵訊時,國際競圖的前提在檢察官心目中不存在,僅用一般工程來看待,認為一定是想圖利誰,即便沒有證據。他指出,司法敘事,由此可見。
沒有任何檔案、資料可以抗衡他們的敘事。張惠菁回想:「我說的每一句話,好像都是錯的,過程非常痛苦。等到資料公開,重新梳理,才有機會建立自己的敘事。」他猜想,那些死刑犯可能從未有機會去好好說明、建立自己的敘事。
張惠菁認為,必須正視法律是有所不知的,這個有所不知,源於生命經驗的複雜。國家、司法者的敘事未必能夠瞭解所有部份,真實的生命經驗遠超乎這些過於簡化的敘事。他強調,在承認法律有所不知的情況下,國家的權力到什麼地步?國家敘事「你就是這樣」的斷言,並要求你接受刑法,這是我們國家建立的基礎嗎?
有問題的是人還是社會?
「我的人生哪一步走錯了呢?」或許大家有時也抱持類似想法,黃克先拋出疑問,他談到,觀察事件之際,容易認為當事人是清醒的自主選擇,自應承擔暴行後果,但在所謂「自主」的背後,是否仍有其他因素影響著他們的選擇?他嘗試從當代社會學的研究著手。
黃克先指出,綜觀台灣目前三十七位死刑犯的生命史,多數人成長在物質條件不佳、家庭功能不彰的環境,近半在未成年的階段就已須工作賺錢,過半為國中以下學歷,僅一位大學畢業。
「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出生惡劣之人不在少數,卻僅有這些人做出暴行,所以他們罪有應得,更應全權負責。」這樣的觀點並不罕見,但作為社會學者,黃克先更想要去問「為何他們會做出可恨之事?」什麼力量影響推動這樣的行為,應當加以正視。
援引社會學的角度,透過理論性的觀點、實證式地解釋來看見死刑犯,黃克先認為,這樣更有機會預防事件再次發生,更是面對每一位死刑犯應該採取的角度。然而,研究資料相當有限,取得實屬不易,死刑犯的樣貌過於模糊。他呼籲,司法單位應系統性建置生命史資料庫,包括死刑犯、重刑犯等,有助形成未來公共議題的討論基底。
實際觀察,黃克先說明,這些死刑犯們在教育體系中多是被放棄、遭受歧視。他們的挫敗被「中輟生」一詞涵蓋,歸因當事人,卻也忽略背後的家庭弱勢、失能問題。黃克先指出,在磨合過程中受到邊緣化,最終脫離教育體制,另類的教育將取而代之;不論是闖蕩江湖的經驗,又或是矯治機關中的大哥。最終,將呈現出兩極的狀況,黃克先舉例:一種是無助、內縮的私人世界,另外則是相挺、鬥狠,極端陽剛氣質的兄弟團體。當遇上困難,這般社會網絡型態就可能激發出難以想像的事件。
黃克先感嘆,事已至此,無人能替惡性循環踩剎車。身陷既有底層社會,擁有的選擇其實相當稀少,黃克先提問,所謂「咎由自取」,到底這些「咎」或「罪」有幾分是應得的?是個人,亦或是漫長過程當中的累積?
若單單以死刑處理這些可能源自於社會制度中不完善之處,所累積而生的重大惡行,似乎是遠遠不足。黃克先強調,我們不應只是解決這些所謂「有問題的人」,而可以從其經歷看出,在社會制度中,我們可以真正去解決的問題。
充滿恣意性的死刑制度
爬梳37位同學的判決過後,林慈偉針對死刑的「恣意」問題逐一分析。他指出已有相當研究顯示,沒有任何國家的死刑判決能免於恣意風險,不論審判者本身的價值偏好或是行為人的背景因素皆多有影響。
恣意性不會僅止於判死刑的剎那,林慈偉強調,早在偵查階段的媒體效應,再到判決過程與執行的挑選,每個環節皆難逃恣意。林慈偉舉例細數觀察到的各式恣意問題:將近1/7的案件曾判處無期徒刑,最終仍定讞死刑;在共同被告已獲無罪平反的案件中,仍然有三位死囚受不存在的犯罪事實版本依附;情節遭認較輕微者受死刑判決,情節較重之當年在逃的同案落網後卻反倒判處無期。
另外,談到「情節最嚴重之罪行」,林慈偉解釋,係出於公政公約第六條第二項,要求死刑之適用應加以限縮。而輔以台灣法體系中,最高法院同有相關考量,認為主觀的惡性在量刑上應有差別評價,而將間接故意殺人排除於情節最重大之死刑適用範圍。然而,仍有三個案子,判決書明載為間接故意殺人,法院卻未在量刑上有所差別而逕判處死刑;另外則是非計劃性,如臨時起意、受到刺激等,實務上認為非屬情節最重大,但仍有二十二案遭判處死刑。
承接黃克先老師,法律要如何看見行為人的全貌?林慈偉指出,刑法第57條便有相關規範:「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意即應爬梳行為人的一生後,方能對其科刑。近年,法院也逐漸落實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程序,量刑前先囑託跨領域專業人士對被告的成長過程、生平、交友、工作等狀況進行調查後,再由法官全面評估、進行量刑。遺憾的是,目前三十七個案子皆未做過量刑鑑定,行為人的樣貌依舊模糊。
死刑的恣意性不可迴避,諸多研究再再證明。林慈偉呼籲,希望大家認知到死刑的特殊性,死刑與其他刑罰是質的差別,而非量,不是十四年與十五年徒刑的差距,而是生跟死的區別。南非憲法法院宣告死刑違憲的判決便提及:「徒刑之誤猶可事後彌補,縱然自由與歲月難以倒回,但死刑之誤,實無分毫得挽回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