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議與行動
這裡會有廢死聯盟的新聞稿及倡議行動。
【法官迴避釋憲案說明會】廢死聯盟新聞稿
法官迴避釋憲案說明會
20221024廢死聯盟新聞稿
憲法法庭今天針對法官迴避案件(會台字第13254號、會台字第13770號及107年度憲二字第166號聲請案)召開「說明會」,會後,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宣布已經將「法庭之友意見書」送進憲法法庭,並將密切關注此一釋憲案的發展。
共計三十八個死刑案件被併進這次的法官迴避釋憲案中,全部案件都有三審法官重複問題(包含更二連身條款及重大連身條款),其中十一個在二審也有法官重複。廢死聯盟在意見書中指出,法官重複審理對於人民對司法的信心是很嚴重的打擊,因為大眾始終以為更審多次就是很多法官審理的意思,並不知道三審僅由同樣的法官反覆審理。廢死聯盟統計指出,在二審重複的案件裡,新判決沿用舊判決的比例平均達58.7%,已經證實為冤案的鄭性澤案甚至高達81.7%,「台灣的司法判決實務顯示,高等法院的判決即使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也不會消失,而會被包裹進後來的判決裡,借屍還魂。釋字一七八號解釋已經明示,如果一審法官後來在三審的時候審查自己的判決也必須迴避,因為他會間接審查到自己的判決;那麼二審重複的情形又豈可容忍?」
廢死聯盟指出,不應該讓法官重複審理同一案件,因為不願意「自證己錯」是人之常情;被告踏進法院,如果看到又是同樣的法官,會對法院的公平性升起懷疑之心,也是人之常情。廢死聯盟在意見書中引用一個瑞典的研究指出,法官如果先決定羈押一個被告,然後再審理他有罪與否,會傾向於判決有罪;也就是「確認偏誤」(confirmation bias),只看到自己想看到的證據。但如果這個被告是別人羈押的,則不會出現確認偏誤。廢死聯盟質疑:「只是決定羈押就足以觸發確認偏誤,那麼曾經判過有罪難道不會觸發確認偏誤?」
廢死聯盟在法庭之友意見書中指出,憲法法庭自己的迴避規則門檻非常低,這次也確實有三位大法官自行迴避,並非因為大法官無法擺脫確認偏誤,「它是一個昭告天下的姿勢:大法官對於公平法院原則是多麼重視,多麼的謹慎,因此即使只是瓜田李下,亦不容忍。」廢死聯盟批評刑事廳、最高法院等機關主張把迴避門檻拉到最高,是與憲法法庭、歐洲人權法院及國際通則背道而馳的作法。「審級制度的設計初衷,就是讓不同的法官運用各自的思考與判斷,激盪出一個比較接近真相的結果。重複用同樣的法官違反了這個初衷,架空審級制度,使得同一法官的意志持續地決定這個案件的結果。」
廢死聯盟主張,應該像德國在《刑事訴訟法》第354條第2項直接規定案件發回高等法院時不可發給同一庭,或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0條第7款直接規定曾參與原判決的法官不得執行職務。避免法官重複審理同一案件,將有助於司法呈現公平的樣貌。
廢死聯盟亦援引美國「死刑不一樣」(Death-is-different)的法理,強調死刑案件必須有更嚴謹的程序,並批評這次釋憲裡,多數學者與機關意見竟然自始至終都沒有提到死刑,顯然忽視死刑應有獨特的保障(unique safeguards)。廢死聯盟指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與歐洲人權法院都明白宣示,不是只有「偏誤」才侵犯正當法律程序,「有發生偏誤的風險」就已經侵犯正當法律程序了;台灣現行法制在二審的法律保障不足,在三審,「連身條款」甚至系統性地全面製造這種不公平審判,並且違背法定法官原則,均應認定違憲。
附件:
-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於2022年10月20日提出憲法法庭之友意見書,由張娟芬(廢死聯盟理事長)及李念祖(東吳法研所兼任教授)擔任代理人。(https://reurl.cc/RXK4me)
- 人約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於2022年10月20日提出憲法法庭之友意見書,由徐偉群(中原法學院財經法系副教授、人約盟理事)擔任代理人。(網址待補)
- 2022年10月11日「上報」張娟芬專欄:一人應考,全班當掉──憲法法庭變成「不公平法院」(https://reurl.cc/MNY7Dp)
-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於2022年10月7日共同提出憲法法庭之友意見,由周宇修律師、呂政諺律師擔任代理人。(https://www.jrf.org.tw/articles/2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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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慈偉(廢死聯盟法務主任)、楊雁絜(廢死聯盟法務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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