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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盡頭》作者序|死刑的盡頭與「症頭」
文/林慈偉(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主任、政治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這幾年因為在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公會、NGOs 所舉辦之各式律師教育訓練課程或演講中,我不時被詢問有關於國際人權公約與死刑案件間適用問題,再加上參與辦理死刑個案的關係,深感不少實務工作者對這塊的了解似乎仍屬陌生或有所誤解。諸如,我在法庭現場就聽過不只一次有檢察官主張說「台灣並非締約國,毋庸遵守兩公約」「被告行為時精神狀態意識清楚且犯罪計畫縝密,所以沒有適用兩公約精障判死對象限制的問題」「本件構成情節最重大之罪,應依公約判處死刑」;甚至也見過在某次的死刑個案審理庭,辯護人持著當時剛出爐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 號一般性意見(CCPR/C/GC/36)為主張答辯時,檢察官向律師說「那份意見書是什麼東西?是真實的嗎?沒聽過也沒看過,應該先送外交部鑑定其真實性!」一旁的我下巴差點沒掉在地上;另外,我也曾碰過相當數量的律師在接了死刑案件後,或稱「不知國際人權公約關於判死的限制」或曰「不清楚最高法院現就死刑案件審理之裁判例意見」等情形。
直到約莫二年前的一個早上,我因為要準備接受某個人權公約與死刑判決交錯主題相關的訪談,翻閱了自己過去所寫的相關論著,回想這幾年在各式國際公約審查會議、政府民間部門諮詢討論,以及個案辦理經驗等,甚感人權公約與死刑判決的議題,在歷經2009 年兩公約施行、2012 年最高法院開啟死刑量刑言詞辯論、2014 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內國法化,乃至於2018 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 號一般性意見的出爐後,不論在國際或國內,都有相當程度之突破。而死刑案件判決與這幾個人權公約在司法裁判實務上,更有程度不一之交錯及新進展,有些是舊議題的再深化,有些則是新課題,此等再乘以對於釐清關於人權公約內涵之諸多誤會,進而協助真正理解人權公約在死刑案件判決之應如何適用來講,均有端本正源、爬羅剔抉之必要,於是萌生了將過去撰寫的課程講義及論著予以整合、實質改寫的念頭,希望就死刑裁判與人權公約此議題,出版成一本有體系、整合既有研究,同時也結合台灣本土實務及刑事規制的專書。
期望透過本書,除指出人權公約下,死刑制度本身以及其於刑事裁判適用上所出現的各種「症頭」(tsìng-thâu)之外,也期盼,以人權公約為開端,在台灣死刑案件判決的實踐上,可以讓死刑的使用,隨之走向「盡頭」。
在本書寫作的過程中,我與多位法官、律師、學者、NGO夥伴及同事們就各章子題交換過意見,透過相互資訊對齊、辯證的過程,都使得本書內容得以更為精進與完整,我非常感謝。而本書得以完成,也要謝謝出版編輯委員會王正嘉老師、林沛君老師、高烊輝律師、張娟芬理事長、黃怡碧執行長等專家老師們提供諸多具體建議,以及台灣大學法研所王亦民研究生、清華大學社會所楊剛研究生二位夥伴於本書寫作時所提供的想法以及圖表製作支援。
最後要感謝李念祖老師、錢建榮法官熱情為推薦序文,增添本書風采。並感謝堅強的廢死聯盟同事夥伴們,從編輯到正式出版這段期間,經歷不少繁瑣的編輯與校對作業,讓本書得以順利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