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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台歐司法交流|刑事責任能力之探討—司法精神鑑定與處遇論壇
編按:一年一度的台歐司法交流會議於9月24日、9月25日登場,本次以「精神障礙者於刑事程序之鑑定與處遇機制」為主題,分別探討「精神障礙被告就審能力、受刑能力之判斷」與「刑事責任能力之探討—司法精神鑑定與處遇」,邀請各國及台灣相關學者專家分享其經驗。我們也透過共筆的方式簡要記錄當天的分享內容。
重大犯罪及危險犯罪行為人之死刑替代方案
這個場次邀請到德國奧斯納布呂克大學Arndt Sinn教授來分享「對於重大犯罪及危險犯罪行為人之死刑替代方案」。Sinn教授曾有多次來台交流經驗,他認為關於死刑的議題已有充分交換意見,大家都知道反對死刑的論點,也知道希望維持死刑者的論點,所有觀點均應被認真對待。但只要一直沒有替代方案,討論就不會有新的品質。所以,他認為應該要結束這個停滯狀態,共同尋找一個替代模式。
Sinn教授認為替代方案的討論要兼顧兩個面向—合乎罪責的刑罰以及公眾保護。這場的座談他第一部分會說明「無期徒刑」為什麼是合乎罪責的刑罰;第二部分會仔細說明德國「保安監禁」制度的可能性,希望這個制度能夠回應人民對公眾保護、社會安全的期待。
在德國,無期徒刑至少要服刑15年,之後才有假釋的可能性,實際上的服刑期間介於15年到20年之間。法官必須要判斷每個個案的狀況,是否是特別嚴重罪責,而不是機械性的15年就考慮假釋。法院有憲法上的義務去尋求儘可能多元的事實基礎,以及專業鑑定意見來說明為甚麼這個人的危險性預測是低的,可以被釋放。服完無期徒刑之後,若有宣告保安監禁或保留的保安監禁的可能性,才能支持公共安全免於危險犯罪行為人的侵害的利益。犯罪行為人是否可以從保安監禁的狀態下被釋放,取決於當事人的再犯可能性有正向的預測,才會被考慮,若欠缺正向的預測,確實可能會終生執行。
保安監禁是在刑罰之後執行。意思是,犯罪行為人必須先在監獄執行刑罰,之後執行保安監禁。保安監禁因此不是刑罰,其目的並非是犯罪行為人社會復歸,而是將公共安全放在首要地位。此外,他特別提醒這若保安監禁要能夠落實,應強化法律專家的訓練,另外相關專業醫師教育及專業訓練提供相關證照可能是適合的方法。
精神障礙者的刑事處遇:以歐洲人權法院為例
歐洲理事會於二次大戰結束後建立,旨在促進歐洲各國的團結、推動經濟及社會面向的進步,同時要求會員國應接受共同的法治原則和規範(例如廢除死刑),以確保管轄權下的人民享有基本人權與自由。為確保歐洲人權公約所保障的各項權利得以具體實現,並且避免各國政府侵害人權,凡管轄權內47個會員國發生侵害人權的狀況,人民皆可以向歐洲人權法院提出申訴,要求審判與裁決。
歐洲人權法院前法官、現任北馬其頓最高法院法官的崔吉考夫斯卡(Mirjana Lazarova Trajkovska)法官以歐洲人權法院曾經受理與精神障礙者刑事處遇相關的申訴案為例,說明歐洲對於精神障礙重刑犯的處遇立場如何改變,以及歐洲人權法院目前關注的重點,讓台灣司法實務界與社會大眾在面對精神障礙重刑犯的處遇議題時,可以有所省思與不同的思考。
在民主社會當中,自由權是相當重要的權利,即使當事人同意被拘禁,也不能忽略人權公約所保障的原則。歐洲人權法院認為要拘禁精障的犯罪者必須確保拘禁合法、符合法定程序、剝奪當事人自由或安置於機構中對社會有利且有必要性,此外,將精障者拘禁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自傷傷人,同時可提供治療或其他處遇,協助他痊癒或減輕病況得以回歸社會。
崔吉考夫斯卡法官坦言,二十年來歐洲的確有所進步,例如從早期僅關注社會安全,到現在注重當事人權利和拘禁條件。歐洲人權法院的諸多判例逐漸突顯目前關注的重點,包括監禁的地點以及監禁的條件是否適當(精神醫療機構未必不適合拘禁,監獄未必不適合提供精障者必要照護)、精障受刑人所受到的處遇是否符合歐洲人權公約、聯合國反酷刑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等人權保障基準,除了自由權的剝奪,是否有足夠的醫療照護、是否獲得人道且有尊嚴的對待、語言差異是否影響受拘禁者的權利、是否有救濟管道(例如提審)等。
歐洲各國的刑事政策與保安措施儘管不同,但是歐洲人權法院所裁決的案例可以建立標準與原則,藉以帶動歐盟會員國司法改革。歐洲標準逐漸在提升,尤其精障者治療方面,許多精障者終身要住在這類機構中,危險者可能終身監禁或有特殊處遇,很重要的是,精障者在機構中可以得到什麼照顧、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得到適當處遇,這些都息息相關。要提供適當醫療與環境,才能為當事人最終出院做準備。
法國的司法精神鑑定
本場次由法國少年檢察院事務處副處長Florence Lardet分享法國有關司法精神鑑定與處遇的經驗。
於法國,涉及精神障礙被告的案件中,若經法官或檢察官指派,精神科醫師可鑑定被告是否具有承擔刑事責任之能力,於法國實務上,受指派的精神科醫師必須深入瞭解由法官或檢察官提供關於犯罪嫌疑人之所有相關文件以進行司法醫學或精神鑑定,並回答各種問題,至於各該專家應具備何種教育或專業背景才可進行此類鑑定,這些資格的證明及專業訓練均經由其內國上訴法院或最高法院註冊登記之鑑定專家名冊予以把關。關於司法鑑定專家於實務上所使用的鑑定工具、檢測與標準,在一般實務上,心理學家偏向使用投射分析工具;精神科醫師偏向使用量表,以進行適當的診斷,其中廣為心理衛生專業人士使用的是《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而若法官與鑑定專家就被告刑事責任能力意見相左者,此際,當應由法官做決定,Florence Lardet認為這並非意見相同或相左的問題,若法官認為其尚未有心證能決定,則可再任命另一位專家或專家小組補充分析。
另一方面,就患有精神疾患被告的刑事與保護處遇之部分。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之情形,由法官或檢察官指派的精神科醫生撰寫正式報告,而若法院宣告被告因精神疾患而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科醫生會建議可採取的措施,法院則可在不徵詢被告同意或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附理由決定強制被告住院等;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之情形,按法國刑法規定,法院則可能會在判決中規定被告須接受醫療處遇、治療(例如規定每週就醫兩次等履行醫療檢查、治療或醫療照護)乃至於社會司法後續追蹤(social-judicial follow-up)等決定,為了選擇最佳作法,法院也會參考精神醫學專家所出具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