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常少婦的模樣──訪林志忠律師

文/吳奕靜

女性被判處死刑在全球或台灣皆屬於相對少數,台灣目前唯一的一位女性死刑犯林于如,新聞稱她「驚世媳婦」。她被法院認定為簽賭債務問題而先後殺害母親、婆婆與丈夫,詐領保險金。本次廢話電子報訪問到在死刑判決確定後,曾為林于如提起再審與特赦聲請的林志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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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忠律師;圖 / 廖家瑞

尋常少婦的背後

2013年7月,林志忠律師初次接到案件,當時林于如已經因為殺害丈夫的案件被判處死刑。同年9月,林志忠律師針對林于如在被起訴前二年因精神官能性憂鬱症、睡眠障礙,定期至精神科就診的情緒影響,以及曾經草屯療養院鑑定,根據魏氏成人智力量表第三版,智力表現在邊緣至輕度智力障礙之間,提出再審聲請。但如大家所知,這份再審聲請被駁回了。

回憶當時第一次律見,林志忠律師說,林于如有一雙大眼睛,看來年紀很輕,身形消瘦,就是路上或公園裡也許會碰見尋常少婦的模樣。只是根據她的自述,婚後她便很少出門,曉得在住處附近的路如何走,卻可能不太記得路名。案件發生當時,是保險公司發現資料記錄在短期之內納保後被保險人相繼過世,覺得不對勁,回溯到她丈夫的死亡。林于如接連兩次在丈夫因身體不適住院的情況下,於丈夫的點滴中加入自己的抗憂鬱藥物、安眠藥與「納乃得」殺蟲劑。

至於母親與婆婆的死亡,起初林于如自述沒有殺害兩位,卻在歷經多次訊問後改變說法,當時的她對於自己的人生早已失去信心,也沒有什麼生存希望,對自身的處境無能為力,只希望唯一的孩子能夠平安健康長大。律見時,林志忠律師詢問關於案件,她也不願多說。只少數幾次曾談及自己和孩子過去受到丈夫家暴的問題,嚴重時孩子曾被一把抓起就往牆壁丟。

從審判到定讞,在看守所的期間,她一直希望可以下工場,以自己的勞動所得來維持所內的生活,為的是能夠不再連累家人、成為家人的負擔。雖然曾一度有機會可以下工場,但如今死刑犯下工場的討論,所方基於各種戒護人力與安全的考量,仍舊沒有定論。

循環論證

法院判處林于如死刑的重大量刑事由:先後殺害母親、婆婆(兩案皆被處以無期徒刑),距離殺害婆婆不到九個月內,而後又殺害丈夫,以詐領保險金。如此一來,關鍵則在於林于如殺害母親與婆婆究竟是不是事實?探究母親與婆婆的命案,實際上的證據不多,也難以得知是否有共犯,皆是仰賴林于如的自白而成立,更缺乏了補強證據來加以佐證林于如的犯行。在林志忠律師看來,這樣的循環論證成為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殺害母親與婆婆的案件若無自白,其實無從斷定,遑論死刑的案件屬於極刑,法官在考量每個量刑因素都必須是以更嚴格、謹慎的標準衡量。

判決書上寫著「所為難見容於天地之間」,認為是林于如的犯行使得她唯一的孩子孤身一人,必須判處死刑,生命於此彷若輕如鴻毛。卻沒有看見在國家烙下死刑判決的同時,孩子失去了僅存且唯一的母親。《兒童權利公約》中,要求國家在量處死刑時,應考量被告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林志忠律師表示,這是死刑判決沒有辦法以理服人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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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Photo by Jude Beck on Unsplash

死刑判決的標準

多數人會認為,法官的量刑考量因素就像是黑盒子,是屬於法官裁量的空間,但當量刑理由成為公開判決書的文字,其實是可以被大眾檢驗與思考自己能否被判決書的看法說服。

林于如在被起訴前兩年就持續在精神科看診拿憂鬱症與失眠藥物,根據在草屯療養院的診斷,雖認定她的精神官能性憂鬱症、睡眠障礙等情緒狀況不至於對外界判斷產生誤差,但這樣的情緒障礙在行為時對犯行的影響值得納入量刑事由中考量,尤其1984年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決議公布「保障死刑犯人權保證條款」第三條與其後第1989/64號決議,乃至於近年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皆明確表示對精神障礙或心智能力欠缺者不應判處或執行死刑。以現在法庭的標準來看,林于如也許可以不被判死刑,林志忠律師說道。

媒體造成的認知扭曲

對案件影響大的另外一個因素是媒體,林志忠律師不諱言。當時新聞稱她為「驚世媳婦」,將她塑造成恐怖險惡的女人,接連殺害親人詐領保險金的片段事實以訛傳訛,卻不曾瞭解案件事實經過,林于如婚後鮮少能夠出門、受到家暴的日子,甚或她的人格養成。法官也是社會的一份子,尤其是在偵查、審判階段,這樣的媒體效應是否會對法官的判決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也是至今仍待改善的問題。如何防止判決受到輿論影響,或更進一步讓輿論理解也至關重要。即使妖魔化一起又一起社會案件中的犯罪之人,也無法避免社會中的憾事一再發生,深究犯罪原因也才能透過理解,重新修補傷痕。

沒有人是孤身一人來到這個世界上。那年林于如與先生留下的嬰孩,推算至今約莫是青春期的少年,林于如面對司法判決之際,據說孩子已遭夫家出養,然而身為母親的她再無從參與見證孩子的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