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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瘋癲、審判與懲罰:2020台灣死刑判決研討會】圓桌論壇(二):精神障礙者的各種想像
記錄/彭筱茹 攝影/林晏竹
2020年《瘋癲、審判與懲罰》臺灣死刑判決研討會第二場圓桌論壇為「精神障礙者的各種想像」,邀請翁國彥律師、李俊宏醫師及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來分享,主持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周漢威於開場時提及,對於精神障礙者參與訴訟程序,也許不是排除,而是協助他們如何去參與;要協助精神障礙者參與訴訟程序,即需要去了解他們。
我們想像中的精神障礙者是什麼樣子?這樣的想像會反映到法庭裡,而法官也是人,也會有法官對精神障礙者的想像?翁國彥律師表示,律師需要讓法官了解精神障礙者為什麼會做這些事,對當事人的人生做簡要的介紹。接著翁律師藉由幾個案件來分享在這些案件中法庭對於精神障礙者的想像。
其中一個案件,被告為緬甸人,其母語並非中文,既使在台灣生活十多年,開庭、接見時皆需要通譯,這樣的狀況卻在法庭上不斷受法官質疑,法官對於精神障礙者語言能力的想像是很侷限的,認為該位被告是故意不使用中文,然而,語言的掌握沒有人是百分之百的,更何況在非母語的法律體系。
而其他精神障礙者的案件中,仍有法院的裁判書中認為精神障礙者使用暴力的風險比一般人高,抑或是有檢察官認為不能拿精神障礙作為量刑的理由,認為被告只是在找藉口。律師需要花很多時間去說服法官,向法官解釋精神障礙者的症狀、跟家人相處的方式等。
最後翁律師認為應提升司法人員對身心障礙者的認識,司法人員也是人,若對於身心障礙者有更多的認識,就會有不同的態度,而辯護律師仍需在每個案件中向法官解釋身心障礙者的症狀與行為等,來提高司法人員對於身心障礙者的認識。
李俊宏醫師表示,整個社會給予精神醫療的資源很少,卻有很高的期待,常常社會對於暴力、傷害找不到解決的方式,就會把問題丟給精神科,而這是出自於社會大眾對精神醫療的不瞭解。
司法精神鑑定的鑑定內容包括司法精神醫學專科醫師評估診斷、針對精神疾病與精神狀態在案件中影響而形成臆斷,以及心理衡鑑、實驗室檢查、影像學檢查、社工或職能評估等,視案件而異。生理原因部分,實務上可依醫學專家之鑑定結果為據,而由法官就心理結果部分,判斷行為人於行為時,是否為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李醫師提及法院可能也有時間與空間上的壓力,因此進行精神鑑定的醫師常常是在很有限的環境下要做出很細緻的判斷。
台灣司法精神鑑定業務沒有穩定的產業結構,而法院經費又有限,司法精神鑑定業務也需要不同單位的整合,還有卷證完整性等問題,是目前我國司法精神鑑定所面臨的困境。面對這些困境,李醫師認為流程標準化有助於改善現況,拉長觀察過程、使觀察人員多元化,當能夠運用的工具越精細、能利用的周邊訊息也就越多,也能使司法精神鑑定更加完備。
對於同一個案件也可能會有不同鑑定結果,面對這種情況,李醫師認為可能因不同審級、與案發時間距離、精神科醫師背景等而有所不同,然精神醫療的診斷是先有現象學的觀察,再細部性的回顧,最後加上現今的科學新證據,也會有不同的診斷模式,所以常常於同個案件中會有不同的鑑定結果。
最後精神科醫師常常要面對「有無教化可能性」的問題,李醫師表示:「精神醫學誕生於對科學的追求,但在發展過程中,仍然免不了變成社會控制的一部分,而歷史告訴我們遠離照護病患的醫者角色,會產生多可怕的後果。」又李醫師舉了一個草履蟲實驗的例子,草履蟲也有學習的能力,回應一個人有沒有能力改變?事實上單細胞生物就可以做到。
接著由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分享,其認為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在2006年能在聯合國通過就是一個對人權反省運動的成果,而近年來政府也比較願意去認真看待。而現今總共有六個公約內國法化,分別為ICERD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CPR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ESC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RC兒童權利公約、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不同的公約對於同樣的事務會有相似的規定,也會有衝突的可能,但在衝突時應要從優適用。如目前實務上已有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的處分是用CRPD。
黃怡碧執行長認為,障礙者應享有完整的法律行為能力,其兼具兩個面向,分別為似民法上的權利能力,另一者為民法行為能力與刑法責任能力,缺一不可。國家必須要提供各式的程序調整及支持服務,協助溝通理解上有困難的人,從偵查到審判程序應給予形式上的平等,審判結果則回到實質平等,盡可能讓身心障礙者不要被關在監所內,以其他形式去協助其社會復歸。並表示不同方法間的對話是有效的,但對話過程中應注意包含精神障礙者的參與。
最後黃執行長指出,真的不得已要做各式衡鑑的話,不能由精神科醫師總攬;如果以隔離治療,則無真正的治療效果,是酷刑之待遇,應加以禁止。主持人周漢威也回應,希望上述討論有機會能夠改變社會對於犯罪者的處罰方式之思考,政府也應該進一步研擬出實務上可行且符合於制度公約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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