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的故事
每個生命都是故事,一連串因果關係造就了現實。犯罪者的人生也充滿故事,沒有人是天生的罪犯。透過瞭解犯罪者的人生背景,非以「點」而以「脈絡」的方式體會他們始終也是人,不過因為種種原因走上與你我不同的道路。
沉默的被告席—第一次法庭觀察:翁仁賢案
文/吳奕靜(廢死聯盟志工)
那是個寂靜的夏日上午,快速通過第一道檢查,拎起包包找到法庭,第二道檢查關起手機、收上水壺雨傘,被看過包包裡和我的出現一樣莽撞的內容物後匆匆就定位。聽見法官主持的聲音,我已經來晚了。
這是翁仁賢案歷經多次開庭,至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的言詞辯論庭。法官首先說明,雖然一般期望被告能夠出庭,然而在刑事訴訟法中,並無規定被告必須到,同時被告也表示沒有出庭的意願,因此本次被告不到庭。
在前往法庭觀察前幾日,我曾搜尋關於翁仁賢案的新聞,時序從最開始的除夕夜縱火燒死父母親友,而後是出庭對法官咆嘯、對兄弟口出惡言、對媒體比中指……,而如今法庭上的被告席是安靜的。
辯護律師說,即使被告並沒有上訴的意願,但基於辯護律師的義務,仍然要為被告的權利進行言詞辯論。辯護律師主張,就翁仁賢的精神狀態方面,法院在一審中曾引用桃園療養院所做的初步精神鑑定,其認定翁仁賢呈現「部分自閉症類群障礙症」,因此辯護律師曾就此提出聲請調查,要求對翁仁賢的精神狀況做進一步的鑑定及調查,檢方卻一再對此回應「無調查必要」而沒有其他的解釋;甚至在二審判決中引用在具結程序上混淆了鑑定人/證人定位、承認自己是單就訪談所得提出自身觀察的沈教授之陳述,做為判定翁仁賢精神狀態與教化可能性的依據。這些都構成刑事訴訟法上判決違背法令的上訴事由。
至此,檢方的回應是:「若要按照辯護律師的要求樣樣做到,準備程序就忙不完。」、「判決書應該要寫成一部小說了。」認為精神鑑定與翁仁賢所犯下的罪刑並無重大關聯。
法庭固然不是寫小說的地方。然而一個人的生命是如何走向歪斜,是以什麼心思犯下滔天大罪,是否不值得這個社會任何一點點追問?小說是虛構的,以各式書寫技巧展露人性面向的一門專業藝術;社會卻是真實的,以荒謬的現實映照人間的貪嗔痴怨。我們永遠不可能真正的理解一個人,在法庭中也只能透過已發生的事實、當事人所說過的話抽絲剝繭,認識事件原初的樣貌,即使人是依情境而決定行動的存在,要談理解是非常遙遠的,但試圖去挖掘當事人內心的聲音是否就無關乎犯罪?而真實,也就包含「為什麼這件事情會發生?」對我來說這是很大的疑問。
辯護律師又提到,在先前合議庭的準備程序中,法官曾不只一次就裁量科處多少刑期的事項,要求被告翁仁賢對刑罰罰則提出意見;甚至曾當庭朗讀其家人的來信,要求被告表達「對已承認的事實,有什麼意見?」並提出懷疑,這是否符合法官應是公平、公正、無偏頗的角色?
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法院審理死刑案件,應嚴格遵循正當法律程序。然而無論是在精神上,翁仁賢是否有落在自閉症類群的光譜上無法被釐清、教化可能性也缺乏相關調查,甚至在就審能力上,被告徹底反對辯護人的反應也未曾被考量。而在裁量是否處以死刑的過程中,準備程序與量刑似乎都被前審法官事先心證,這是否合乎於正當法律程序呢?我們無法釐清被告在社會化過程中的具體挫折是如何形成,辯護律師說。
檢方回應道,殺害親友乃是泯滅天良的行為,應要考慮家屬所承擔的痛苦,求其生而不可得,否則將如何確保社會中其他的生命得到有效的保障。
生命是可以被比較的嗎?將一個生命消除,會不會有助於其他生命的保障?當傷害既已造成,我們究竟能做些什麼?當下我的內心充斥著更多的疑問。事實上,在我來到法庭觀察之前,曾經輾轉聽過一個說法「在刑事法庭的實踐中,被告是主體。」這是為了查明事實,做最審慎的評估。也因此,對許多受害者來說,一次次的開庭與重複敘述會使人難受至極。
最後法官請家屬各自表達意見,我看見出庭的家屬背影緩慢而崎嶇,訴說著期望求處死刑的話語,和始終沉默的被告席。我並不知道對至親縱火是什麼樣的心情,亦無法了解要求對至親求處死刑的感受,有時只是發現天秤的兩端本質上就不可能是全然的平衡,即使所做的一切是為了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決,它使人經歷不斷揭開與回看傷疤,是必然的沉痛。與其將傷害訴諸比較,毋寧說在這場重大深遠的傷害裡,沒有人能趕得及一場最原初的真誠的談話。本次的言詞辯論到此結束,這次翁仁賢是不在場的。
我仍感到遺憾的是,在那些他曾咆嘯與表現輕蔑的場所裡、曾鑄下大錯的舊家三合院裡,至親之間曾有過多少是沒有真正表達過的隻字片語,在那場大火中一併消失,而那些片刻他是否於他的人生也真實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