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議與行動
這裡會有廢死聯盟的新聞稿及倡議行動。
《殺了七個人之前》東華大學師生限定場映後記
文/ 馬立軒(國立東華大學中文系兼任講師)
今(10/24)天下午去參加了學校法學緒論課程與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合辦的活動,看了一部叫做《殺了七個人之前》(Shepherds and Butchers, 2016)的電影;不知道為什麼我一直把片名記成「殺了七個人之後」。
這部電影改編自克里斯.馬內維克(Chris Marnewick)的同名小說,根據電影片頭是改編自真實事件。這部電影在第66屆柏林影展(Internationale Filmfestspiele Berlin 2016)中播映,並獲得觀眾票選獎第三名。
電影講述1987年的南非,種族隔離制度尚未結束,人民對於平等與自由的重視也未見健全的年代裡,一名十九歲的比勒陀利亞中央監獄(Pretoria Central Prison)白人獄卒里昂(Leon Labuschagne)在一場大雨中駕駛小客車追逐一台小貨車,最後槍殺了車上的七名黑人足球員。
這個「慘無人道」的兇殺案在當時震驚了南非社會,讓人權律師約翰.韋伯(John Weber)接下了里昂的辯護案。在犯行證據明確的法庭上,韋伯質疑里昂的殺人動機,認為他兩年來擔任獄卒工作的心理創傷可能導致了他的精神崩潰,因而「無意識地」犯下了罪刑;為此,韋伯在法庭上要求里昂誠實訴說他在監獄中的工作內容。
電影內容暫且透露到這邊。
《殺了七個人之前》中的主題無疑是跟廢死有關的,片中用了相當寫實的畫面呈現了絞刑的行刑過程,包含受刑人腳下木板的墜落、受刑人屎尿的不受控制,以及受刑人在死前無法停止的雙腿抽動……。作為一年中處決164人,每一次行刑都在場的行刑者,究竟會因此而對他產生什麼影響,這是這部電影最明顯在討論的主題之一。今天,對死刑犯施予絞刑的國家、地區已經不多了,但死刑的執行仍然需要透過行刑者來處理。紐西蘭先驅報(The New Zealand Herald)的一則報導文章〈破曉陰影中的朋友,太陽升起時成為殺手〉(Friends in dawn's shade, killer as the sun rises)中,原著作者馬內維克這樣說道:
「(這部電影的)主題是殺戮是錯的,殺人是錯的。這就是我的主題,與此同時,這代表要一個人代表其他人去殺人也是錯的,因為殺人的行為會改變這名殺人者。」(The theme is that killing is wrong, killing human beings is wrong. That's my theme and, alongside it, that making people kill on our behalf is wrong because the killing of a human being changes the killer.)
廢死的論述方向與思考進路很多種。有些人因為宗教的原因而反對死刑、有些人從社會學的角度認知到死刑的問題、有些人透過數據的理解而反對死刑、有些人則像馬內維克一樣,認為政府沒有權力剝奪任何人的生命權,也沒有權力要任何人為此代表其他人去執行死刑。
放映結束後,法緒的張鑫隆老師邀請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到台上與學生們分享,並詢問台下的聽眾有什麼問題想要詢問。我稍微觀察了一下現場的聽眾,除了我以外大概只有坐在右手邊的兩個人是看到活動訊息才來參加的(穿著「暴民」T前來還滿明顯的),其他人都是法緒課程的學生,所以其實不太好意思舉手發問,覺得應該要把時間留給課堂上的學生才是。不過眼看現場沒幾個人想問問題,所以我就在唯一一個學生發問之後把手給舉了起來。
這個問題其實某種程度上困擾了我很久。那就是在廢死的論述中,受害者與受害者家屬的立場到底應該如何處理?《殺了七個人之前》電影最後,法官透過韋伯的論證瞭解到,里昂是因為在精神幾近崩潰的狀態下聽到了類似木板開啟的聲音,而將眼前的七個人視為受刑人,因此對他們「執行了死刑」。為此,法院最後判處里昂20年有期徒刑,並未將其判處死刑。在宣判的結果出來之後,攝影機特寫了坐在法庭後方受害人家屬的表情。那些無奈而氣惱的面容,我想是任誰看到了都會覺得難受的。
去年的紀錄片《徐自強的練習題》上映後,我也跟著幾位朋友一同前往戲院觀影。印象很深刻的,是在影片結束之際,黑色螢幕上出現的大大的幾個字,說明該案被殺的受害者黃春樹的家屬在知道徐自強宣判無罪定讞之後「對司法失望,不願再談此案」。
我想,無論死刑存廢、冤罪與否,受害者家屬的傷痛都依然存在,但是他們與他們的身份,對我來說一直是在談論廢死議題時相當矛盾尷尬的部分。理性告訴我不能因為某些人要什麼,政府或法律就一定要給予什麼;感性卻告訴我,我完全能夠理解甚至想像如果自己心愛的人被殺了,我會有什麼樣的反應。
林執行長的回答其實跟我這些年來自己思考的答案沒有太多差異。歷史上多個國家在廢除死刑時,贊同廢死的民意比率並未過半,但政府必須要帶頭、帶領人民邁向更進步的社會。這跟「政府一意孤行」有些差距,差別或許在於專業判斷的合理性與邏輯性,例如在台灣,年金改革也是政府勢在必行的政策。而受害人家屬出於各種理由所要求的「加害者必須施以死刑」,不應該成為法官判刑的依據,也不應該成為反廢死族群的武器。作為一個不具受害者家屬身份的人,我可以理解這樣的話對某些人來說大概是沒什麼說服力的,但是「資格論」這種東西本來就只是修辭學中的一種話術,有其用處,但不盡然與議題本身相關。
事實上,受害者家屬贊不贊同死刑,我覺得跟「死刑能不能嚇阻犯罪」一樣是個假議題。因為受害者家屬中的確有贊同死刑的,卻也有希望廢除死刑的。而就像「不論支持死刑或主張廢死,司法改革都依然是台灣迫切需要進行的」一樣,不論受害者家屬的立場如何,受害者家屬的保護也都是眾人必須要正視的。但這其實並非身為NGO的廢死聯盟需要進行的事項,而是政府需要進行的改革(不過廢死聯盟其實有在努力研議相關內容)。透過執行長的說明,我多瞭解了一些台灣司法的現況,例如台灣的法院在審理類似殺人案時,檢察官通常不會與被害人家屬說明、討論案情,許多「功課」需要被害人家屬自己去做、自己去瞭解才有辦法知悉。另一個聽到的新知是,部分冤案的平反雖然造成了被害人家屬的二次傷害,但實例中的確也有被害人家屬從頭到尾參與冤罪受害者的多次再審,最後理解並接受的。
我想我自己一直覺得困擾的,是在死刑存廢的討論中,受害人與受害人家屬的聲音或身影通常是消失的。一方面這樣的討論爭執都有可能是二次傷害,另一方面他們的權益與補償也在這樣的論述中消失。但還是得說,他們的權益與補償不該是如此單純赤裸的「報仇」,甚至也不該是由廢死的倡議者來付出。對他們來說這樣的話或許很難聽進去,只能說無論如何,該注意到的還是台灣司法本身的改革,例如監獄內部的問題、行刑者的心理輔導問題、受害人家屬的照護問題等等。
回頭去說為什麼會把《殺了七個人之前》一直看成「殺了七個人之後」,大概是因為我們總只是看到他們「殺人之後」,不太能夠去察覺到他們「殺人之前」所累積起的那些問題吧。
希望我這學期討論廢死時能夠講得更好一點。
PS:紐西蘭先驅報的那篇文章〈破曉陰影中的朋友,太陽升起時成為殺手〉,裡面其實提到原著作者覺得改編電影扭曲了他小說的原意;原文網址如下:https://www.nzherald.co.nz/nz/news/article.cfm?c_id=1&objectid=11596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