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民意認為「沒有殺人就不應判死」
[文章] 要不要死刑:難以簡單化約的民意
[文章] 民意並未「堅決地」反對廢除死刑
雖然有85%的台灣受訪者反對廢除死刑,但多數受訪者並不認為下列三種罪行適用死刑是恰當的。(依據以前或當前的法律,這三種罪行可處以死刑)
- 連續強姦而且毆打被害人但未殺人(非死罪)
- 綁架但沒有殺人(依刑法第347條可處以死刑,但已有很長的時間未適用死刑)
- 販毒但沒有殺人(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可處以死刑,但已有很長的時間未適用死刑)
我們的研究發現,針對上述三種罪行,只有少數的受訪者認為死刑是適當的懲罰。
根據表三,只有稍多於三分之一的受訪者認為將販毒者處以死刑是適當的,只有22%認為連續強姦而且毆打被害人但未殺人應處死刑,4%認為綁架但沒有殺人應處死刑。針對連續強姦以及毒品販運,多數受訪者選擇終身監禁(分別是48%以及41%)。至於綁架,最多人選擇長期的徒刑(49%)。
表三:三種未殺人嚴重犯罪的適當懲罰
(樣本數:2039,表中數字為百分比)
|
35a.「連續強姦」 但沒有殺人 |
36a.「綁架」 但沒有殺人 |
37a.「販毒」 但沒有殺人 |
01.死刑 |
22 |
4 |
37 |
02.無期徒刑 |
48 |
42 |
41 |
03.長期徒刑 |
27 |
49 |
19 |
08.不知道/沒有意見/拒答 |
3 |
4 |
3 |
總計 |
100.00 |
100.0 |
100.00 |
主張對這三種罪行處以死刑者,其主要理由是這些罪行「害人太深」。有30%的受訪者以此作為他們支持對販賣大量毒品者處以死刑的理由,但只有1%至4%的受訪者以「警告人不可做這壞事」作為選擇三項罪行處以死刑的理由。
至於為何認為死刑不是這三種罪行適當的懲罰?原因很簡單,即這三種罪行不涉及謀殺,因此毋需「一命還一命」,長期徒刑便以足夠,且有些加害者應該得到自新的機會。
表四:對三種非致人於死罪行選擇使用死刑與不使用死刑的主要理由
(樣本數:2039,表中數字為百分比)
|
連續強姦但沒有殺人 |
綁架但沒有殺人 |
販毒但沒有殺人 |
處以死刑 |
22 |
4.3 |
37 |
造成非常嚴重的傷害 |
9 |
1.1 |
30 |
滿足被害者家屬 |
3 |
0.4 |
1 |
應報觀點小計 |
12 |
1.5 |
31 |
嚇阻他人 |
3 |
1.3 |
3 |
預防再犯 |
6 |
1.3 |
2 |
其他 |
0.3 |
0.1 |
0.2 |
不處以死刑 |
78 |
96 |
63 |
並未殺人 |
30 |
34 |
16 |
死刑過重,長期徒刑就足夠 |
23 |
24 |
21 |
給犯人改過的機會 |
18 |
31 |
20 |
原則上反對死刑 |
2 |
2 |
2 |
不清楚/拒答 |
5 |
5 |
4 |
總計 |
100 |
100 |
100 |
總結而言,從結果來看可以清楚得知:
- 當前已經廣泛同意,對強姦但未殺人而言,死刑是過重的刑罰。
- 民眾並不反對在法律上廢除綁架及販毒(但都不殺人)的死刑。
- 雖然有85%的受訪者反對廢除死刑,但多數受訪者認為「非致人於死」的罪行不應適用死刑。
如果進入具體情境,支持死刑的程度就會降低
我們從台灣實際發生的殺人案件中,歸納出五個不同的類型,撰寫成五個情節,來詢問受訪者這些殺人犯應處以什麼樣的刑罰?是死刑、終身監禁或長期徒刑?
第一個情境
某男和某女交往很久,後來卻常有爭執。某女決定和某男分手。某男一再希望不要分手,女方不再理某男。後來某男約對方最後談判,彼此發生嚴重爭吵,男子一怒之下殺了對方。請問這男子應該被判死刑、終身監禁還是長期徒刑?
應該被判的刑罰 |
次數 |
百分比 |
死刑 |
860 |
42 |
終身監禁 |
702 |
34 |
長期徒刑 |
369 |
18 |
其他/不知道 |
108 |
5 |
總計 |
2039 |
|
從統計可知,超過一半(58%)的受訪者選擇不對某男處以死刑,而與此同時有84%受訪者「一般而言」反對廢除死刑。
進一步來看,選擇判處死刑的受訪者中,有65%基於應報的理由,包括「一命換一命」、「還給家屬一個公道」。這樣回答者在所有2039位中,共佔28%。其他只有9%的理由是「防治其他人謀殺」。
另外58%選擇不需使用死刑的受訪者中,46%相信應該給加害者「一個機會改過」
而41%認為「無期或長期徒刑就夠了」。
第二個情境
某男子國中畢業後,過著打零工的生活,後來失業欠了許多債。某日,他闖入他人家中偷竊。正要離開時,屋主突然回來了,兩人扭打起來。在扭打的過程中,男子殺死屋主。您認為這男子應該被判死刑、終身監禁還是長期徒刑?
應該被判的刑罰 |
次數 |
百分比 |
死刑 |
678 |
33 |
終身監禁 |
788 |
39 |
長期徒刑 |
485 |
24 |
其他/不知道 |
88 |
4 |
總計 |
2039 |
|
在這個情境中,加害者長期受到被害者欺凌,但因為帶著汽油至被害者家裡而造成多人死亡,故有一半多一點的受訪者(57%)認為應處以死刑。
再一次,我們可以看到,認為應處以死刑的那57%的受訪者當中,超過三分之二(69%)的理由是「一命換一命」(20%)或「還家屬一個公道」(49%)。不到五分之一(18%)的理由為一般嚇阻,只佔全部受訪者約10%。在認為死刑不需要的那43%受訪者中,有42%認為應該給加害者「一個機會改過」,而46%認為無期或長期徒刑便已足夠。
第三個情境
林海長期受陳勇欺凌,一日林海帶著裝有汽油的寶特瓶前往陳勇住處示威,兩人碰到就打起來。林海打不過陳勇後匆匆丟出寶特瓶,導致汽油灑出而引發火勢,燒毀了陳勇住處,造成陳勇家人五人死亡。您認為林海應該被判死刑、無期徒刑還是長期徒刑?
應該被判的刑罰 |
次數 |
百分比 |
死刑 |
1165 |
57 |
終身監禁 |
572 |
28 |
長期徒刑 |
220 |
11 |
其他/不知道 |
82 |
4 |
總計 |
2039 |
|
在這個情境中,加害者長期受到被害者欺凌,但因為帶著汽油至被害者家裡而造成多人死亡,故有一半多一點的受訪者(57%)認為應處以死刑。
再一次,我們可以看到,認為應處以死刑的那57%的受訪者當中,超過三分之二(69%)的理由是「一命換一命」(20%)或「還家屬一個公道」(49%)。不到五分之一(18%)的理由為一般嚇阻,只佔全部受訪者約10%。在認為死刑不需要的那43%受訪者中,有42%認為應該給加害者「一個機會改過」,而46%認為無期或長期徒刑便已足夠。
第四個情境
小張事先準備好水果刀、繩索與手帕,隨機殺害一個落單的十歲小女孩。您認為小張應該被判死刑、無期徒刑還是長期徒刑?
應該被判的刑罰 |
次數 |
百分比 |
死刑 |
1702 |
83 |
終身監禁 |
213 |
11 |
長期徒刑 |
59 |
3 |
其他/不知道 |
65 |
3 |
總計 |
2039 |
|
與一般情形下反對廢除死刑的比例相當,多數受訪者(83%)認為預謀隨機殺害小女孩是可怕的罪行,應該處以死刑。只有十分之一的受訪者選擇加害人應處無期徒刑,而不到3%同意有期徒刑就足夠了。
在選擇應該處以死刑的那83%受訪者中,37%所持的理由為「一命換一命」或「滿足被害者家屬」,但有61%的理由是一般嚇阻作用(29%)或者「避免此人再度犯下同樣罪行)(32%)。因此,就此案而言,受訪者認為預防這類罪行再度發生比應報重要。在認為不需處以死刑的那17%受訪者中,42%認為應該給加害人「一個改過的機會」,31%認為終身監禁或長期徒刑便已足夠。更重要的是,其中20%(但只佔所有受訪者2.6%)表示他們的理由是「一般而言反對謀殺判死刑」。
第五個情境
承上題,法院調查發現,小張患有精神疾病,長期進出醫院。您認為小張應該被判死刑、無期徒刑還是長期徒刑?
應該被判的刑罰 |
次數 |
百分比 |
死刑 |
686 |
34 |
終身監禁 |
888 |
44 |
長期徒刑 |
367 |
18 |
其他/不知道 |
98 |
5 |
總計 |
2039 |
|
新增加的資訊(加害人長期患有精神疾病),強烈影響「應處以死刑」的支持比例,從83%至34%,幾乎下降了50%。
而且,選擇終身監禁的比例從11%上升至44%,而長期徒刑從3%上升至18%。兩個情境放在一起來看,就可知道絕大多數受訪者相信無論基於應報或犯罪控制,將殺害兒童的兇手處以死刑是正確的;但前提是他們可以相信此人有能力完全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由於這種極端且隨機的殘忍謀殺幾乎都是嚴重的精神疾病或人格異常所致,本研究第四與第五個情境的調查結果十分值得注意。
總結而言,從超過2000位受訪者對本研究五個情境的回答來看,如果只是概括性地詢問受訪者是否支持廢除死刑,得到的結果是很不穩定的。在我們提示幾種謀殺案例後,就會全面翻轉這種概括性的結果。只有在女童遭遇隨機殺害這類案例,才會有壓倒性的比例強烈反對廢除死刑,或以較死刑稍輕的刑罰加以懲處。但是,當民眾知道兇手犯有嚴重的精神疾病,就不會有報復性或極端嚴厲的反應。這個情形顯示出,如果了解並意識到謀殺的真相,民眾就會從群情激憤轉而冷靜,並作出適當的反應。
提示真實的案例,也會改變受訪者對「死刑有無嚇阻作用」這個問題的看法。我們請受訪者舉出五個情境的加害人應處死刑的理由,發現概括性的問題與提示真實案例後得到的回答,會有落差存在。當概括性地問「死刑是否有助於防止謀殺?」25%回答「很有幫助」,57%回答「有幫助」,合計共有82%。只有16%回答「沒有幫助」。大致相同比例的受訪者認為死刑有助於改善社會秩序/治安,同時有三分之二受訪者同意「在現有刑罰中,死刑最能嚇阻犯罪」。當詢問受訪者是否認為有死刑的國家比沒有死刑的國家犯罪率要低?受訪者的看法十分分歧:46%回答「不是」,而42%回答「是」,12%回答「不知道」。
然而,提示了具體的情境後,只有很低比例的受訪者(僅一個情境超過25%)認為嚇阻作用是適用死刑適當的理由。(請見表五)
整體來看,是否選擇死刑,其理由與受訪者如何判斷這些情境的嚴重性有關(但第五個情境涉及精神疾病,因此是例外)。他們可能認為加害人造成的傷害使他們應得死刑(包括對家屬的情感造成的傷害),或者認為死刑過重,終身監禁或長期徒刑便已足夠。這是對死刑的有效性進行道德評價,而非列舉經驗事實。因此,一旦我們對什麼是殘忍、不人道的懲罰有不同的理解,評價就會跟著改變。
其次,雖然多數民眾支持死刑,但態度強烈者仍是少數。例如,66%同意兇手應付出生命的代價,但只有17%強烈同意這個說法;雖只有13%同意「即使是國家也不能剝奪人民的生命」,但也只有19%強烈反對這個說法。雖然只有17%同意「所有罪犯都可矯正,應該不需要執行死刑」,但77%反對這個說法的人當中,只有13%表示強烈反對。
調查也發現,一旦建立人權標準,多數民眾便會支持。例如,法律規定犯罪時年齡不滿18歲者不應判處死刑,而我們的研究中,75%受訪者反對將16歲的謀殺犯處以死刑,只有18%贊成。九成受訪者同意應允許死刑犯家屬在執行前與死刑犯見面。當問到是否認為「有些人生來就是罪犯」,81%反對(其中59%「強烈反對」)。當舉出兩個被害人家屬原諒殺死其子女的兇手的例子時(兇手表示懺悔),71%至83%的受訪者同意不要判處加害者死刑。而有關訴訟過程的問題,86%的受訪者反對只憑自白就可以作為定罪的基礎。
表五:選擇死刑或不選擇死刑的理由
(表中數字為百分比)
選擇或不選擇死刑 |
情境一:殺害女友 |
情境二:闖空門者在扭打中殺死屋主 |
情境三:打鬥後縱火燒死五人 |
情境四:隨機殺害10歲女童 |
情境五:情景四再加上兇手患有精神疾病 |
判處死刑 |
42 |
33 |
57 |
83 |
34 |
一命還一命 |
15 |
12 |
11 |
18 |
|
滿足被害者家屬 |
12 |
9 |
28 |
13 |
|
應報論合計 |
27 |
21 |
39 |
31 |
|
嚇阻他人 |
9 |
8 |
10 |
24 |
|
預防再犯 |
6 |
4 |
6 |
27 |
|
其他 |
0.3 |
0.3 |
2 |
1.5 |
|
不判處死刑 |
58 |
67 |
43 |
17 |
66 |
死刑過重/長期徒刑就足夠 |
27 |
38 |
16 |
6 |
|
給犯人改過的機會 |
21 |
21 |
18 |
4 |
|
反對死刑 |
2 |
2 |
3 |
3 |
|
不清楚/拒答 |
8 |
6 |
6 |
4 |
|
總計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