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們正視死亡-罪證確鑿工作坊及《台灣死刑判決報告》之所得
讓我們正視死亡-
罪證確鑿工作坊及《台灣死刑判決報告》之所得
文/盧于聖(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學生)
當我們面對死刑時,我們到底對它有多少理解?撇開繁雜的數據以及艱澀的論理不談,同時放下渴望正義伸張的情緒,要討論死刑,就要先認識真實的死刑,而不是囿於一個幻想世界中的死刑面貌,相信所有人都不會反對。因此,死刑判決的閱讀,是讓死刑從想像走入現實的起步,唯有先正視這些將人置於死地的宣告,才有資格討論死刑。
從剛開始的罪證確鑿工作坊,到後來死刑判決報告的產出,期間在廢死聯盟的辦公室裡,我一直與死刑判決對話,判決當中必須說明法院如何認定犯罪事實,用甚麼證據跟推理認定,以及法院用甚麼理由宣布被告不值得活著。張娟芬老師曾說過,一份要宣判人死亡的判決,先不論立場為何,至少要是一份完美無缺的判決,沒有講話的空間吧?但是,閱讀的過程裡,完美無缺的判決沒看到,驚訝及憤怒的情緒卻不斷出現,剝奪一個人生命的決定,法院沒辦法說服我為什麼必須這麼做,反而讓我對一個「理應嚴謹」的判決,卻「疑點叢生的現實」感到不舒服。
首先,在許多份判決當中,真正發生的「事實」到底為何,法院並不能清楚交代。認定犯罪事實的方式,必須依靠確實存在的證據,推理出當時到底發生甚麼事,因此,判決當中,必須明白指出,法院是靠著甚麼樣的證據,來認定事實,對於證據以及事實的連接,必須是緊密的,例如說,在案發現場中找到凶器,判決中必須交代凶器既能連結到被告,同時也連結到被害人。但在死刑判決當中,類似的連結很有可能是有問題的,有可能是現場根本沒有找到相關證據,就算找到,也可能根本無法與被告或被害人連結,當中連結的薄弱,隱藏在難以閱讀的判決文字中,而以法院的想像力代替,或是看似振振有詞的推論,但其實只靠著被告自白,若無自白,法院根本無法連結證據與事實。
此外,死刑判決中也存有明顯的「跨界」問題。在面對非法學領域的資料,例如現場的勘驗結果、驗屍報告、測謊及心理鑑定等等,牽涉到醫學、心理、科學領域,對於事實認定也有相當之影響,法院在判決中有時採納,有時不予採納,並沒有統一的標準,而同樣資料,可能有來自同一領域的不同意見時,法院會如何取捨,都還是一個未知數,法院會依甚麼樣的理由,其理由在其他專業領域當中到底有沒有效,都是目前死刑判決,乃至司法實務都必須面對之難題。
再來,死刑判決裡都採取了特定的視角來理解犯罪事實及被告,將被告形塑成一個「除了犯罪,其餘一片空白的人」,被告既未被還原成一個人,有其所處的社會條件(如種族、階級、生命歷程等),也不需要探究犯行背後最幽微的起因及心情,如此特定的視角,將會讓死刑判決落入一個相當矛盾的境地。死刑判決必須決定一個人是否要被社會永久排除,要考量的面向是非常多元且複雜的,先不論人能否決定其他人的生命,至少,要對一個人的心臟開槍,要先明白一個人的過去的種種,要先真正認識一個人,你如果根本不願意了解被你推入死亡的人,你沒有資格扣下板機。然而目前死刑判決的書寫,只集中在被告做了甚麼事,而忽略不談被告到底是誰,在甚麼樣的環境裡成長,生命歷程中經歷了那些事情,這些作為人必然會有的面向,判決中沒有著墨,直接將被告化約成一個罪犯,除了罪刑之外,一無所有。如果死刑判決要說服任何人,是否要奪去他人生命,最起碼,我要知道,被我奪去的生命到底是甚麼樣子,而不是被特定視角所建構出來的、不完整的「想像之人」。
我突然想到,民國74年,有一個人,在酒後與僱主發生衝突,將僱主夫婦以及他們兩歲的女兒殺死,我國的死刑判決就是這種寫法,被告就是罪人,沒了。
但判決絕對不會寫,這個人是一個從山上下來都市打拼的原住民青年,被求職介紹所欺騙,被老闆扣留身分證,被強迫在非人的環境下超時工作,想走卻走不了,在酒後一時失控,鑄下大錯;判決也不會寫,在台灣,原住民族的生命受到如何的侷限及壓抑,這是一個歷史層層積累下的族群悲劇;判決也不會寫……
這個人,叫做湯英伸。我們的死刑判決無視他是誰,然後把他殺了。
每當我閱讀死刑判決,都不禁會想到那些寫在判決之外,但卻會影響我對於一個人生命評價的事物,例如事實的疑點、例如不同領域的報告意見,例如身為一個人的複雜性及生命歷程。以上,判決都不會提,好像讓一個人去死,是一件很好判斷,很容易的事情,然而,若這些判決之外的事物都被攤在我們每一個人面前,要不要殺死一個人,就會成為一件困難,而且糾結的事情,但我國的死刑判決,卻不給我們思量空間,它呈現出一種「就是這樣」的語調,沒有拉扯,沒有對於生命及人性的深沉思緒。
不分立場,無論是否支持死刑,我都覺得,如果不了解死刑判決之現況,不了解事實認定的盲點,不去設想一個人的其他面向,不認清屬於人與法律之極限,讓那些判決之外,但應該是真正要被司法所正視,被我們所正視,我們所談論的「死刑」,都只是自以為是的想像及空話,只有正視死亡,才能真正討論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