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創「世界第一」的新記錄 ──談紐西蘭修復式正義
文/金毓禎(文字工作者)
許多人對紐西蘭的印象,就是牛乳促銷廣告中提到的純淨牧草與水泉。喜歡運動的,會想到的是,這是全世界第一個發明高空彈跳的國家。至於那些愛好大自然的,則不免聯想到,這裡是全球第一處乍見黎明曙光的地方。
其實,紐西蘭還有另一項尚未廣為人知的「世界第一」,那就是結合了原住民毛利文化的修復式正義(或作修復式司法)。修復式正義,是1970年代新崛起的司法改革思潮,它起源於一個地區性的案例,二個十八、九歲的年青人酒後闖空門,破壞他人財物。受指派起草判決建議書的假釋官,建議這二位被告應拜訪所有二十二位受害者,了解他們犯行對他人所造成的傷害,並以此作為他們是否得以假釋的條件之一。雖說這個案例首次出現在加拿大,但全世界第一個將修復式正義方案立法的國家卻是紐西蘭,1989年通過的「兒童、年青人及家庭法案」(the Children, Young Persons, and Their Families Act),徹底地翻轉了傳統的少年法庭的司法體制。
2004年針對近千名年齡約在十六歲上下的少年犯所做的司法統計調查肯定,這項司法改革是極為成功的,它不僅有效地降低了青少年犯的再犯率,更對他們未來人生發展造成了積極正面的影響,特別是它容許部落、社區有更多的司法參與,對受害者損害的修復,以及加害人復歸社會的強調。凡此皆與傳統法庭審理結果,即:少年犯不斷回籠,面對一次比一次更嚴厲的應報刑罰,並且受到社會普遍污名化的羞辱,形成了強烈的對比。這項調查進一步指出未來犯罪預防的重點:國家必須採取更有效的措施來回應初犯的青少年,如家庭支持計劃,及相關教育方案。
從果子看樹
──好樹結好果子
修復式正義方案的成功,歸功於紐西蘭所獨創的家庭親族會議(Family Group Conference)。它是1980年代社會一連串事件因果交互作用下的產物,諸如:對於兒童權利的重視,兒童安置機構負面效應浮上檯面,刑事司法體系不夠重視受害者的需要,毛利人譴責政府青少年強制安置措施具有種族歧視意涵,以及,特別重要的,新的處理少年犯罪問題的司法模式開始實施。
在這些社會改革的推波助瀾下,1987年9月,新任的社會福利部部長麥可.古蘭(Michael Cullen)要求成立一個工作小組,協助草擬未來修法方向的報告書。正是在這份報告書中,家庭親族會議成為替代傳統司法審理程序的新措施,日後進一步催生了1989年5月通過並於1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兒童、年青人及家庭法案」。
這個法案,有六個重要的程序格新:1)警察口頭與書面警告,清楚地告知青少年犯及其家人,說明犯行的違法性,以及未來再犯的嚴重後果;2)另類行動,由警察、青少年犯及其家人共同擬定一個行動方案,去彌補被害人的損失,並預防再犯,3)家庭親族會議,警察及少年法庭可以要求在法庭審理前,召開家庭親族會議,讓受害人、青少年犯及其家人,對犯行的造成的傷害該如何解決,及如何預防再犯,達成共識,4)少年法庭,經由採納家庭親族會議的建議,以及廣納各方意見後,作出裁決,5)青少年犯罪防治團隊,由社工、警察、教育等跨部門的相關人士組成小組,結合政府及社會既有資源,協助青少年犯避免再犯,並且教育社群成員了解少年法庭的目的,以提供青少年及其家庭必要的協助,避免污名化的效應,6)社區回應方案,讓高風險的青少年與家庭得以獲得健康、教育及休閒上的必要協助,並促使青少年得以從事社區服務,以取代保護管束。
醫治與復和的正義
總括來說,誠如許多修復式正義的文獻所指出的,修復式正義是強調醫治與復和的正義,它有二個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富創意的法庭,以及關懷的社群。拆毀容易,重建難。對失靈的傳統司法審理制度的攻詰與不滿是一回事,但如何構想並改革司法體制,俾能充份體現社會珍視的基本價值,讓人們可以重新恢復對司法的滿意與信心,則是另一件事。
從鋪陳修復式正義的理念,到富創意法庭的成立,中間有太多、太遠的障礙要跨越,更別提,如何藉由司法的改革運動,作為改造公民社會的推手,重新凝聚人與人,乃至於社群間的關懷、互信與認同。
1.富創意的法庭
紐西蘭修復式正義方案下的法庭,可以創意到哪裡去?
在立法前,新的少年法庭審理模式,獲允許有一定時期的試行。法官米克.布朗(Mick Brown)在維塔克利(Waitakere)地區,結合毛利人的傳統文化,為了把司法的主導權,從法庭轉移到社群,改在毛利人傳統集會所Marae審理案件。另一位法官,大衛.可拉斯(David Carruthers),在波麗魯拉(Porirua)地區大開先例,讓自願參與的社群或部落領袖得以參與法庭審理,並且在作成決議之前,廣納家庭成員的意見作為判決的參考指標。
這些試行方案,最後成就了如此這般的少年法庭:不在森嚴的法院,改在毛利人的傳統集會所;法官不著法袍,沒有坐在高高的法官官席上,改穿西裝,和律師、書記、警察、社工、心理或醫療專業人員、社區或部落代表,平起平坐;審理期間,沒有恐龍法官的獨斷與偏見,而是廣泛聆聽各方意見,特別是先前「家庭親族會議」的報告書。
富創意的法庭,使得法庭審理不再只是法條的推衍,更是公民法學教育的前哨,是領導社會改革的先峰。無怪乎,在紐西蘭實施修復式正義方案近二十年後,會出現「從修復式法庭,到修復式社會」(from restorative court to restorative society)的口號,運動的重心,從司法改革,轉向了社會再造。
2.關懷的社群
每個社會的司法資源都有限,但社會的衝突與紛爭卻往往層出不窮,如何「以有涯,追無涯」是法律社會學所致力於解決的問題。
傳統刑罰理論中的嚇阻說,因而主張罪犯所受的刑罰程度,應以是否能達到嚇阻其他可能犯罪的效益,作為衡量的依據。用威嚇的,這或許是一種解決方案。
但這不是沒有代價的,使用刑罰作為一種規訓,短期可以限制一個青少年的行為,但卻無助於教導他學會自律,「我們是怎麼會有這樣瘋狂的念頭,要讓人改好,我們先得讓他們覺得自己很糟?」猶有甚者,它會帶來非常負面的影響。對個人來說,忿怒的感受,使人把焦點從所造成的傷害,轉移到厭惡施加處罰的人,遭受處罰的少年犯傾向於質疑處罰本身,而不會為自己的犯行所導致的傷害負起責任。對社會群體來說,更容易用污名化、羞辱個人來處理犯罪問題,而忽略了犯罪作為一種社會現象,背後的結構性成因。
相對於此,修復式正義給出了另一種選項。規訓的目的,要引導青少年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它不應該被設計作純粹是懲罰性的,而是作為一種額外的教育,好幫助那些社會上高風險的、需要幫助的青少年犯,讓他們也可以成功學習,並且回饋社群。
這也需要付出相當的努力。在這點上,紐西蘭並沒有「空口說白話」。在法庭上,犯案的青少年不是孤伶伶的一個人,他的身旁總是圍繞著他的親友、社工員、社區代表,甚至是己達成和解的受害者。他們的陪伴與勸勉如同沙林傑的《麥田捕手》,支持並鼓勵了一個誤入歧途的迷羊,返回正途。每當一個案子經由協議獲得解決,法庭內的人們都起立為這個孩子的新生,唱歌頌讚,並且逐一親吻與擁抱。這或許是修復式正義司法學者約翰.布雷斯維特(John Braithwaite)一再提倡的「社會復歸儀式」(rite of reintegration)。藉由這項通過儀式(rite of passage),個人重新被社群接納,而社群亦肯認自己在處理並預防犯罪上,也有應當擔負的社會責任。
從紐西蘭到台灣
司法改革不會也不能自限於司法菁英的圈子,抽空社會實況脈絡。可是,就像沒有完美的司法一樣,這個世上也不存在完美的社會實況處境。台灣自2009年引進修復式正義,也開始在學校及司法的推動試行方案。接下來該如何做,才能進一步藉此進行司法改革,建構一個修復的社會?
或許,以紐西蘭為鏡,可以幫助我們想像並建構本土修復式正義的未來遠景。
紀念單國璽樞機主教修復式正義講座暨系列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