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釋憲案:不只是朋友法庭之友綜合論壇—人性尊嚴的憲法交響曲

整理/王亦民(廢死聯盟志工)

 

場次一:人性尊嚴的憲法交響曲

時間:2024年5月25日(六)10:00-12:00

主持:陳弘儒(中研院歐美所助研究員)

與談:張娟芬(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理事長)

        林佳和(台灣勞工陣線協會代表、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在死刑釋憲案中,大法官公告的第一個爭點題綱,即是「死刑作為一個法定刑,除了剝奪人民生命權以外,是否干預人人享有的人性尊嚴?」人性尊嚴的內涵,一直是中西方各國在哲學、法學等領域思辨上的終極問題,也是本次死刑釋憲案的核心問題-究竟「人性尊嚴」和生命權、死刑的關聯性為何?本場次邀請到中央研究院歐美所助研究員陳弘儒、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理事長張娟芬,以及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林佳和,從人性尊嚴的論述出發,分享他們法庭之友意見書的研究心得。

生命權即人性尊嚴,不可分割

張娟芬在本釋憲案中執筆廢死聯盟的法庭之友意見書,開場時她提及前一晚(5月24日)立法院外針對國會擴權法案的抗議集會,並指出民主其實是脆弱的,我們也可以藉此深刻體會到有時候多數決並不一定是解答,而大法官在這個以多數決為原則的民主體制中,即是扮演劃定界線的關鍵性角色。張老師的主題是「直球對決談人性尊嚴」,她進一步闡述此次死刑釋憲案的三個直球對決。

第一個直球對決是對大法官的直球對決。有人說,大法官過去已在釋字第194號解釋、第263號解釋與第476號解釋肯認死刑的合憲性。然而,大法官在這三號解釋中分別處理的問題是「毒品罪唯一死刑」、「擄人勒贖罪唯一死刑」以及「毒品罪判死刑」是否違憲。如果如死刑支持論者所說,死刑是為實現殺人償命,那麼上述三號解釋涉及的個案皆未發生取人性命的結果,大法官卻宣告合憲;則大法官必須為這三號解釋之後國家槍決的六條人命負責。大法官在數十年不願正視生命權以後,在本次釋憲案將直接面對死刑的正當性。

第二個直球對決,是針對人性尊嚴的內涵。張老師在意見書中爬梳自羅馬法傳統以來「人性尊嚴」的歷史流變。在二戰以前,有將人性尊嚴理解為少數人享有的特權,亦有將人性尊嚴理解為責任義務或理性能力,但二戰的反省讓人性尊嚴不再是單純的道德要求,而是一種人與生俱來受到法律保障的基本權利,強調人性尊嚴作為一種「人類身分」。張老師引述匈牙利首任首席大法官László Sólyom所提出的意見,指出生命權不是人性尊嚴概念衍生的權利,而是「生命權即是人性尊嚴」,兩者不可分割、兩者合而為一,也因此生命權應受到絕對保障

第三個直球對決是針對「折衷說」。許多論者主張維持死刑但慎用死刑,張老師認為「折衷說」實際上不在意那些冤枉而死的人,對於那六條人命或對於江國慶應由誰來賠償,他們選擇沈默。不過,如果我們不接受這些人命純粹是死刑機器運轉下「有限的附隨後果」,那死刑根本不可能有正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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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曾祈惟拍攝

憲法應為立法自由劃界線

林佳和教授代表台灣勞工陣線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林老師先是肯認死刑支持論者與廢止論者均是疼惜生命,對於被害人家屬承受的痛苦感到悲傷與震撼。接著,林老師從憲法層次的論辯,提出三個死刑違憲主要論點。

首先,國家對於犯罪行為或犯罪行為人可以有不同的罪責評價與刑罰對應,但無論如何,在一個以人性尊嚴為目的的憲法規範秩序下,國家「自始」欠缺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權力。林老師引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見解,指出人性尊嚴的誡命,訴求國家無論如何不得摧毀人民的社會生存基礎,犯罪行為人也應當享有再社會化的請求權,死刑作為一種永久剝奪再社會化可能性的刑罰,根本背離人性尊嚴的誡命。

其次,民主制度具有「為惡」的潛力,憲法法院在民主國家中扮演的角色不是等待民意,或是以立法形成自由,全盤接受立法者制定的任何刑事法律;而是必須面對立法者,宣示以人性尊嚴為犯罪的罪責評價與刑罰選擇劃下一個絕對的界限,那個界限即是「死刑的絕對禁止」。因此,當立法者以死刑作為犯罪的法律效果時,這已不再是立法形成自由的範圍,而憲法法院也必須作出違憲宣告。

最後,從比較憲法的觀點來看,截至2022年全球已有超過一百個國家廢除死刑,只有二十個國家事實上繼續執行死刑。當許多國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反思納粹極權統治後,選擇將廢除死刑納入憲法,任何嚴重犯行均不得判處死刑,台灣卻在經歷近四十年的威權時期後,反而擁護死刑作為回應犯罪行為的制裁手段。如果人性尊嚴是我們肯認的價值,那我們應當對於這樣的自我認知有所反省。在結論上,林老師認為在一個民主法治國中,死刑並沒有任何存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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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曾祈惟拍攝

民主國家應平等對待人民,而非排除

陳弘儒助研究員在本次釋憲案中,與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的徐育安教授共同撰寫法庭之友意見書。兩人分別從法律與政治哲學,以及刑事法與刑罰理論的觀點論述死刑的違憲性。

陳老師認為,在一個以民主作為實質價值的國家裡,死刑不是一個具有正當性的刑罰,也就是說,民主國家不應握有死刑的權力。陳老師的論證來自於一個核心問題意識:「民主國家對於成員行使強制力的界限為何?」他將國家比擬為一個強制性結社,性質上與私人之間的自願性結社有所不同,因此對成員所負有的責任或享有的權限也有所不同。具體來說,私人結社團體,是成員之間基於實質價值允諾而促成的結社,當個別成員不再有這樣的價值允諾時,私人結社應得基於實質價值的理由排除特定成員;但相同邏輯無法適用於國家。由於社會成員無法選擇是否參與在國家的社群生活,國家必須受到「非排除性原則」的拘束,最大可能實踐非排除性義務。也因為國家享有龐大資源,其必須致力讓社會成員皆找到棲身之所,不論其品行或觀念好壞,這也是民主國家的基本目標-確保社會成員受到平等關懷且不受到排除。死刑具有永久排除社會成員的效果,無法在民主憲政基本原則中找到正當性的理據。

陳老師進一步回應許家馨研究員過去所提出肯定死刑正當性的混合理論,該混合理論係結合R.A. Duff「溝通應報理論」和Matthew Kramer「翦除論」。陳老師指出,混合理論雖將死刑視為一種溝通,卻忽視刑罰的溝通作用係預設溝通對象的平等身分,但死刑是向受刑人表達「你不是我們的一份子」。對陳老師而言,縱使行為人犯下極端嚴重的犯行,死刑終究是牴觸國家的平等尊重義務與非排除性義務。翦除論的提出者Kramer亦承認,由於民主國家負有許多責任,縱使國家未能對罪大惡極的犯罪者執行死刑,可能在國家義務的履行上有所缺失,但或許民主國家體制中還有其他可回應極端犯行的做法,能夠不執行死刑又能緩和缺失。無論如何,陳老師在結論上認為,民主國家的刑罰種類選擇不應存在死刑這個選項,因為國家作為強制力的行使者與疆域的控制者,必須成為一個非選擇性包容的載體,給予社群成員平等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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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曾祈惟拍攝

提問與討論

提問一:廢死是不是忽視被害者的生命?如何面對大眾因重大刑案所產生的憤慨情緒?

回應:林佳和老師肯定國家確實有義務保護人民的人身安全,應透過不同方式來讓人民免於犯罪被害,並且在犯罪發生後必須補償被害人。然而,對加害人施以嚴刑峻罰,並無法防止犯罪被害,亦無法回應犯罪被害造成的後果。

張娟芬老師則回應,保障被告權利的理由,在於每個人皆有機會成為刑事被告,並不是保障一方的權利就代表另一方的權利不受保障,基本權利的概念即是要保障每個人皆享有最起碼底線的權利保障。

提問二:因重大殺人案件的犯罪情節激起的憤慨情緒,而很難再把犯罪行為人當成一個人看,此時應如何回應?

回應:對此,林佳和老師認為這固然是一大難題,但如果在事件發生後,政治社群的意見領袖只是推波助瀾,喚起大眾素樸的義憤情緒,恐怕形成一個集體氛圍的情形難以避免。因此,政府機關與政治人物在第一時刻必須要扮演正面的角色,立即要有正面的聲音。

張娟芬老師則指出,要避免情緒壓過理智的情形,媒體扮演重要角色。二十多年前的媒體不會像今日社群媒體時代,經常出現聳動的標題,彷彿永遠都有人神共憤的對象。電子媒體對於這樣的現象要負很大的責任,但我們確實也看到一些進步,例如現在很多報導都會加註警語。類似的努力應該要持續下去,至少我們可以做的是不去參與我一句、你一句的激昂螺旋,而是去創造一個平和、理性的氛圍,傳遞死刑真正的面貌。


【延伸閱讀】

場次二:當國家揮著死神鐮刀收割「正義」

場次三:死囚的樣貌

場次四:正當法律程序與死刑

場次五:冤錯假案救援觀點與死刑恣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