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嚴.正義.生命權國際研討會】被害人權利保障—台灣與歐洲的實踐
文/吳奕靜(廢話電子報特約記者)
【尊嚴.正義.生命權國際研討會】第二場次:被害人權利保障—台灣與歐洲的實踐
不論廢除死刑與否,被害人的權利保障都不該被視為廢除死刑的「配套措施」,國家應尊重被害人主體性,提供切合需求的服務與支持。歐洲經貿辦事處與廢死聯盟曾在2016年引介歐盟「被害人權利指令」,歐洲經驗對台灣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有所啟發,而台灣近年來法制修正也讓被害人權利往前邁進。本場次針對近年來台灣犯罪被害人權利的重要進展及實務影響進行報告與分享,同時也邀請國外專家分享經驗,透過交流希望能給台灣更多的啟發。
時間:2023年9月21日
主持人:吳佳臻(廢死聯盟副執行長)
主講人:周漢威(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
與談人:林瓏(法務部保護司專門委員)
Sandra Müller Gmünder(律師,瑞士蘇黎世州受害者保護局局長)
案件在哪裡,被害人保護就在那裡
研討會當天正好是9月21日,二十四年前,台灣發生921大地震,共有兩千多人罹難,這是台灣人共同的創傷,在這個日子談被害人的權利格外有意義。廢死聯盟副執行長吳佳臻問聽眾:「我們什麼時候會想起被害人?」她接著細數近十年來的重大案件:2014年北捷隨機殺人案件、2015年北投文化國小女童案、八仙塵爆、2016年小燈泡案、2017年台大潑酸案件、2018年華山分屍案、2019年南方澳大橋崩塌、2020年新店隨機殺人案、長榮大學女學生命案、2021年太魯閣脫軌事件、2022年台南雙警殉職案等。今年還有一對母女在台南過馬路時遭撞身亡,終於引發社會關注行人安全;台中捷運事故讓我們失去了重要的社運夥伴林淑雅老師;還有行人遭冷氣砸死、有人在小孩面前將一對鄰居夫妻殺害,還有長期家暴受害者變成加害人的案件。上述案件都有人受傷或死亡,其中牽涉的家庭、親友也有各自不同的樣貌,這些被害人也就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的對象。(編按:文中提及之「被害人」包括直接受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屬)
每當發生重大刑案,犯罪被害人保護經常會被拿來跟被告的論罪量刑一起討論。吳佳臻重申廢死聯盟的立場:「不論廢除死刑與否,受到案件影響的被害者權利保障都不該被視為廢除死刑的『配套措施』。國家應尊重被害人主體性,提供切合需求的服務與支持。」犯罪被害人保護的制度並非只為幫助犯罪被害人,而是為了所有可能因事故發生而頓失依靠的人們存在。很多時候人們認為被害者就是脆弱無力的,但實際上我們可以見證到被害人或家屬在獲得協助、走過傷痛後,轉身繼續協助其他犯罪被害者。歐洲經貿辦事處與廢死聯盟曾在2016年透過台歐人權司法交流活動引介歐盟「被害人權利指令」(EU Victims' Rights Directive),提供歐洲經驗的思考,也啟發台灣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將內容涵納在近年法制修正中。
犯保新制強調整合資源
律師執業過程,有時候擔任被告的辯護人,也有可能是原告(被害人及家屬)委任的告訴代理人。周漢威律師分享自己過去擔任重大刑案辯護人,在開庭前不經意與被害人及其辯護律師碰頭而受到仇視,也曾擔任告訴代理人時為當事人申請修復式司法,當事人卻因收到傳票而心神不寧的經驗。這些第一線的狀況顯示出當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律扶助基金會制度與做法上的不足。過去廢死聯盟在2016年曾出版《隱形的吶喊》一書,訪談不只是犯罪被害人家屬,更包含加害人的親友。從書中就可以發現,在當時無論是犯罪被害保護(簡稱犯保)工作人員、協助者,甚至司法人員可能都沒辦法全然理解犯罪被害人面臨司法與社政程序的真實心境與需求,更何況以台灣傳統觀點而言,對多數人來說上法庭是一件不吉利的事情。
進到法庭,法官身處高台進行人別訊問,這種上對下的距離感不只對被害者來說很陌生,也會承受莫大的壓力,相當考驗相關人員的敏感度來協助,遑論不同國籍或身分能否平等地獲得這些資源。2016年「被害人權利指令」引介到台灣後,2017年的司改國是會議也進行犯保修法討論,希望被害人可以在事件發生後充分認識即將面臨的法律程序與自身權利,並能夠針對被害人處境予以協助,避免在程序中發生二次傷害。目前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簡稱犯保協會)總共有22個分會、共70位員工,而預算只有1.7億,這些資源一年要受理3575件案件,還不包含持續追蹤中的案件,工作量和壓力相當地大。由於犯保協會提供「從一而終」的服務,服務時長會延伸到不同個案所需協助的年份,直到程序終結,因此使用了大量的志工資源,但實際上這些資源仍然不夠充足。
法庭上較有犯保意識的法官,可能可以做到從準備程序開始,在每一個階段詢問被害人對案件表達想法;但其實刑事訴訟法中,只有在科刑階段寫明被害人的真實權利,這導致絕大多數法官在科刑階段才詢問被害人的意見,對於沒有完整程序資訊的被害人而言,就可能會礙於法律及程序理解的落差而無從表達。此外,實務上也發現犯保協會常常要幫助地檢署去做宣傳工作,導致龐大工作量難以負荷,有時募款的財源也較不穩定。
在這幾年間陸陸續續修的不只是《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也包含刑事訴訟法等整體的調整,調整幅度最大的「犯保法」在今年初通過,並於7月1日宣告上路。刑事訴訟制度方面增加被害人訴訟參與,包含伴隨開啟司法程序就存在的在場知情權以及既有的審判時意見表達權,以及整個審理過程中的法律專業協助—選任或指定代理人(包含不同身分的對象,如原住民、新移民、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等)。被害人的參與審判不只是聽,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與犯保協會也應該協助其理解檢察官怎麼看案件、策略如何進行,到如何評估求刑。
最後,由於每個案件性質不同,也可能透過法扶、犯保或直接由法官指定訴訟代理人來協助被害人。無論選擇從哪一種途徑或面對哪個制度,很重要的是,該如何避免讓被害者反覆陳述,甚至造成被害者有被拒絕、求助無門的感受。修法後,法扶與犯保協會攜手合作,建立單一窗口服務機制,在當事人同意的狀況下,兩個單位可以共用資源服務,橫向通報和轉介服務,同時,這幾年也逐漸建立相關律師名冊。目前台灣「犯保法」服務的對象包含重傷、死亡、性侵等案件,但是家暴、性侵案件在各地方政府其實已經有相關機制,這部分的社政要如何跟法扶、犯保橫向溝通,也是需要觀察的問題。人力、資源和教育訓練在實務上能否到位,以及實踐狀況如何,便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未來要面臨的挑戰。
資訊同步:落實犯罪被害人權利保障
法務部保護司林瓏專委針對犯保協會實務工作說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前身為《犯罪被害人補償法》,隨著人權意識抬頭大家有共識「補償不是唯一」,對被害人的服務也非常重要,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於焉成立。當初立法通過實施後陸續發現,「被害人」或「受害者」的稱呼對被害人而言是相當沉重的形象與標籤,他們在日常生活中就連要自然表達情緒,都可能是一種奢侈。後來法務部公開徵選,決定以「馨生人」來指稱犯罪被害人及家屬,寓意「透過溫馨的希望來重啟新生」。
2016年台歐司法交流後,歐洲的「被害人權利指令」提出了許多服務中要考量的事項,因此法務部也希望各部會提供相應的服務,讓馨生人從一開始接觸到的警察同仁、地檢署偵查到後續審判,都能更加貼近使用者的需求。進行這些服務時,溝通方式與程序也有所改善,包含寄送訴訟程序相關通知時信封須有所遮蔽、不以傳票方式寄送等。2017年後法務部組成修法專案小組,邀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參與修法過程,到今年終於完成三讀,上路實施。整部法從原先46條修改增加到103條,並分章處理被害人權利的不同面向,包含修復式司法、保護機構等相關法規。
目前保護服務及機構組成人員主要為法律背景、其次是社工、心理背景,讓被害人在碰到意外時視其需求從旁協助,而非只是給予的角色。在第一時間跟被害人及家屬建立關係,陪伴他們,說明未來會經歷什麼樣的法律程序、相驗程序、檢察官的偵訊,以及生活的經濟、安全重建等。在過去,有時被害人可能根本不知道地檢署跟法院已經開啟法律程序,是直到媒體報導才知道狀況;現在則可以透過「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來查詢相關資訊。而針對被告服刑後狀況,也有假釋徵詢意見的制度,讓被害者的聲音能夠被聽見,加以參考。檢察官認為有必要時,亦可使用「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針對案件狀況提供刑事保護。台灣的犯保協會成立以來服務超過4萬個受害家庭,對被害者權利的認識隨著社會的進程逐漸拼湊出較完整的樣貌,未來也會持續加強社會溝通、完善新舊制的交接並擴充協會編制。
瑞士經驗:被害人援助三大支柱
瑞士蘇黎世州受害者保護局局長Sandra Müller Gmünder表示,在犯罪被害人保護的制度上,瑞士中央政府制定標準後各州有權去調整不同的子法。Sandra目前所負責的是瑞士居民最多的蘇黎世州,約有158萬人口。瑞士的《被害人援助法》自1993年開始實施,在該法實施前,過去由民間團體提供服務,經費來自捐款;隨著案件量增加,修法通過後,目前全國設有由政府提供並與民間合作的60個諮詢中心及經濟補償單位,蘇黎世州有8個這樣的中心,包含性侵、家暴等個案,去年總共服務高達4萬5千件。
瑞士的被害人援助依據「三大支柱」的理念來進行,分別為:諮詢中心、經濟扶助、刑事訴訟特別權利。前兩者屬於《被害人援助法》的範疇,服務對象包含因刑事犯罪而受到直接嚴重傷害的人或其近親,只要事件是在瑞士領土內發生便可以申請,就算加害人身分尚未明確或沒有提起刑事訴訟,仍可申請協助。諮詢中心提供服務的目標,是充權(或稱賦權,empower)被害者及被害者家屬,協助知情決定、安全表達情緒與規劃後續的生活,而非讓個案一直處於被害角色。經濟扶助取決於受害者的經濟狀況,當加害者無力支付時,由國家賠償,項目包含緊急救難、復健與心理諮商費、訴訟支出等;去年蘇黎世州的支出就有約5億4千萬新台幣左右。在刑事訴訟特別權利方面,首先是預防二次受害,並包含知情權、保護權、以及能夠參與的權利,當案件情況必要時,也會保護受害人隱私和身份。
以被害人為中心的服務
現場聽眾提問:「瑞士的被害人援助會預防二次傷害但同時又希望保障參與,什麼樣的設計可以讓當事人在參與法庭活動時,避免受到二度傷害?」Sandra解釋,若被害人決定要參與訴訟,可以要求保密,必要時社工或心理醫師可以陪同出庭、協助評估情緒是否能承受,或是否需要請法官暫時休庭後再繼續。另外,關於賠償金,當加害者無力支付時會由國家支付。那麼,待加害人有能力支付時,國家是否有規範要求被害者將賠償金返還國家?Sandra說明,不會要求返還,也不會等待加害人賠償給被害人;若加害人開始可以支付賠償金,就等於是額外的賠償。中心也會視情況決定賠償狀況,支付一定比例而非全額支付,其他則是依照被害人的期待由加害人自行負責賠償。
台灣接下來要面對新法上路,制度和犯保機構調整所面對的挑戰,也要跟既有相關單位如家暴防治中心、勞動部等單位加強合作協調。針對境內外籍人士、移工甚至難民身份的犯罪受害者,是否能提供相同的服務?以瑞士為例,只要是在瑞士境內發生的犯罪事件,身在瑞士的犯罪被害人無論是否持有合法證件,都可以向諮詢中心尋求協助。在台灣的狀況則是,舊法時期就有合作機制,衛福部跟地方政府間會優先使用專法服務,在不同階段提供服務,但仍有待實務觀察。
主持人佳臻最後提醒,被害人遭遇重大傷害就如同搖搖欲墜的房子,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所提供的各種支持,就像是幫助支撐的鷹架,屬於階段性的輔助角色,而如何協助馨生人掌握權利,真正邁開腳步走向新生,是整個社會要共同承擔及面對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