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迴避釋憲案的輸家──法官的摸魚現象
文/張娟芬(廢死聯盟理事長)
法官迴避釋憲案甫於十月二十四號召開說明會,後續會不會有言詞辯論、甚至會不會受理,尚在未定之天;但這個釋憲的輸家已經產生了,就是最高法院。
這次釋憲的爭點之一是最高法院的內規,「重大案件連身」與「更二連身」,就是分案的時候直接把案子分給已經審過的同一組法官。如果是死刑、無期徒刑等重大案件,從第一次上到最高法院就連身;如果是其他案件,從更二以後連身。
連身條款從一九八七年開始實施,其原因非常不光彩。法庭囑託的專家意見說:「其制訂背景,說白話些,就是避免第三審法官『以鄰為壑』的道德風險:一碰到重大、難辦或爭議案件(金融、貪污、死刑等)就隨便找個理由撤銷發回,反正再上訴第三審後改由其他法官辦理,不但事實審法院所有心血全部付諸東流,司法資源白白浪費,其他第三審法官有樣學樣,頻頻撤銷發回,造成案件不斷撤銷發回的輪迴,訴訟期間拖延(諸多案件,連帶地也造成羈押期間過長,如邱和順案),案件永難確定,司法公信不彰(林鈺雄意見書,頁11)。」
通常大家總是為當權者隱,難得見到說這麼白的。更難得的是,連最高法院自己的代表都承認是這樣,並且不以為忤。在十月二十四日的說明會裡,另一位提供意見的法學專家劉芳伶說連身條款:「它的目的只在一件事,就是要遏止濫行發回。尤其是過去我當律師的時候其實更十二、更十三都很常見,那時候濫行發回是因為法官們負擔都很重,所以有時候發回的理由,在法律上看並不是這麼的堅強,但是他為了要減少負擔,他就發回。他的想法就是:還有別的同僚。那司法院非常聰明,就設計連身。」「但是我認為,如果已經達到『濫行』這兩個字的話,應該已經涉及法官欠缺專業性、而且違反倫理性,應該要用法官懲戒或是淘汰不適任法官的機制來處理。當然,也是要審視一下院內的法官勞務分配是不是負擔過重(說明會直播網址)。」
最高法院的代表不但沒有反駁「欠缺專業」、「違反倫理」與「應送懲戒」的說法,反而確認了這種情形。他說:「如果沒有更二連身,有可能這個案子確實要發回沒有錯,但是案子很繁雜的時候,他想說下一次又是輪分,未必會分到我本人,有可能他審查的仔細度,其實會有影響」;這樣的草率審查可能會使得後續出現新的爭點。
是不是很令人驚訝!學者與最高法院代表一同證實,最高法院法官會「摸魚」,會胡亂發回,會草率發回,會隨便找理由發回!所以才需要「連身條款」來改善「摸魚現象」。
「摸魚現象」是過去式嗎?最高法院至今仍然為連身條款強力辯護,仍然認為有其必要,仍然認為一旦沒有連身條款,胡亂發回草率發回隨便找理由發回,都會發生。
無獨有偶,刑事廳也在說明會中承認了法官的「摸魚現象」:「法官有依法裁判的義務,這也是對法官的要求。我們不太樂見法官會以迴避為由,來規避自己對於一些案件的審判義務。」意思是,法官迴避門檻不要降低,因為我們不能讓法官可以輕易地迴避,不然法官就會摸魚。
在法官迴避釋憲案裡,主張高迴避門檻的一方,總是不斷強調司法體系的預設值是「法官公正無偏」,然後來個論證滑坡,直接把「應然」當作「實然」:法官應該要公平中立,所以他就會公平中立,所以就不用迴避。然後又完全矛盾地把「法官摸魚」當作預設值,說一定要有連身條款來逼法官無所逃躲,不然他就會摸魚。他們同時假設法官公正,又假設法官摸魚,兩個相反的假設竟然都達成同一個結論,就是:這樣的法官可以做好審判的工作,符合「公平法院」。
憲法法庭自己的迴避規則門檻非常低,這次也確實有三位大法官自行迴避,並非因為大法官自認無法公正,而是昭告天下:大法官對於公平法院原則是多麼重視,多麼的謹慎,因此即使只是瓜田李下,亦不容忍。刑事廳、最高法院等機關主張把迴避門檻拉到最高,是與憲法法庭、歐洲人權法院及國際通則背道而馳的作法。審級制度的設計初衷,就是讓不同的法官運用各自的思考與判斷,激盪出一個比較接近真相的結果。重複用同樣的法官違反了這個初衷,架空審級制度,使得同一法官的意志持續地決定這個案件的結果。
我們都知道有多少勤懇認真的法官,日日夜夜在法律的崗位上努力。如果他們知道司法體系的代表為了為一個錯誤的制度辯護,不惜把法官當成「準摸魚慣犯」,是否會感到自己的諸多犧牲全然不值?社會大眾眼睜睜看著司法高層自己證實這些法官摸魚現象,除了再次加深對司法的不信任,又能如何?
本文原刊載於上報【張娟芬專欄】,發出日期:202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