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還有酷刑?反酷刑的未竟之路:626反酷刑日系列講座紀實
整理、撰文/王昱翔、楊雁絜、吳奕靜
緣起
1987年6月26日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生效,為了支持酷刑受害者,聯合國便在公約生效滿十年時,宣布將6/26訂為國際支持酷刑受害者日(即國際反酷刑日),期待能徹底消除酷刑和有效落實《禁止酷刑公約》。《禁止酷刑公約》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條文,提供酷刑明確定義與相應內容。2006年6月《禁止酷刑公約任擇議定書》(OPCAT) 生效,該議定書要求政府建立獨立的國家酷刑防範機制 (NPM) 以檢視機構或監所內的收容人是否面臨酷刑,並加以預防,對現存或擬議之法規政策向政府提出建議及發表評論。
2022年是《禁止酷刑公約》生效第25年,台灣也在今年五月完成兩公約第三次國際審查。數個人權團體選在國際反酷刑日的這天,共同舉辦系列講座,針對「酷刑」、「酷刑而得之證據及其證據能力」、「死刑與酷刑」、「兩公約審查結論性意見之酷刑見解」、「酷刑之政治目的」和「國家酷刑防範機制與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角色」,從個案、制度與法規政策等層面,討論酷刑受害者的救濟與酷刑防免等未竟之業,並進一步聚焦協心戮力的方向。
主辦單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永社
場次一:酷刑證據敗部復活?蘇建和三人案的平反未竟之業
主持:唐玉盈律師(民間司改會常執)
與談:蘇建和(冤案當事人)、蘇友辰律師(蘇建和案義務律師)
第一場講座透過蘇建和案談刑求自白作為酷刑證據,及其在司法訴訟程序中如何被運用。首先,蘇友辰律師表示他現年雖然已80多歲,有機會還是希望能多述說過去這段經歷。對於蘇案還在進行的民事訴訟,最高法院廢棄原審下的免賠判決發回高院,理由是取得的自白是否可信,有待斟酌。
然而中研院學者劉紹華、黃丞儀皆曾表示過,認為法官是帶著有罪推定的偏見在看這些被告。所幸現在有新世代的律師團十幾人,繼續為本案民事訴訟來努力。回顧台灣過去不論是在普通法院、軍事法院,有許多因刑求自白造成的冤案,這再再凸顯禁止酷刑公約及任擇議定書國內法化的重要性。蘇律師建議,我國除應將酷刑公約及任擇議定書國內法化之外,並應在刑法加入酷刑罪,得以對實施酷刑的行為人究責。
蘇建和則說,即使現在已經是經歷遭刑求的第32年了,仍經常被問到刑求的事情,使得過去的事情就像一場還沒醒來的噩夢,不僅他身體所受酷刑的苦無法回復,精神上也因為訴訟的延續而必須繼續解釋被刑求而受苦著。蘇建和也表示他的案件是建國百年來第一件被法院認定有遭刑求的死刑平反案件,強調刑求抗辯很難被司法承認。這也是為什麼主持人唐玉盈律師在開場時表示,我們應該稱蘇案三人的無罪確定判決為「無辜的判決」,因為它不只是基於無罪推定而裁判,而是明白表示他們沒有犯罪行為。
這些年來蘇建和非常重視酷刑公約施行法立法的推動,他認為要達成使國家禁止酷刑的目的,重點不在於宣傳或什麼手段,而是大家要抱持共同的理念來一起努力,就像我們要選擇接受威權還是民主統治的國家一樣。
場次二:死刑與酷刑,長期推諉廢死義務與責任的台灣,下一步怎麼走?
主持:林欣怡(廢死聯盟執行長)
與談:高涌誠(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林慈偉(廢死聯盟法務主任)
從兩公約角度出發,檢視死刑與酷刑的連結
廢死聯盟法務主任林慈偉從國際人權公約角度出發,說明死刑制度與公政公約第6條生命權與第7條反酷刑[1]息息相關。
2018年人權事務委員會就生命權議題公佈了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書[2],第51點次中指出越來越多的締約國同意死刑是一種「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刑罰,在第52至第56點次當中也提醒締約國,死刑制度在公政公約第6條與其他人權事務重疊與相互作用之下,將會導致死刑制度多重違反公政公約條文。另外,第40點次明述:「未能適時向死刑犯提供關於其執行死刑日期的通知,原則上已構成虐待,......尤其死刑犯長期暴露於嚴厲且高壓的處遇下。」可見死刑與酷刑的連結除了存在於審判中以外,也與死刑執行密切關連。
台灣多數死刑犯已遭關押將近二、三十年,因而出現「死囚待死現象」,其中也有多位死囚在監因病過世或自縊身亡,更不用提多數死囚可能會面臨極大的身心議題。因此,死刑此一重大的社會議題,自應受到公約的多重檢驗。
自2009年台灣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之後,至今台灣已經歷過三次兩公約國際審查,政府曾在國家報告承認死刑本身即是一種酷刑,卻仍持續執行35次死刑。審查委員會曾於結論性意見中指出提出質疑:「台灣既已全面禁止一切形式體罰,然而在作為體罰最極致形式的死刑之廢除卻未有任何進展。」今年度第三次國際審查中,委員會更懇切點明:「台灣有可能成為認可和執行國際人權的亞洲標準制定者,但只要死刑仍是其刑事司法系統的一個要素,此一目標就永遠無法實現。」林慈偉主任認為,台灣政府想要在國際人權被認可,想作為亞洲標準的人權「燈塔」,但若對於死刑議題仍毫無進展、不嚴肅面對的話,那恐怕只能當「燈泡」。
死刑執行現況構成酷刑
國家人權委員會高涌誠委員以其就死刑制度提出的自動調查報告[3],檢視2009年至2020年死刑執行現況,指出2016年最高檢察署雖有發布〈最高檢察署辦理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台灣亦有赦免、再審、非常上訴等非常救濟制度,然而其實際運作下來卻嚴重違反第36號一般性意見書核心精神。
以赦免為例,並沒有明確的請求赦免法律具體流程,導致許多死刑犯曾向總統提出赦免請求,卻遲未收到任何通知,即被設置於法務部的「死刑執行審議小組」認為總統未回應等同不予赦免而執行死刑。決定死刑執行名單的「死刑執行審議小組」並無任何法律授權依據,執行程序不公開透明,並經歷多階段不同人員辦理,這些都讓人民難以了解死刑執行審議的標準。同時,以近年執行死刑的案例來看,對於身心障礙者的評估結果也不明確,導致仍有身心障礙者遭執行的例子發生。
就死刑執行本身,亦發現有多次槍枝卡彈、施打麻醉劑未有專業醫師或護理師在場、甚至麻醉藥劑過期的問題,而執行死刑的法警承受巨大的身心壓力,亦未獲重視。高涌誠委員另提及,許多遭執行死刑的死刑犯到當天才知道自己要被執行,例如曾有一名死刑犯是被拖出看守所的,對他來說或許不是抗拒執行,而是他沒有足夠的時間來處理面對死刑執行的情緒。
高涌誠委員更指出,或許法務部擔心提前告知執行死刑的時間,會擔心途中遭人劫囚,但難道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防止這類突發狀況嗎?另外,法務部也會擔心一旦被家人、律師、民間團體提前知悉,就有可能會透過釋憲、再審、非常上訴、赦免等事由來拖延死刑執行,但死刑執行是件非常嚴肅的事情,難道不該更嚴正以待嗎?
長期推諉廢死義務與責任的台灣,下一步怎麼走?
最後,回到本場次的核心問題。
林慈偉主任說明,既然台灣已經通過了兩公約施行法,兩公約已成為國內法,且施行法也明確規定人權事務委員會之相關解釋是適用公約的重要內容,若各級政府機關——包括法院在內——未能遵循人權規範,可能會導致「非法行政、非法審判」。至於國際審查委員會對台灣提出的結論性意見,裁判實務及多數學者意見也都認為應予以遵守參照。
高涌誠委員則指出,「Moratorium,也就是暫停或停止死刑執行」將會是未來的發展,政府應該要有更明確的期程來往這個目標邁進。同時,應該將相關的制度做通盤性的檢視與法規訂定,以符合兩公約的精神。
場次三:禁止酷刑公約立法之路遙遙—談酷刑之政治目的、國家酷刑防範機制與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角色
主持: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與談:徐偉群(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高涌誠(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 、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前兩場次從冤案及死刑的觀點認識酷刑,本場次與談人則從不同層面說明酷刑的政治目的、國家酷刑防範機制與國家人權委員會所扮演的角色,讓我們從台灣的民主發展歷程去認識,酷刑如何作為壓迫政治異議者的手段之一,國家又應採取什麼措施來善盡防範酷刑的責任。
徐偉群老師從轉型正義的觀點來談,轉型正義的工程即將由促轉會挪移到各部會的承接機關,我們應該去思考:國家如何面對過去存在的酷刑?首先,國家必須要承認過去不法的行為。雖然酷刑的發生往往難以被證實,但促轉會在過去仍透過「間接性承認」的方式來進行,平復司法不法的案件(如:軍事審判、普通司法審判的案件)、不義遺址的審定及公告(進行酷刑的場址),以及國家人權博物館也設有常態性展覽和白色恐怖相關主題的出版品,將酷刑的敘事納為存在在國家的重要歷史見證。
關於加害者究責的調查工作,徐偉群老師建議未來法務部及承辦機關,應該以專法或加訂專章來處理,除了辨認加害者,更要盡責的調查,至少描繪出具體國家不法的加害行為是如何發生。國家應該以公開可見、永續的形式承認或記錄酷刑存在的歷史,彰顯不再走回威權統治的決心。未來也期待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作為統籌考核監督未來轉型正義工作的單位,能承擔起這份工作。
高涌誠人權委員則說,反酷刑公約是第一代人權的總結,不僅是反對殘害生命與剝奪自由,它更賦予國家必須積極防範酷刑發生的任務。無論是威權時代國家的不法行為或者冤案當中的刑求,都是國家人權委員會應該觸及的領域,同時需要相應的資源投注。即使反酷刑公約施行法尚未通過立法,依據人權會組織法與公政公約都仍是需要長期、不間斷推動的工作。關於仍在討論設立方式的國家酷刑防範機制(NPM),近日人權會也以少年矯正機關與社福機構作為首次試辦計畫的對象,並諮詢相關專業人員操作方法,近期將會推出試辦計畫的報告。而針對白色恐怖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與其他的司法個案,監察院也持續進行事後調查的部分,透過調查釐清案件發生的原因,避免酷刑再次發生。
黃嵩立老師指出,酷刑是國家為了完成它威權單一的領導非常重要的工具。如何健全國家的酷刑防範機制,就顯得更加重要。首先需要讓政府機關明確知道國際公約中酷刑的定義為何。不只是公約本身,也需要參考他國的案例,包含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透過實務觀點來釐清酷刑的適用。而國家人權委員會扮演重要的角色,去促進、協助各政府機關了解酷刑的發生。嵩立老師建議,立法院應盡速通過反酷刑公約施行法及任擇議定書,建立國家酷刑防範機制,在法律上也應該明定酷刑罪、修改刑法。最後,嵩立老師也希望提醒大家,無論是國家人權委員會或國家酷刑防範機制的建立,都應該是以獨立機關去理解,而不會因為設立在監察院之下,就被認為是附屬的組織。
[1]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非經本人自願同意,尤不得對任何人作醫學或科學試驗。」
[2]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書全文:https://reurl.cc/Gxy2jd
[3] 監察院調查報告109年司調字第0052號全文:https://reurl.cc/M05K9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