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看見王信福
文/伍安泰(王信福辯護律師、台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
王信福這個人
王信福,民國41年生,今年68歲,因殺人罪遭通緝,2006年10月10日於桃園「中正」國際機場入境時遭警察逮捕,經法院裁定收押於看守所,2011年7月27日法院判決死刑定讞,待在看守所已經要邁入第16個年頭,是目前台灣「最高齡」死刑犯。
王信福是我目前承辦刑事案件中年紀最大、也是執業生涯遇到的第一位死刑案件當事人。在我想像中,被判處死刑之人的模樣,應該是對未來絕望、擔心不知道哪天突然會執行、惶惶終日心神不寧的樣子。但當我第一次見到王信福時,發現他跟我想像中不一樣,王信福對未來感覺還算是樂觀,也不會埋怨看守所裡的生活,應該是他知道在鐵窗外的世界,還有一群人關注著他的案件、支持著他,王信福對案件未來發展仍然抱持著期待,期待能有平反的一天到來。
我每次前往看守所會見信福大哥時,他都不多話,總是靦腆的笑著,大部分的時間都在聽我講話,等到我話都講完不知道接下來說什麼的時候,他才會主動講話,話題大多圍繞在詢問律師團對他的案件有什麼想法,也會提到他認為判決不合理的地方供我參考,每次會面結束前,都會請我務必轉達他對救援、關心他的朋友的感謝,偶而也會與我分享他人生中的遭遇。
案件概述
本案發生於1990年8月10日,當天王信福(時年38歲)、李慶臨(30歲,地方角頭)、陳榮傑(18歲,李慶臨的小弟)等一群人,在凌晨時分到嘉義船長卡拉OK飲酒唱歌,後來陳榮傑開槍殺死了兩名同樣在店內消費的下班警員。案發後,檢察官以連續殺人起訴王信福等三人,陳榮傑在1992年經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讞,隨即在同年遭到槍決,從案發到槍決僅短短兩年時間;法院則認定李慶臨僅提供本案兇槍,沒有共同殺人,判處兩年六個月徒刑;王信福則輾轉跑到中國,直到2006年才到案接受審判。
法院確定判決認定的事實是,王信福等人來到卡拉OK後,期間李慶臨外出取槍返回交給王信福持有備用,之後王信福因不滿老闆招待警員沒有來敬酒,點歌時服務員又播錯歌,引起王信福不滿,遂將手槍交給陳榮傑,叫陳榮傑「結掉這兩個」,陳榮傑隨即雙手持槍朝兩位警員各射擊一槍致死。法院最後判決「王信福共同連續殺人、累犯,處死刑。」認定是王信福對陳榮傑下達了殺人的指令,因此判處他死刑。
教唆開槍的動機?
本案的實際情形,真的是法院判決書講的這樣嗎?逐一檢視卷內各項證據,唆使陳榮傑開槍殺警,其實更有可能是法院認定提供兇槍的李慶臨,而非王信福,為什麼這麼說?
首先,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不否認陳榮傑是李慶臨的小弟。本案的證人,包含卡拉OK店老闆、當天一起唱歌的朋友,以及承辦本案的警員,都證實陳榮傑是李慶臨的小弟。在本案中,王信福與陳榮傑並沒有從屬關係。
再來是,有證人證明槍擊案發生後,陳榮傑是搭乘李慶臨駕駛的車輛離開,王信福則是李慶臨、陳榮傑兩人離去後,才與他人共乘機車離開;案發後到陳榮傑落網的這段期間,也有證人證明李慶臨處理兇槍,以及李慶臨同居女友的哥哥幫忙安排及援助陳榮傑逃亡藏匿。最後,則是李慶臨準備好出面投案後,陳榮傑很巧合的隨後被警員查獲。
由案件偵辦過程觀察,李慶臨一開始都聲稱案發後不曾與陳榮傑聯繫,等到李慶臨知道陳榮傑偵訊內容後,才改口說案發後有多次聯繫,明顯供詞反覆。陳榮傑後來也承認李慶臨有叫他不要提到李慶臨外出去拿槍的事實。依常情,涉案人才有動機藏匿人犯及供詞避重就輕,似乎也可佐證李慶臨更有可能才是本案唆使開槍之人。
最後是關於犯案的動機。卡拉OK小姐放錯歌,不是什麼大事情;老闆跟警員沒來敬酒,似乎也沒有必要非致人於死地不可。依照判決書認定的事實,警員也只有回以「王先生,也沒怎樣,為何要叫老闆關店?」,警員根本沒有跟王信福起衝突,王信福根本沒有殺人的動機。反而是李慶臨的二哥曾於1988、1989年間遭這兩位警員移送賭博案件,賭博案件往往涉及上百甚至上千萬的利益,李慶臨確實很有可能因為查案恩怨,又與警員在店內狹路相逢,才外出取槍返回現場,並唆使小弟陳榮傑槍擊警員。
薄弱的證據累積出一個死刑判決
本案法院判決依據的證據,幾乎全部是供述證據(也就是證人講的話),沒有科學證據佐證。本案證據部分,至少有三個問題:一、證人證詞可信度明顯有問題;二、王信福沒有機會與關鍵證人陳榮傑、李慶臨對質詰問的機會;三、證物(警詢錄音帶)有缺損,無法比對供述證據真實性。
根據法院判決書,「王信福把槍交給陳榮傑,唆使陳榮傑開槍」,這段事實的認定,主要是根據陳榮傑的筆錄。然而,陳榮傑的證詞,一開始說王信福用手托著他的手肘開兩槍,後來改稱王信福先開一槍,自己接過來再開一槍。陳榮傑開槍時到底有沒有人托著他的手肘開槍?陳榮傑是開一槍還是開兩槍?開槍不是每天會做的例行公事,所以開了幾槍、怎麼開槍,理當印象非常深刻,陳榮傑卻供詞反覆,證詞的可信度明顯有問題,這種不合理的供述證據,法院卻仍然採為判決的依據。
王信福受審時,開槍者陳榮傑已經被執行死刑,可能的真兇李慶臨也沒有出庭,王信福沒有機會在法庭上,透過與陳榮傑及李慶臨對質的方式,來還原事發經過,或者彈劾、戳破證人不合理的證詞。大法官已經確認對質詰問是憲法賦予被告的重要權利,證人證詞如果被告有爭議,必須經過被告詰問後,該證詞才可以作為認定被告有無犯罪的證據。何況國家有義務讓不利被告的證人,到法庭來讓被告有可以對質詰問的機會,以檢驗證人陳述的真實性。可是在本案,陳榮傑已經被國家槍決,李慶臨則沒有到庭,如果法院沒有窮盡可能的方法傳喚李慶臨到庭,就沒有其他方法去判斷證人先前陳述的真偽,實際上只能照單全收,對被告非常不公平。本案確定判決用這些未經對質詰問的證人證詞,作為判處王信福死刑的依據,適法性恐怕有疑義。
除了陳榮傑以外,其他證人的證詞也有先後供述不一致,或證人主張遭到警員刑求的狀況,但法院仍然認為證人不利王信福的證詞比較可信。證人哪一次講得比較可信?有沒有受到外力影響?最直接、也是最能夠還原訊問當時狀況的方式,就是勘驗製作筆錄的錄音帶。本案依照卷證記載,卷內應該有九卷錄音帶,但是現在錄音帶卻不翼而飛,導致無從驗證證人陳述的真實性。而且證物遺失的不利益,也不應該由被告來承擔。
本案法院認定王信福殺人動機理由,其實非常牽強,真正的凶手很可能另有其人,開槍者陳榮傑的證詞又反覆矛盾,其他證人證詞也有前後不一致,但法院仍然在王信福對質詰問權沒有獲得確保的情形下,以證人薄弱的證詞,判處王信福有罪。
救援的困難與契機
本案對王信福不利的是,陳榮傑、李慶臨自己的案件都已經判決確定且執行完畢,在確定判決分別認定王信福唆使陳榮傑殺人、李慶臨只有取槍沒有殺人的情況下,要法官推翻前案部分的事實認定,基本上有一定的難度。另外從法院判決認為王信福「素行不良」、殺害警員及犯後逃亡十五年才歸案(這裡要特別說明,這個案件發生在1990年,當時司法程序並不如現今嚴謹,由開槍者陳榮傑案發後兩年間就被槍決可見一斑,當時如果王信福不跑,現在應該也沒有機會喊冤),這些被告的素行證據,以及被害人是警員,或多或少都會影響到法官對證據取捨的評價。
再來就是本案判決依據的證據,幾乎全部是供述證據,證人證詞可信或不可信,原則上由法官就卷內各項事證,以自由心證綜合評價,只要不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等自由心證的界限,對證據的評價就不能任意指為違法。本案又是一個已經判決確定的案件,法院不容易接受只以確定判決認定事實可能有誤,作為重新開啟審判的理由。
然而,所有的冤案救援,一開始不都是困難重重?王信福案的救援,律師團前輩們已經不斷的嘗試及努力,目前律師團則分別從確定判決未賦予王信福對不利證人的對質詰問權,有審判違背法令的法律適用錯誤;以及積極查尋消失的九卷錄音帶、找尋證人李慶臨,及利用新的技術重新鑑定檢驗槍枝指紋及DNA等方式,找尋過去法院審理時,沒有被法官看到,可能會影響判決結果的證據,分別從再審及非常上訴程序來尋求救濟。
期待很快在不久的將來,法院能夠開啟救濟程序,給司法系統,也給王信福一次重新認真審視本案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