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證的光與影研討會側記(下)
記錄/林安冬
自由心證的光與影研討會上半場以【連國文死刑案】為例,針對個案進行判決評鑑與分析,與會報告人分別針對個案提出相關事實與論理過程的瑕疵、說明供述證據的補強法則,以及針對死刑案件應有更嚴謹的事實認定標準與正當程序,才有可能做出令人信服的判決。
第二場次則從司法實務經驗出發,分享在個案救援過程面對法官自由心證運用的經驗。冤獄平反協會羅士翔執行長破題:「針對已定讞的死刑案件,如何找到再救濟的破口?」自由心證,就像法官腦中的黑盒子,雖然法條規範論理法則和經驗法則的限制,但每個人的經驗都不同,因此實際操作上會有一定的困難。
六個W
羅士翔以森炎在《冤罪論》書中提出的證據構造圖作為說明的基礎,即who, when, where, whom, what, how(誰,什麼時間,在什麼地方,對誰,做了什麼事情,用什麼方法),森炎在書中表示,一個好的有罪判決,必須這六個w都有相對應的證據,例如指紋、兇刀或監視器畫面。然而在現實上,有罪判決不見得完全能夠滿足這些要求。而哪些證據構造可能會有冤罪的風險?森炎在書中特別提出「共犯冤罪」的概念,其中共犯的自白在不需要其他證據的佐證之下,便已立刻滿足前述的六個w,只要再經過法庭上的交互詰問,取得證據能力,似乎就符合了「合法調查」的要求。森炎表示,共謀關係是否有客觀上的基礎,應是法院評價的關鍵,例如共犯間的主從關係是否真實存在,應該要有供述證據以外的證據來判斷。
法院如何說理?
回到連國文案件的判決,以關鍵證人(所謂的「松山人士」)為例,其真實身分不明,且連國文當時不在場亦有理髮廳店員的證詞可證,而在事件發生之後,參與犯行者的藏匿過程也有未交代清楚之處,如麥國偉為何要帶其女友一起逃亡?甚至其女友的年籍資料也是不明的,由此可知,判決書所認定的事實,法院並未完整說理,其說服力是不足的。
至於「經驗法則」的要求,在本案中,共同被告的詐賭情節,在賭博時的輸贏是一千多萬、幾百萬元起跳,羅士翔質疑,這樣的狀況是否已超出一般人的經驗法則,究竟為何賭場的糾紛會引發殺人的動機?這些事實的認定,都應有其社會基礎,而判決書針對連國文及黃騰永的犯案「動機」的說明上,看起來是很薄弱的。又法院認為「共同被告沒有誣指連國文之必要」,真是如此嗎?羅士翔說,被告的犯行情況會影響主嫌的刑度,故共同被告是否真的沒有誣指連國文的必要,此處的論理並不充分。
測謊報告
讓法院產生被告有罪心證的關鍵物證在於測謊報告,在此份報告作出之後,因連國文並沒有通過測謊。大抵上,法院是以此作為客觀證據來斷定連國文有罪,且黃騰永通過了測謊,更加強了連國文「說謊」的這個印象。至於吳崇欽則是拒絕測謊,其拒絕的原因,法院也沒有交代清楚。但兩次測謊鑑定均由刑事局進行,一般來說,利害衝突的情況,法院交由同一個單位來判斷,是有風險的,畢竟刑事局不太可能作出前後矛盾的判定。除此之外,檢視測謊問題的編排可以發現,鑑定單位將兩個不同案件的問題安排在同一份報告中進行。因此,羅士翔認為這份測謊報告值得再次分析。
在最高法院開啟量刑辯論前
最後,羅士翔提及,本案在量刑的部分應有提出非常上訴的空間,連國文是在2011年死刑定讞,惟判決書僅用三百餘字即判處他死刑,以現今的標準來看,這是會被退回重新審理的量刑決定。而自2012年起,最高法院開始進行「量刑辯論」,爾後檢察總長亦有以被告是否無教化可能性、其他毫無悔意的證據,及是否該當情節最嚴重之罪作為理由,提起非常上訴的例子。羅士翔認為,所有在2011年之前定讞的死刑案件,都值得再進行一次這樣的非常上訴請求。
自由心證的濫用及防止濫用
尤伯祥律師則表示,在證據裁判主義底下,法院應根據證據來取捨、認定事實,於此架構下,法官的工作就是判斷各種證據資料所承載的資訊,將偏誤可能性高的排除、可能性低的留下來,至於相互衝突的證據,則應綜合判斷其可信性,最後作出事實的認定結果。此即為自由心證形成的過程。
刑事訴訟法中,有非常多機制在處理及防止自由心證的濫用,例如第155條第2項,即規範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的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以自白法則為例,其排除違法(即不正取供)取得的非任意自白。此項規則有兩個目的,其一為保障被告的人性尊嚴,不使其成為取證的客體;其二則是由於不正取供的偏誤可能性高,因此不應採用。至於傳聞法則,除了保障被告對質詰問權之外,也因未經對質詰問的證據有高度偏誤可能性,故傳聞法則亦為排除偏誤的機制之一。
由此可知,「證據能力」的要求,本身即帶有排除偏誤的作用;而「合法調查程序」在人證方面,最重要的程序是具結加上對質詰問,據以排除錯誤的風險,至於物證及書證,不僅須提示並告以要旨,更應讓被告表示意見,用意在於充分挖掘、盡可能完整呈現證據的內涵,避免法官預斷、解讀錯誤。
合議制的效用
另外,「合議制」是否具備排除偏誤風險的功能?尤伯祥說,無論是職業法官還是國民法官,其排除錯誤解讀證據的風險均不高,因為一般情形下,只有受命法官才會讀卷。一旦受命法官在解讀證據時發生錯誤,其他兩名法官便可能會受到影響。而國民法官也有受職業法官意見影響的可能性存在。因此,若希望對於證據有不同的解讀方式,辯護人在法庭上對之的詮釋就顯得相當重要。
關於補強法則,尤伯祥表示,其理論上是為了限制自由心證,最高法院甚至在法定的補強法則以外,發展出「超法規補強法則」,即被害人及告訴人的意見可作為證據的補強,然而在邏輯上,何種證據可作為補強證據、又能夠補強到什麼程度,完全取決於法官的自由心證,因此可以說是「用自由心證來限制自由心證」,這就落入了套套邏輯的陷阱中,實際上無法防止法官誤判。
「不一樣」的案件事實版本
尤伯祥認為,許多間接事實才是形成法官有罪心證的重要理由,而它們並不會被寫進判決書內。以徐自強案為例,法官判決有罪的關鍵是在於:被告如果沒做為什麼要逃亡?因此,尤伯祥分享他的辯護經驗,認為在訴訟策略上,辯護人可著力的點是:在法庭上提出完整且清楚,並與起訴書或者有罪判決之事實認定「不一樣」的案件事實版本,以兩種版本的事實在法庭上競爭,設法排除、回應法官對於另一個版本的懷疑,才有機會勝出,這也是有利事實存在的可能性不能被排除的原因。
因此,若強調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補強法則,以試圖防止自由心證的濫用,尤伯祥認為不一定有用,除非是明顯違背一般人的經驗,否則如要防止冤判或者救援冤案,辯護人不如指出法院在正當法律程序踐行上的瑕疵,例如指摘證據能力是有問題的,或者未經合法調查、人證未具結或未經交互詰問等,在實務上會更具說服力。
救援經驗分享
連國文案的辯護律師顏瑞成律師分享,連國文主要分成兩個部分,即王冠仁案(連國文遭判處15年有期徒刑定讞)與麥國偉案(死刑定讞),顏瑞成於接受委任時,案件已確定,爾後進行了9次非常上訴及2次再審,都沒有成功翻案。
顏瑞成表示,在閱讀卷宗時,他提出了自己有疑問的地方,讓當事人解釋並提出合理的說法。從律師的角度,他認為,在王冠仁案的部分,因有明確的客觀跡證顯示連國文應是不在場的,因此其並未參與犯罪的機會是較高的,但歷審判決均無合理交代「通聯紀錄所顯示的基地台」此項證據的存在,而這個證據可以證明連國文不可能在短短的十分鐘左右,從內湖趕到松山並進行犯案。且判決書中認定連國文與麥國偉殺害王冠仁的動機也沒有辦法說服他。
另外,顏瑞成也提出幾個疑點,首先,卷內呈現了有三次串供的可能性,故共犯所提出的證詞,應難以作為證據採擇的依據。而法官在解釋共犯證詞因串供而發生的轉換、變化時,其說理似乎有失公允。再來,於王冠仁案件的判決書中,許多有利證據並未被採認,亦未提出可讓人信服的理由,尤其是前述基地台的證據。又例如理髮廳店員的前後證詞不一致,法院之所以採取第一時間於警詢時的陳述,其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的論理上,是否真能一概而論,顏瑞成認為是有疑問的。而關鍵的測謊報告,顏瑞成也認為僅能作為彈劾證據,並不具補強證據的適格性。
顏瑞成說,連國文案尚有許多疑問待釐清,即使困難,仍然會繼續進行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