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非星期四:船長卡拉OK案三十年】側記
文/詹斯閔(廢話電子報特約記者)
1990年8月10日凌晨,位於嘉義的船長卡拉OK店內傳來兩聲槍響,兩位剛下勤務去吃宵夜的員警身亡,角頭李慶臨(後改名李光臨)、小弟陳榮傑和王信福涉案。2011年《刑事妥速審判法》上路,法院大概不希望懸而未定的被告因此獲釋,速速裁示十幾個死刑定讞;王信福是其中之一。
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坦言,當年看到新聞非常訝異──主嫌早在十多年前伏法槍決,法院竟然只憑其他證人說詞就給了王信福死刑──訝異中同時有著「怎麼沒能早點發現這串荒謬」的心情;那時廢死團隊僅三人,能量不比現在。2011年欣怡旋即邀請律師投入此案,發信廣召的那天恰巧也是8月10日。這一路廢死聯盟研究關注了九年,而王信福揹冤已三十年。許多人認為別拿冤案和廢死混為一談,但此案昭昭為鑑:要辨識出冤案是何等不容易,冤罪要走向平反更是難上加難。
案情梗概和判決分析
法院還原實況的依據絕大多數來自在場證人們的證詞,除涉案三人以外,還有其他酒客和店內服務生。各家版本歧異,竹藪迷霧中眾人有個唯一不爭執的共識:開槍打死人的是陳榮傑,這個剛滿18歲的年輕小弟。
講座現場,作家張娟芬精準梳理案情;因為博士論文研究,他對王信福案投注不少心神。「司法判決應該就是一個合情合理的犯罪故事。」張娟芬帶著編劇和導演之眼,將卷宗轉譯成劇中角色的動作,判決認定的案情被分成九個情節:
1.三人坐下來後李慶臨跑出去。
2.李慶臨外出拿槍。
3.李慶臨回頭把槍交給王信福。
4.王信福和店家起口角,因店家一直放錯歌且沒來敬酒。
5.王信福和陳榮傑身體緊靠密商。
6.王信福把槍交給陳榮傑。
7.王信福下令要陳榮傑開槍。
8.陳榮傑開槍
9.被害人死亡。
若王信福真的有殺人,理當期待法官在判決內針對「王信福下命令」這個環節提供最堅實的證據。科學鑑識和驗屍報告僅僅說明了陳榮傑的犯行,事實上,王信福涉案根據仍然來自證詞。張娟芬一一編碼量化後發現,判決花費上千字交代王信福與人爭吵的種種,聲東擊西想以此推論王信福的殺意。但確確實實關於王命令陳開槍的證詞只有短短一百一十九個字,散落在四個段落,而且內容重複的這四段其實可被濃縮成:「扶著我的手肘指著大聲說『結掉這兩個』。」這十八個字──王信福的人生就這樣被這幾個字釘死了。
承襲錯誤的司法體制
1990 |
1992 |
相隔14年 |
2006 |
2011 |
案發 |
李慶臨和陳榮傑定讞 |
王信福開始受審 |
王信福死刑定讞 |
張娟芬像個耐心的手工藝術家理著毛線球,順線拉出時間軸。1990年李慶臨和陳榮傑就逮後受審,1992年兩人定讞,李被認定只是非法持有槍械判五年,減刑後關兩年半,陳則在死刑確定兩周後火速被槍決。期間王信福逃亡中國,2006年他回台治療眼疾被捕。時隔十四年,法院開始審理王信福的部分,豈料這次檢察官沒有重新偵查,而是直接取1992年的判決當作起訴書內容。
或許單看王信福被判死的時機,會以為2011年司法很進步了吧。但這場審判一律採用1990-1992年間的證據,呈現舊時代的法律水準;最終判決也彷彿照抄似的,和陳榮傑在1992年的判決內容高度相似。張娟芬引導聽眾用時間的縱深來思考司法進步:想像中體制應該會改正錯誤,「但從王信福身上可以看到,它不會改正,它會把過去的錯誤一起承襲下來。」審判缺失塵封十四年,同樣敗壞的內裡只是換一套戲服再現。
缺乏真實性擔保的孤證
法院判決認定王信福的犯罪行為植基於陳榮傑的證詞,但陳的說法漏洞百出。其他證人看到陳王兩人身體緊靠密商,陳卻表示王信福是大聲指使他的。法庭上陳先坦承自己開兩槍,後來說只開一槍;最後演變成自己閉著眼,是王信福捉著他的手瞄準的(這樣奇怪的開槍姿勢竟然也被採信了)。供述者已死,也不可能找陳榮傑出庭交互詰問了。證詞缺乏其他基礎來擔保真實性,法院就憑這寥寥數語把王信福推向了死刑深淵。
歷審認定的事實不一
法院對故事版本的解讀次次游移(還沒搞清楚真相,就能定罪?)。王怡今律師從卷宗文字海裡走出來,上岸告訴我們判決的前後錯亂和待釐清的關鍵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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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榮傑是誰的小弟:
陳是哥登酒店副理,雖說李慶臨和王信福同為酒店股東,可案發後陳李見過兩次,且這位小弟處理兇槍和逃亡等事,全都是李慶臨的朋友安排的。王信福多次表示,他根本叫不動陳榮傑;也有四位證人說李才是陳的老大。陳爸爸曾在某捲錄音帶中提及李慶臨答應要給安家費;但同時傳聞,有自稱代表王信福的人要來給錢。法院據此說,那就不必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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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臨取槍動機:
起訴書和原審說,王信福不滿別人沒來敬酒,於是李體貼主動外出取槍給王,王交槍給蔡永祥(另有強制罪)押人下樓敬酒。但殺警的槍響是在他們剛剛進店時發生,照此說法時間兜不攏。所以更二審改寫李「因故」外出取槍,是王信福自起殺意。如此一來,李慶臨的犯意聯絡和殺人罪責就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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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信福拿給陳榮傑的槍,到底是哪一把:
像湖底神仙的提問,槍枝是什麼顏色?黑色白色銀色金金的證人說法各異;無奈沒留照片,鑑定也沒註記。其中一個判決說王要蔡永祥押人下來的槍是咖啡色的。等等。押人下來的槍和兇槍是同一把?如果是,槍支流動情節缺乏佐證。如果不是,李慶臨是否知道王手上有槍,李為何又要外出取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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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榮傑開槍前曾走到店外:
陳榮傑開槍前有站起來,拍拍李慶臨的肩膀,兩人走到店外,再回來時陳榮傑就開槍了。最高法院多次表示這部分沒查清楚。發回更審的法官回覆,反正沒人看到他們在店外說什麼,也無法證明是李指使陳動手的。最終的確定判決完全省略陳李二人外出的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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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信福和陳榮傑的動作:
最高法院提到,描述只說王拿「東西」給陳榮傑,怎麼知道就是槍?更審法官回答,反正陳榮傑自己說是槍,那就是了吧。到底王是扶著陳的手臂讓陳開槍?還是直接命令陳開槍?法院直到更三審才改為,王信福是拿槍給陳榮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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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槍時王信福和陳榮傑的位置:
六個證人畫圖解釋王陳的相對位置,沒有一張圖顯示兩人靠近。判決卻說他們畫的是進店裡坐下的狀況,非案發當下實情(自圓其說真高明)。還有其他奇怪的地方,證人們一開始筆錄都沒提到王信福的殺人戲份,警詢好幾輪後才開始出現。後來幾位證人表示遭受刑求。可法院說刑求沒有證據,不算數。
司法只拾撿對王信福不利的片段,拼拼裝裝挪動證詞,就為了完滿加之於他的罪。把王信福逼向死地的論據,背後竟是這般模糊和任意。
每天都可能被執行死刑
北藝大和張娟芬正在製作以王信福案為本的短片,徐自強原本要演法官,最後卻出任王信福的角色。「拍他好像是在做我自己。」徐自強花了二十一年證明自己受冤,其中長達四年時間,每天都可能被執行死刑。那時候監所執行固定是晚上九點,他說只要一到晚上,他就會穿好家人給的新衣,備好棉被(槍決沙地上鋪著的那條棉被要自己帶),悲哀不捨夾帶解脫,想著是不是就是今天。隨時會死的恐懼分分秒秒折磨,王信福此刻同樣在感受。
徐自強提到:「一個人被冤枉,是整個家族都在承受。」判決上只寫著被告姓名,但這幾個字連結著有溫度的情感關係,他的伴侶小孩父母兄弟姊妹摯愛親友所有人都被拖進黑洞裡,白白挨受痛苦,可能頓失支柱、窮途末路也難獲得社會支持。
不幸福的王信福
王信福關在台南看守所,今年68歲,他是全台目前最老的死刑犯;台灣無辜者行動聯盟執行長黃芷嫻定期探訪。芷嫻描述他眼裡的信福大哥:失去左眼,在會客室裡往往右手撥佛珠,左手持電話。王信福逃亡中國時出車禍,密醫拿珊瑚球充作義眼。而今顏面組織和珊瑚球糾結,每到夏天他的眼睛必定發炎。「在裡面根本不可能好好治療。」芷嫻擔憂說著,不知道信福大哥能不能等到冤罪平反,出獄看醫生。
1990年捲入案件時王信福38歲,那時他經營一家茶葉行,有個生意人朋友勸他不要再管外面的事,所以三天兩頭到店裡坐,就為了盯住他。他自己也想改變,不幸的是國家偏偏在此時安上這個罪。他當然有不平,原來當年李慶臨和他哥哥的賭博前科就是受害的那兩名警察抓的。王信福對芷嫻吐漏往事。「我沒辦法參加妹妹的婚禮。」語氣裡盡是抱歉,家人之中他和妹妹感情好。似乎有個剎車,要觸及更深沉的遺憾時他會自己打住,有種「不想把我的感傷帶到你們世界裡去」的壓抑和體貼。
沒有做為什麼要逃
「我是一個罪大惡極的壞人。」王信福這麼告訴芷嫻。1987年解嚴時王信福25歲,在此之前他已被警察和警備總部認定是流氓,甚至被送到小琉球進行沒有期限的管訓。不是因為任何前科,只因他在少年時留長髮、穿花襯衫,還有某天半夜十一點看完布袋戲,散戲走街上回家就構成了夜間游蕩。威權時代的法律輕率蠻橫地把王信福歸類為壞人。王信福不是虛心所以逃,早早就被貼標籤的人習慣規矩的敵視、習慣於不相信人。
王信福案考驗著我們對「無罪推定」原則的實踐,張娟芬結語說道:「不是要求被告討人喜歡。」若沒有強烈證據證明犯行,他就當是無罪。或許王信福過去有莽撞頑劣的𨑨迌(tshit-thô)歲月,或許他不夠乖巧不夠討喜──可是真的完全沒有一點證據可以證明他教唆同夥殺了人──同樣曾無辜揹冤的徐自強說,以前最害怕的是這個世界不相信他。船長卡拉OK案滿三十年的今天,希望你願意相信他。他是不幸福的王信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