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教化可能的其他種種:三峽恩主公案法庭觀察
文/詹斯閔(廢死聯盟志工)
聽說這是最高法院第一次傳精神鑑定人到庭。過程裡,我多少體會到「教化可能」如何成為一個令社會惶恐的髒字。
三峽恩主公案
三峽恩主公案發生在2012年底,沈文賓汲汲找回離家出走的妻,帶著弟弟沈文夏一起威勒妻子的朋友等二人,後來洩憤下手致死;全案至今尚未定讞。若依照速審法,刑事被告還沒被定罪不可以關押過久,這一齣再不完結就得放沈文賓出牢了。法院庭期追壓著死線,3月6日可說是最終的生死辯,論命留或不留的最後關口。
律師首先提出幾個爭議。過往判決大多採用沈文夏的供詞,但真有證據能力?讀過卷就曉得:當時沈文夏吸用安非他命,恍惚中其實難有記憶。含混未明的不只這些——推定的案發時間和手機基地台資料衝突。死者雙腳有無受綑,判決書裡的同一頁居然有相反說詞。只知是在溝渠裡喪命,不確定是昏迷後吸水或淹溺而逝。法官介入打斷,說最高法院談的是意見不問事實。律師只得草草帶過。我在場旁聽,腦袋轟然響起一千萬個訝異:事關人命,種種細節竟然未曾釐清!那一刻我有個荒誕卻懇切的念頭,若我是死者,連我「幾時遇害」和「怎麼個死法」都沒人在意,大家憑什麼要拿「我被殺了」這個簡陋的黑白事實來聲討正義。
精神鑑定人在最高法院
中場,台大精神科吳建昌醫師到庭。法官要求以詢問方式進行,好像想免去刑事訴訟法交互詰問的規則,直取醫師見解。律師問「矯治、再社會化、再犯可能性」的定義。吳醫師工整說明精神醫學如何界定,可他再三強調:其中若涉及法律概念就該由法院劃定標準。聲聲次次呼籲似乎暗示了法院的退默怠行,是否歷來觸及教化可能性的案件都沒有一致判準,沒有一套可供爬梳、參酌和依循的規矩。我不諳法律,隱隱感覺這是法界的空白要丟給醫者塡補。再問精神鑑定的資料來源和方法。個案的交友學校工作家庭、生理心理成長環境、氣質培養和社會價值,都是評估素材。聽來這不是科學死板板的數據,我非常好奇:難道這些要素不在法律考量範圍內嗎?如果有,為何需要借醫學的嘴來說?
檢辯雙方接連問著,吳醫師打開投影片翩翩詳述,幾個大哉問毫不客氣降臨,直逼在場所有人以特寫鏡頭對待——期待個案改變到什麼程度才算可教化?行為已變但仍有歹念,算嗎?法院定義不清、經費缺乏、研究對象難掌控,如何要精神醫學開展系統化研究?台灣的法律政策和監所環境不支援,牢裡幾乎沒提供教育和心理輔助。同一案在其他國家的監所條件下算可教化,在台灣只得放棄。好比學生成績不好,這時是要怪老師不會教還是怪學生不努力?精神醫師若寫不可能教化,是否把人推向死刑?如此一來違背醫者救命的職業道德——他的應答其實更像提問,把問題拋向法院,這個最終掌有資源和公權力的機關。
教化可能?兒童最佳利益?
末了,檢察官表達死者家屬的悲憤,大聲疾呼如此之罪該判死。意念飄飛,我想著受害者家屬最需要什麼,報復式償命真能帶來情緒撫慰?死刑違背人權,律師重重申明國際公約怎麼說。其中蹦現一個我從未想過的點:若家長觸法,應該考量兒童的最大利益。一旦判死,死刑犯的孩子怎麼辦?小孩無論如何都是無辜,他該怎麼面對同儕和社會給的標籤?如果他有機會知道曾犯錯的爸媽後來悔悟了,這孩子是否會有另一種未來?
和其他爭吵不休的案件相比,沈文賓不算有具體的精神疾病,頂多可說是智能和認知處於邊緣;可精神醫學在這場辯論佔有極大戲份。或許暗暗透露了司法系統的缺陷。大眾難能細察「教化可能」涉及面向如此之廣,自然容易把這一詞簡化成殺人者的免死金牌。害命犯錯是事實,但織就這個事實的起因百百種,究其根源才能避免重演;而種種原因不全然只有「精神疾病」這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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