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31回應法務部執行李宏基死刑記者會
文/ 廢死聯盟秘書處整理 圖/ 台灣人權促進會提供
記者會直播:https://www.facebook.com/taedpforum/posts/964908287025630
廢死聯盟副執行長吳佳臻發言
看看我們生活四周,這樣子的人,不是只有李宏基一個,這樣子處境的人,不是只有他一個。
次長在記者會上講到了很多聽起來不錯的社會安全網、被害人保護、修復式司法,我覺得很悲哀的是,法務部在這些事情上,到底做了什麼?陳次長有沒有去了解,外公撫養剩下來的孩子有多辛苦,有沒有去思考過,這個小孩,她未來長大之後 她想不想知道到底發生什麼事,到底為什麼爸爸要殺媽媽,為什麼國家再把她的爸爸殺掉?
再提到兒童權利公約。的確,兒童的生命權需要保護,生命權是所有人權的基本,但是兒童的家庭權呢?她的母親已經受害,你再把她的父親殺掉,我不曉得這個叫做什麼保護兒童最佳權利?
在今天之前,在定讞的43個死刑犯裏頭,李宏基是唯一一個一心求死,他從審判的過程一直到現在,2016年底定讞到現在,到今天之前,他一直不願意接受廢死聯盟的任何協助,他也不想見我們,我們寫信給他也被退信,所以他是一心求死。他在法庭上嗆聲,因為他就是想要被判死。我們今天的政府也給李宏基一個很好的禮物,因為他一心求死。
我們今天並不是要求政府明天就廢掉死刑,而是如同陳次長講的,死刑不能解決治安問題,要由社會安全網,要做修復式司法。死刑如果可以先暫時停止,不要執行,我們也許就會有更多的機會去理解,李宏基到底是怎麼回事,鄭捷為什麼會做出這樣的事情?倉促的執行掉的,究竟是要救民調還是救淹水。
這個案子讓我們有非常多的省思,我們覺得他的狀況,他的家庭狀況,個人狀況在很多社會的角落都看得到類似的情況。
我們民間團體站在這邊,並不是為李宏基這個個人求生,我們爭取的是一個完善的制度,我們當然還是要有刑罰,但是刑罰可不可以不要用剝奪人民的生命來做為一個處罰。不要剝奪生命,他就有更多的機會。他現在一心求死,無法面對遺留下來的孩子,我們不曉得十年之後,孩子長大了,他會不會想跟這個爸爸問個清楚,到底發生什麼事情,這才是修復式正義的真諦。
但是今天政府沒有給這個機會,他就沒有教化可能,我不曉得誰可以斷定,十年之後你有沒有教化可能?
廢死聯盟法務主任林慈偉發言
就法務部下午發布之「令准李宏基執行死刑」新聞稿作若干回應如下:
(一)法務部新聞稿第二段稱已依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向相關機關查詢本次執行的死刑犯有無聲請大法官解釋、再審、非常上訴、心神喪失及心理或智能障礙,並向總統府確認均無申請或獲得赦免,方批准執行,對死刑犯的人權保障程序已極為審慎周延等等。不過,本次被執行死刑的李宏基,在審判過程當中,曾經被專科醫師臨床診斷罹患精神疾患並具體指明「臨床可懷疑被告之辨識能力嚴重減損」狀況。於此情況下,法務部仍認本案符合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本次執行,有違法執行的問題。
(二)法務部新聞稿第三段引用了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稱本次執行通通符合相關公約的規定,且是為了實現社會正義,樹立司法公信力及威信。不過,依照相關人權公約規定以及去年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等審查結論,國際專家均一再指出,對於心神喪失及心理或智能障礙不得使用死刑。而且,請不要忘了,本次被執行的李宏基還有一位未滿十八歲的女兒,按照兒童權利公約相關解釋,使用死刑必須注意到死囚之未成年子女的兒童人權。因此,法務部本次的執行,可以說是「一次執行、違反三個公約」。
(三) 法務部新聞稿第四段以下,稱「審慎使用死刑、依法行政」。但從以上這樣看下來,要問的是,這般執行是「依什麼法?審什麼慎?」 是依「法」行政呢,或是依「選票」行政,匪夷所思。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教授發言
我認為執行死刑是一個錯誤的決定。這個決定就如同對所有的人權工作者和政府的人權政策,在肚子上狠狠地踹了一腳。蔡政府執政兩年多的「停止執行死刑期間」,又歸回原點。我無法瞭解政府為何要採取如此惡劣的手段。 政府早已向我們的社會承諾要逐步廢除死刑,而停止執行死刑是其中一個步驟。與此同時,政府應該盡力與人民溝通,說服人民死刑並不是達成治安或正義的適當手段。政府在過去幾年來努力不足,而今天稍早的記者會中,次長又提出治安、社會正義等說法,誤導社會的認知。世界上根本沒有堅實的證據,可以證明死刑和治安之間的關係, 政府不但不與民眾溝通,反而作出最惡劣的示範。其次,次長在記者會中,居然提到兒童權利公約,說得好像因為顧及兒童權利,所以不得不作出殺人的決定。我要提醒政府,無論從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都是把人的生命和人性尊嚴視為人權的核心,也是政府必須加以鞏固的價值。請問政府,哪一條公約說你應該殺人?我也懇切地提醒政府,不要在今天的錯誤決策之後,開啟下一波的執行。錯誤的決定,一次都嫌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