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了一個偷飛機的人
(本文轉載自作者之上報專欄)
文/ 張娟芬
今天下午四點,我恰好結束一個死刑案件的閱卷工作,和工作伙伴們一起步出最高檢察署。伙伴接了一通電話以後說:「執行死刑了。李宏基。」
李宏基,跑到幼兒園去跟前妻搶小孩,在爭奪的過程中以尖刀刺殺前妻。把大女兒搶到了以後,他開車逃跑,在車裡燒炭要與女兒同死,直到自己昏迷,車輛擦撞護欄停下。前妻與大女兒送醫後都宣告不治,李宏基卻被救活了。
他一審被判處一個無期徒刑(殺小孩的部分)與十五年有期徒刑(殺前妻的部分),尋死第二度失敗。此後,李宏基在法庭上積極地表演「惡人」該有的樣子,終於贏得死刑定讞。李宏基的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424號刑事判決)曾經引起法界笑談,因為在法官筆下,尊重生命是西方專利,東方則至今還在包青天:「於東方世界,自古奉殺人償命為鐵律,咸認天經地義,尤其華人社會,視聽包青天故事,『開鍘』一聲令下,莫不大快人心,於今猶然。」彷彿東方各國凍結於幾千年前,近代的法治發展都是夢幻泡影。
李宏基案,和我寫過的鄧武功案(見《殺戮的艱難》)、鄭文通案(〈紙尿褲男孩〉)有許多相似之處。他們都是中下階層、經濟弱勢之人,都殺害家人,犯後都企圖自殺。他們在審判過程中都一心求死,因為他們已成無家之人,而且,家就毀在自己的手上,唯有自死才是解答。他們大有可以歸責之處,但也有值得憐憫的苦痛。李宏基被確診有精神疾病,醫師認為他辨別是非的能力很可能因病受損。李宏基想死,所以這個可以求生的證據,他避之唯恐不及。
李宏基跟西雅圖機場那個偷飛機的人一樣,「我只是一個壞掉了的人,有幾個螺絲鬆了。而我現在才發現。」塔台指引他降落,他說他沒打算降落;飛機的最後飛行路線,畫起來像一卷毛線球,不斷打轉,沒有出路。
法務部的新聞稿卻認為,李宏基「手段兇殘、泯滅人性,視人命如草芥,令人髮指」,因此,「為實現社會正義,樹立司法公信力及威信,當有依法執行死刑必要。」殺這個人到底可以樹立什麼威信?「我可以殺你——如果你想死的話」?
執行死刑的幾個重要決策單位,除了法務部長,就是最高檢察署了。根據「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最高檢察署針對死刑定讞案件進行程序與實質的查核之後,認為可殺,就報給法務部,法務部長簽字同意後,又回到最高檢,由檢察系統交辦當地的檢察署來執行。
我回想今天,從早上九點走進最高檢,到下午四點閱完卷離開,這地方一整個平靜、有秩序。它的建築外觀維持得不錯,明亮的駱黃色,很突出;進門就是挑高大廳,金屬探測器會在你經過的時候盡責地嗶一聲;櫃臺人員會幫你以分機聯絡最高檢的工作人員;另一邊還有收發室,律師要遞狀嗎?這邊請。閱卷室雖然很委屈地窩在不見天日的地下一樓,但是這也不失為一個很好的觀察點,因為連地下一樓也保持良好,那以上各樓層只會更好了。
法務部的新聞稿說李宏基的死刑令是昨天批的,所以,那些審核與卷證的往復旅行,那些「我們一起殺李宏基好不好」的討論,就是這幾天的事情。
當一個機構仔細地籌劃著如何妥善殺人,會散發什麼氣息?「開鍘」的雀躍?見血的興奮?復仇的快意?除惡務盡的浩然正氣?取人性命的內心衝突?民間信仰的禁忌避諱?沒有,我什麼都沒有感覺到。我感覺到的就是最高檢的日常。就是平靜。就是秩序。
我這樣說當然不是稱讚。普利摩‧李維(Primo Levi)在《如果這是一個人》裡,回憶他在二戰期間被送進死亡營的情形。他們共六百五十人,出發前,德軍仔細查核身份,下士向元帥報告說這裡共六百五十「件」。當他們第一次被毆打,普利摩‧李維寫道:「整件事是那麼的陌生和不合邏輯,我們甚至沒有為此感到痛苦,不論是身體還是靈魂。只有一股深沈的震驚:人如何能夠如此不帶憤怒地毆打另一個人?」「自始至終,他們都帶著一種例行公事的平靜;但倫佐向他的女朋友弗蘭西斯卡告別時拖延了太久,他們就隨手朝他的面孔射了一槍,倫佐倒到了地上;那是他們日復一日的例行公事。」
平靜地殺人,以樹立威信,這就是今天發生的事情。我這樣說真的不是稱讚,是深沈的震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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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令准李宏基執行死刑新聞稿(107.08.31) | 138.82 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