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

保障女性平權一直都是聯合國之重要目標,在聯合國憲章之序文中即表示「組織的核心目標為保障基本人權、尊重每個人的價值與尊嚴,以及促進兩性平權。」

聯合國早在1946年便於經濟社會理事會下,設立婦女地位委員會(Commission on the Status of Women,簡稱CSW),目的在於長期關注各國女性在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等方面是否享有公平的權利,提出在該領域具有迫切解決性的議題,同時對如何解決問題以及其落實方法提供建議。1949到1959年間,CSW提出了包括婦女政治權利公約、已婚婦女國際公約等等國際公約,這些條約中的條文都是委員會認為特別脆弱或岌岌可危的女性權利。不過,儘管有一個如此專門倡議婦女權利的委員會存在,並固定運作產出報告,世界上仍普遍認為婦女權利的保障應該被納入一般人權保障條約之中,確立其在人權核心價值的地位,並得以受到長期的關注與支持。

有鑑於此,聯合國大會於1963年通過決議,請CSW草擬一份闡明保障女性與性別平權的宣言,作為將婦女保障提升至一般人權保障地位之第一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宣言」1967年於聯合國大會通過,但僅屬於政治性、道德性的宣言,並沒有實質的拘束性與任何監督機制。隨著當時世界上不斷出現著女性受到壓迫與不合理差別待遇,宣言並沒有對女性地位的提升產生顯著的效果,聯合國大會決議撰寫一份能夠實質要求簽約國保障婦女權利的公約,同樣的,由CSW主導著公約的編寫。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趕在隔年哥本哈根會議前將其完成,並在該會議上供各國簽署。

CEDAW締約國應立法或採取一切之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致力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CEDAW所屬之條約監督機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透過撰寫一般性意見提出婦女權利問題以及解決建議,以及要求締約國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針對四年間國家實施之性別平權政策及消除對婦女歧視之措施提出說明與成果報告,供國際及國內之專家組織檢視。

2011年立法院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需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各級政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並且如上開CEDAW之規定,國家要提出國家報告,供相關專家及民間團體審閱。台灣目前共提出三次國家報告,前兩次於2015年,第三次審查會議將於2018年7月16-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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