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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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

莫為政治算計,背棄程序正義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針對鄭捷死刑執行之新聞稿
2016年5月11日

鄭捷案最高法院於2016年4月22日宣判死刑確定,當天下午法警親送判決書至律師事務所,4月26日發布新聞稿說明「將全案卷證檢送最高法院檢察署執行,同時副知法務部檢察司」;法務部於5月10日通知新聞記者將於晚間8:45召開記者會說明鄭捷的死刑執行,最後記者會延遲至8:58分召開,8:47執行死刑,在記者會現場等待的同時,大家都知道,鄭捷正在被執行死刑,某種程度,這是一場看不見的死刑執行現場轉播。法務部在新聞稿中表示「由於鄭捷案影響社會層面甚廣,社會大眾也紛紛要求法務部應依法執行死刑,以彰顯社會公義」,以上這些都說明了國家是赤裸的將死刑作為一種展演,用來恫嚇或者虛偽安撫社會大眾。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對於這樣的死刑執行過程深感遺憾及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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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

文/ 黃致豪律師、梁家贏律師、林俊宏律師
2016年5月10日22:50

針對新聞報導鄭捷於105年5月10日已遭執行死刑一事,執行前並未通知家屬及委任律師,律師團深感遺憾與不解。因鄭捷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非常救濟程序之扶助並獲准許,扶助律師團日前才開會準備提出非常上訴、再審及釋憲,惟法務部竟一反過去聲稱會審慎審核執行死刑之做法,於判決確定短短兩周即執行死刑。

本案確定判決對於所有偵審程序之違誤均視而不見,甚至一反過去最高法院於死刑案件中強調教化可能性之嚴格量刑調查程序於不顧,竟於判決中曲解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僅以本案屬最嚴重罪行即將鄭捷判處死刑,判處死刑之恣意性莫此為甚。

在審判最終處以死刑的案件中,嚴格遵守公正審判的保障誠屬重要。審判未遵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而最終判以死刑,構成第六條無理剝奪生命權。

人權事務委員會曾在1989年的Reid v. Jamaica(355/1989)案中明確認定:所有的面臨死刑的人均有獲法律協助的權利,而這種權利是不言自明的,且該法律協助亦應貫穿整個訴訟程序,自對被告採強制手段開始,國家即有義務告知其有聘請律師之權利,當犯罪嫌疑人之資力無法負擔律師費用者,則為其聘請律師、使其獲法律協助即為國家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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